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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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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税收只要存在,逃避税收的现象就必然存在,因为税收作为对纳税人经济利益的侵犯,必然刺激纳税人千方百计、挖空心思地去减少或消除自己的纳税义务。通过国际避税,跨国纳税人减轻了其应该承担的税负,减少了有关国家的预期税收收入,而且涉及国际和国家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问题。因此,反国际避税就有其存在的必然性。

关键词:国际避税;反国际避税;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地;税收协定

国际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法和国家间税收协定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全球总纳税义务的行为。这里的税法和税收协定差别是指各国的税法和税收协定对税种、税法要素等规定的差别;这里的税法漏洞是指大多数国家税法或大多数双边税收协定应有或一般都有而某国税法或某个双边税收协定里遗漏或不完善的规定;这里的税法特例是指某国规范的税法或某个规范的双边税收协定里针对某种极为特殊的情况才做出的不规范的规定;这里的税法缺陷是指某国税法或某个双边税收协定里的规定的错误之处。

1.国际避税的原因

1.1主观原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行为目标是追求企业财务利益最大化。企业所有的经营战略、经营策略、经营组织和经营方式无不服从使企业财务利益最大化这一最终目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行为的目标则会去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而国际避税可能使纳税人规避或减轻其纳税义务,增加其最终实际可支配的财务利益。因此利益驱动是国际避税的主观原因。

1.2客观原因

造成国际避税坏有其客观原因,主要表现在:目前世界各国还未建立起一个有效的税收征收管理相互协助制度;目前各国税制客观上还存在着大量差异;合法和复合税收立法精神的“节税”与违背税收立法意图的避税的界限有时难以划分,各国对纳税人的某些税收行为的性质的判定也有分歧;某些国家的以国家为主体的有害税收行为为国际避税者提供着避税机会,成为国际避税的庇护地。这些都是国际避税的客观原因。

2.国际避税方式和方法

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国际避税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收的差异进行避税的手法更是形形,变化多异。纳税人从事避税活动所采用的主要方法是利用转让定价进行避税、资本弱化避税、利用避税地避税、税收协定滥用避税等方式。本文就以这四种方式具体阐释。

2.1转让定价

所谓转让定价,是指跨国公司或集团公司内部的交易定价。又称关联企业(联属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定价。关联交易定价往往根据集团的整体利益来制定,但不一定要符合市场竞争的原则,因此,它不同于一般的市场价格,可能大大偏离市场价格。通常情况下,跨国公司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都是把利润从高税率国家转移到低税率国家。由此带来的母公司所在高税率国家内的亏损和低税率国家内子公司的巨大盈利,使跨国公司的全球整体所得税负担获得了可观的减除。

2.2资本弱化避税

资本弱化又称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是指跨国公司为了减少税额,先采用贷款反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的投资或者融资。当跨国公司考虑跨国投资并需确定新建企业的资本结构时,它们往往会通过在贷款和发行股票之间选择,来达到使税收负担最小的目的。在资本弱化的状态下,由于举债过多,利息负担沉重,必然引起资金周转困难。更重要的是一个债台高筑的企业,资信降低,一旦资金周转失灵,就会丧失偿债能力而濒临破产。从税收的角度来考察,按照各国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权益资本以股本的形式获得的,是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它并不影响企业应税所得额的减少。而对债务资本支付的利息,一般都是作为一个费用项目在税前列支,减少了企业的应税所得额,从而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由于这两种资金来源所支付的利息和股息在税务上的处理不同,就会使资本弱化成为一种手段。

2.3利用避税地避税

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国家和地区处于一定的经济目的,采取以无税或低税为基本特征的税收政策,制定特殊的税收优惠措施,为国际投资经营者提供合法逃避税收的便利条件。这些国家和地区对国际投资经营者有着十分强烈的吸引力。跨国投资者为了减轻税收负担经常利用这些国家和地区从事国际避税活动,这些国家和地区即为通常所说的国际避税地。国际避税地亦称避税港或避税乐园、税务天堂、税收避难所。国际避税地可以是一个国家,也可以是一个国家的某个地区,如港口、岛屿、沿海地区、交通方便的城市等。有的避税的还包括自由港、自由贸易区、自由关税地区等等。美国是国际上这类地区最多的国家。

2.4滥用税收协定

滥用税收协定与一般国际避税方法存在区别,但也有联系。区别在于:滥用协定往往不是通过规避税收主体来规避或减轻税负,而是通过设法成为能得到税收优惠的税收主体来减轻或规避税负。相同之处是:动机相同,都是为避税;目的相同,都要尽可能的减少税收;效应相同,就总体来说,都是纳税人减轻了其全球总负,有关国家减轻了其总税收收入;规避方式相同,都采用转移或不转移税收主体,转移或不转移税收客体这些国际避税方式。

3.反国际避税

3.1国家单边犯国际避税措施

一些国家针对国际避税的日益猖獗,制定了单边的反避税法反国际避税。比如,美国1962年通过了《国内收入法典》F分部(全称“国内收入法典A分篇第一章N分章第三部F分部”),其目的是为了贯彻美国税收的一贯政策,旨在反利用受控外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又如,联邦德国1972年制定的《保证对外关系中税收公平和改善对外投资中税收竞争地位法》,简称《对外关系税法》,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德国对外投资及国内外的税收公平和在世界经济中的竞争地位,实际上也是一个单边的反国际避税法。

3.2国际双边反国际避税措施

国际避税一般至少要涉及两个国家所以仅仅依靠国家的单边措施,要有效地直至国际避税是不够的。为此,由有关国家签订包含有反避税内容的双边税收协定,加强双边税务行政协助,以求共同打击国际避税活动,就显得非常必要。签订含有反对国际避税条款的税收协定(包括双边所得税协定和遗产税、继承税和赠与税协定)和双边税务行政协助协定,已成为有关国家反对国际避税的一项重要内容。

3.3国际多边反国际避税措施

多边反国际避税主要涉及国际联盟、欧洲联盟(欧洲共同体)、北欧协定、联合国、经济合作组织与发展组织这些组织近年来与国际避税的斗争一直没有停止过。

参考文献

1.樊虹国、满莉编著:《新避税与反避税实务》,中国审计出版社1999年版;

2.方卫平主编:《国际税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3.高正章主编:《国际税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年版;

4.杨正清主编:《国际税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5.国家税务总局教材编写组编:《国际税收实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

6.张中秀主编:《避税与反避税全书》企业管理出版社1994年版;

7.Barry bracewell-Milnes &M.A. Wisselink,1978,International Tax Avoidance,Deventer,Kluw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