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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风险研究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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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迅猛,覆盖场景广阔,不仅有网购、网游、电信充值,还包括水电煤缴费、信用卡还款、日常小额多频转账汇款等,极大地便利了人们日常生活。据统计,我国流通中的现金与GDP的比值从2006年的128%下降至2010年的112%,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发展,对现金产生了较为明显的替代作用。 2010年,我国支付量达到了1,600万亿元。截至2012年第二季度,我国网络支付的总规模已经达到94566亿元,环比增长23%。2012年第三季度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到9764亿元人民币,环比增长131%,同比增长73%。第三方支付的快速发展,引发了大家对第三方支付业务风险的关注。

一、第三方支付简述

第三方支付指基于互联网,提供线上(互联网)和线下(电话及手机)支付渠道,完成从用户到商户的在线货币支付、资金清算、查询统计等系列过程的一种支付交易方式。第三方支付是一种新的支付模式,它是一种居于网上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公正的中间人,它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一定手段对交易双方的信用提供担保从而化解网上交易风险,增加网上交易成交的可能性,并为后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供相应的其他服务。

第三方支付平台采用了与众多银行合作的方式,可同时提供多种银行卡的网关接口,从而大大地方便了网上交易的进行。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对交易双方的交易进行详细的记录,从而防止交易双方对交易行为可能的抵赖以及为在后续交易中可能出现的纠纷问题提供相应的证据,并能通过一定的手段对交易双方的行为进行一定的评价约束,成为网上交易信用查询的窗口,增加了网上交易的安全性。

二、第三方支付业务流程

第三方支付中,支付服务业务的主要过程是:①买方购买货品将款存入第三方平台资金账户;②第三方机构通知卖家货款收到,可以发货;③买方收到货品后通知第三方机构付款;④第三方支付平台将临时保管的货款支付给卖方。作为支付中介,第三方支付平成资金在买方、银行、支付服务商、卖方之间的转移。

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业务运行来看,买方向卖方支付的货款根据结算规定会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停留一定时间。资金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买方仍然是资金的所有权人。但这笔资金要等到买方收到货物通知平台付款时,第三方支付平台才将其划付给卖方。这中间就存在买方资金滞留在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的一个档期,交易额越大,滞留资金也就越大。只要每天都有大量交易产生,第三方必然会积累起大量的、稳定的沉淀资金,这部分资金也叫备付金。

暂且不考虑用户资金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产生的利息归谁所有,仅就这笔资金的安全性而言,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上海曾经出现一个案子,几个人注册了一家第三方支付公司,买方把钱押在第三方支付公司那里。两周后,双方确认了交易,但卖方发现根本没有收到钱,第三方支付公司把钱卷走了。”有了这样的案例,沉淀资金的安全问题自然就更引人关注了。

三、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风险

在我国,第三方电子支付产生的沉淀资金安全风险主要包括:

1交易平台技术隐患: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系统依赖网络与科技的支撑,运行于开放的互联网络,应用系统软硬件设计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都将引发交易风险和资金风险,如交易被篡改、资金被骗、账号被盗资金被非法转移等等,如若客户信息泄露更将牵连用户其他网上银行的资金安全。

2支付机构人为风险:第三方支付公司挪用自己的投资、经营资金或者支付平台用户沉淀资金,洗钱、套现、赌博、欺诈以及逃税漏税等非法活动导致因公司经营失误而引发资金风险。

3国家层面法律缺失:第三方支付公司其服务实质上类似于金融服务中的清算结算业务,但是作为支付中介,处于网络运营与金融业务交接的“灰色地带”。大量沉淀资金一定程度上具备了资金储蓄的性质,目前国内暂无专门法律对这笔巨额的暂留货款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规定。

四、我国第三方电子支付沉淀资金风险对策

研究分析我国第三方电子支付沉淀资金风险,结合当前实际情况,提出以下风险对策:

1增强客户支付平台的安全性,保障资金安全。必须建立技术安全评估认证制度,由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认证机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平台稳定性、可靠性及安全服务保障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并出具认证证明,作为判断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的技术能力的重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根据此管理办法,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方可提供支付业务,申请许可证的前提是获得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环境安全提出了相应的安全标准,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使用先进的加密技术、密钥管理技术和数字签名技术,加强内部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合理有效地设置防火墙,储值卡公司则要提高卡片的防伪能力,并且要求制定有效稳妥的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异地灾备系统,保证系统的故障恢复处理能力,保障客户备付资金数据的连续可用。

2建立健全沉淀资金管理机制,加强监督和管理。

(1)增强第三方支付机构内部控制能力。一是设立独立的客户备付金管理部门,形成分工合理、相互制衡的组织架构,建立分级审批制度,将客户备付金操作和管理岗位作为要害岗位进行管理。二是客户备付金必须与自有资金实行分离,实行专户管理,并向监管部门及时报备账户开立情况。三是建立客户备付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以清晰反映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四是强化客户备付金内部审计,由不承担具体业务的经营管理部门专司审计监督的职能,监督客户备付金的操作和管理是否有效。

(2)构建有效的客户备付金外部监管体系。一是人民银行应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支付服务市场准入。通过建立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开展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建立风险评价体系等方式,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管。二是银行要切实开展存管业务。存管银行应建立客户备付金存管系统,与第三方支付机构业务处理系统相连接,通过该系统对支付机构交易明细信息和资金划转信息的一致性、合规性进行核对,核对一致且符合规定的,进行资金清算。同时,人民银行对存管银行实施再监督,实行存管银行存管业务资格认定制度。

(3)构建多样化的客户备付金保障体系。一是建立客户备付金支付准备金制度。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根据沉淀资金的一定比例提取支付准备金,并根据机构的规模大小、管理和运行情况实行差别比例。支付准备金应存放在人民银行,人民银行比照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模式进行管理。当支付机构因流动性不足,出现清算困难时,可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使用支付准备金弥补清算资金不足。二是设立客户备付金风险保障基金。风险保障基金用于对濒临破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最后的清算资金支持,在支付机构破产后,客户备付金余额不是以清偿其对客户债务时提供救助。可将客户备付金收益的90%作为风险保障基金的来源。人民银行应对风险保障基金的设立、运作、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三是建立客户备付金保险制度。凡经人民银行许可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均必须参加保险。可将客户备付金收益的10%作为强制保险的保费。当支付机构发生破产、倒闭等情况,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协议进行相应的赔付。

3完善第三方支付业务相关管理办法和法规,做到监管有法可依。虽然《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客户备付金管理作出了规定:一是明确了备付金的性质,规定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二是限定了备付金的持有形式,要求支付机构必须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三是强调了商业银行的协作监督责任,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四是突出了人民银行的法定监管职责,人民银行将依法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及相关账户等情况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但是《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客户备付金的管理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对于客户备付金收益分配、沉淀资金动用规则、资金清算规则等问题仍未明确,客户备付金相关管理规定有待细化和明确。一是明确沉淀资金动用原则。允许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确保沉淀资金的安全、不影响正常支付和清算的前提下,动用沉淀资金。动用的额度上必须有严格限制,且须经过人民银行批准,资金的投资领域必须严格限制在低风险、高流动性的项目上。二是明确资金清算规则。以第三方支付机构向银行提供的电子信息数据作为清算依据;支付机构与商户等收款人之间的清算时间最长不超过“T+2”日;可以采取“信息实时交换、资金实时清算”,“信息实时交换、资金约时清算”,“信息批量交换、资金约时清算”等清算模式,但就某一确定的清算业务而言,其清算模式应当是确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