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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州多名官员因民众评议不满意被免职。近日,徐州市分别免去徐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情报信息中心主任及燕青、徐州市建设局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支队第一大队长刘俊的行政职务。此外,还有一批公务人员也因涉嫌犯罪受到法律制裁。这是徐州开展机关群众评议和作风调查行动中,“揪”出的又一批“反面典型”。
政府把民众的评议结果落到实处,无疑是扩大人民民主的可贵实践。此前,有杂志调查显示,72%的受调查者认为当前干部考核存在的突出问题与症结是“个别地方和部门民意测验、民主评议走过场,徒有形式”。徐州的做法之所以引发网友热议,恰恰在于这一民主评议的结果产生了对行政工作的约束力,没有沦为形式主义,进而上升为倒逼某些官员懈怠行为的群众力量,可圈可点。
但是,因民众评议不满意就被免职之举深究起来并不值得欢呼。联想起在2005年评议活动中,徐州市容与城管执法局因连续2次被评“不满意”而导致局长易人。试问,这里存在不存在这样一种可能:有些部门如一些窗口行业,与群众直接接触频繁,自然矛盾与纠纷无可避免。相比于那些“深居庙堂”不得罪人的部门,事实上基本丧失了“高满意率”的可能,无论怎么努力,恐怕也改变不了被民众评为“不满意”的命运。这种随民意而定的民主评议,看似深得民心,实际上会不会鼓励了不作为、少作为的行政行为呢?
所谓不满意被淘汰,本质是复活了有失公允的末位淘汰制。实施上,末位淘汰制对参与排序的员工规模和素质分布是有理论前提的。如果“大多数人中等,很好很差的都是少数”,末位淘汰能实现负激励效应。但对于现实的公共服务部门而言,人力资源的配置不可能完全符合正态分布,可能大家都是积极而优秀的,或者相反,则这种末位淘汰作为制度设计就丧失了起码的公正、公平的内核。尤其在公共管理上,以不满意的末位作为淘汰的唯一依据既不科学也不人性,它往往以淘汰少数为成本,扭曲了整个社会的价值标准。
法国学者卢梭认为,“公意才是政府合法性的唯一基础”。公权力出于每一个公民权力之让渡和授予,它必须对源泉负责。然而,民意只有科学、理性地被吸纳到公众治理模式中,才能催生出符合公意的完满结果。在民主评议这个问题上,我们需要倾听民意,但更需要通过合法的程序、科学的举措、完善的救济途径,对真正的公意负责。民众评议是好事,评议之后有回应也是好事,但要真把好事办好,绝不能以“杀之而后快”的思维复活末位淘汰,权责当对等,罪罚也当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