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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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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化经营组织。200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和全国其他地方一样,泉州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两年多的时间内迅速发展。农民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台进入市场,而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否持续发展并获利离不开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本文结合对泉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的调研,谈谈金融支持的认识与思考,并结合实际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金融扶持合作社情况及存在的影响因素分析

截止2009年6月末,泉州辖内农行、邮储银行和9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共向79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140名股东和1208名社员发放贷款余额为5897万元,其中保证贷款和抵押贷款分别占91.60%和8.40%,带动农户约3650户,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和社员的增产增收,但其贷款余额仅占有发放贷款的泉州农行、邮储银行和9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全部贷款余额的0.1%,分别仅占泉州市所有金融机构农业贷款、各项贷款余额的0.47%、0.03%。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的大好形势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服务比较滞后,金融支持还不十分到位,资金紧缺是制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主要障碍。据调查分析,主要存在以下影响因素。

行业管理和扶持政策不到位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之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尚未得到法律的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法律上还不能成为承贷主体,因而一般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得到法律的确认,也在法律上确认了其承贷主体的地位,但法律规定的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政策性金融支持政策尚未出台,金融支持政策显然不足。

金融支持存在很大缺位

金融信贷投入少。商业银行经营重心向城市转移,支农功能呈弱化趋势,其在农村的营业网点大量减少。农业发展银行经营业务仍主要局限于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资金需求、商业收购贷款、农村基础建设贷款。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成为当前支持农民合作社的主力军,但信贷业务实际上仍侧重于当地的政府项目和民营企业,因此对合作社的贷款要求重视也不够。

贷款抵押和担保困难。合作社主要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初加工等,一般无固定资产,办公、营业场所多数是租借的,没有足够的财产进行贷款抵押。同时,因还处于成长期,规模较小,管理不规范,难以找到愿意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融资难问题比较突出,很多农户主要通过联保形式从信用社获得小额贷款,但难度大且贷款利息较高(目前信用社贷款年利率达12%,明显偏高),影响了其贷款的积极性。

“农”字信贷风险较大。众所周知,农业产业风险大、收益低,抗风险能力弱,在目前信用担保体系不健全,风险分担机制没有建立起来的现实情况下,贷款风险很大,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提供贷款服务热情不高。

双方信息不对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知道政府的扶持政策,一些合作社法人对金融知识不甚了解,习惯于个人贷款,有的甚至没有想过要以合作社法人的名义贷款。金融机构对合作社真实经营情况也难判断,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成长期,是一种松散的组织,其内部管理不规范,财务制度不完善,盈利能力无法分析,与银行要求的“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和偿还能力”相距甚远,真实经营情况难判断,这为金融机构评级、授信、贷款以及监督带来很大困难。

合作社自身条件不足,未能适合金融介入的条件

经营管理不够规范。泉州市279家专业合作社中运行正常、制度健全的只有90家,占31%;注册之后没有运行的有38家,占13.6%。而且有60%以上没有设立章程,没有建立会议和建议制度,在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上随意性较大,对社员的加入和退出手续过于简单;有些合作社虽成立了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但也流于形式,未按章程制度办事,民主管理不够落实;有些合作社虽然发挥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但忽视合作社的经济核算,缺乏自我发展能力,甚至需要依赖上级补助才能维持运行经费。

规模偏小,有效抵押资产不足。279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注册资金仅17.20万元,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金仅2~3万元。而且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独立的固定资产,所经营的农产品、牲畜、林木等财产的流动性太强,加上其弱质特性,受自然风险和市场经营风险影响大,无法作为贷款抵押,即使规模较大的合作社有加工或收购的经营场所,但因地处农村,抵押品变现难度大,也难以满足银行的放贷要求。

基本证照资料不全,达不到金融机构贷款的条件。目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除了营业执照、验资开户证明外,其他资料如规范的财务报表、人民银行发放的贷款卡等普遍缺乏,达不到贷款的基本要求。

加大金融支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建议

政府部门应加强引导,促其向现代化企业发展。一是尽快出台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相配套的支持政策。要全面落实上级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优惠政策,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一些具体的扶持措施。如市、县两级财政每年要把专项扶持资金列入预算,采取补贴、奖励等形式予以资助,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提供财力支持;税务部门要落实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并研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等。

宣传普及政策,引导走上规范化管理。要深入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其配套法规,宣传税收、财政、金融等相关优惠政策,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采取举办专题讲座、发放宣传手册、组织送法下乡等形式,使宣传发动工作更具广度、深度,激发广大干部群众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同时,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各种培训,开展诚信教育,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知法、懂法,走上健康发展轨道。

明确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性措施和责任。要采取适当减免金融机构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提供信贷服务的营业税,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力度,实现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贷投放的持续增加和金融服务的持续改善。

金融部门应提升服务,促其稳步健康发展

领会国家政策精神并认真贯彻执行。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国银监会、农业部2009年初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发展。

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由当地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牵头,建立金融服务新农村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互通信息,并积极探索金融服务工作,如借鉴国内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承贷承还或信贷担保机制的成功经验,配合当地政府建立出台相关扶持政策等,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又好又快发展。

创新金融服务机制。要积极拓展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和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运用金融手段扶持农民与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如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贷款,实行基准利率的优惠贷款(高于基准利率部分由政府财政贴息解决);建立和完善多种形式的贷款担保模式,通过开展“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评选、开展“保险+信贷”的农村银行业服务与保险业服务相结合的模式、开展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信贷抵押(包括动产抵押、保单和仓单质押,以及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温室大棚等抵押物)担保制度,解决其存在的融资抵押担保难题。

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担保体系

针对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少、抵押资产缺乏的现状,各地政府应结合实际,采取措施构建符合当地实情、行之有效的担保体系,形成国家、社会、合作社成员与农户多主体分担农业风险的担保机制,彻底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担保难”问题。一是建立以财政资金、商业资金、社员资金等为主体的担保基金运作体系;二是探索建立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保险公司、担保机构互动合作机制,创新担保和保险机制,鼓励合作社组织成员开展互助保险和担保业务;三是组建专门的农业担保机构,鼓励其他各类担保公司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业务等。

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自身内部治理和建立激励机制

规范的农民合作社的公司治理架构和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的关键。一是要处理好规范、发展、提高的关系,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发展中提升。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示范社建设,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带动面上发展;要注意培育一批善经营、会管理、懂技术、有奉献精神的合作社带头人。二是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独立决策、自负盈亏、利益共享、共担风险。三是创新激励约束机制,关键是要解决好农民与合作社利益分配机制。这就要明确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组织结构,明晰产权关系,建立利益分配机制,通过规范、有序运作,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