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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养有风险,委托须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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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小雨是农村留守儿童,父母都在城里务工,他被寄养在叔叔家里已经长达5年,小雨和叔叔建立起了深厚的感情。因小雨的爸爸在工地发生意外坠亡,小雨妈妈希望把6岁的小雨接回自己身边,却遭到小雨叔叔的断然拒绝。

小雨叔叔担心嫂子今后会带着小雨改嫁,“孩子就成了人家的”,所以坚决不同意交还小雨。为此,叔嫂之间发生了激烈的冲突,小雨妈妈一纸诉状将他告上了法庭。法院认为,小雨和叔叔之间没有建立法律上的收养关系,小雨妈妈是小雨的合法监护人,她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叔叔将小雨交还给妈妈,但叔嫂从此不再来往。

案例二:

明明今年10岁,父母离异后一直随爸爸生活。后来,爸爸因为工作经常出差无法照料他,就和明明老师约定,在他出差期间,将明明寄养在老师家里,由老师负责照顾明明的饮食起居并辅导功课,明明爸爸按照每天150元的标准向老师支付“寄养费”。

一天傍晚,明明在老师家的小区里与9岁男孩小亮玩耍时发生了矛盾,明明把小亮推倒在地,使小亮头部撞在了石凳的角上,伤情很严重,光医药费就花了一万多元。明明爸爸认为自己将明明托付给老师寄养,监护责任已经转移,老师应当承担小亮的医药费和其他损失。老师却认为自己只是照看明明,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因此不同意承担责任。双方为此发生了矛盾,后来在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和律师的调解下,明明爸爸承担了80%的赔偿责任,老师则承担了20%的赔偿责任。

案例三:

兰兰是一个出生才11个月的女婴,父母都是上班族,家里也没有老人帮忙照顾,于是就把她寄养在一家婴儿护理中心。双方签订了一份简单的寄养协议,每个月寄养费1800元,半年一交,协议期限为一年。

三个月后,父母发现兰兰智力发育明显迟缓,还发现她的胳膊和腿上有青紫的痕迹。兰兰父母怀疑护理中心工作人员没有尽到起码的照顾责任,甚至有虐待孩子的嫌疑,但苦于没有证据,便提出退款不再寄养。护理中心却认为,兰兰父母无权单方解除协议,拒绝退还寄养费,双方争执不下。

兰兰爸爸无奈之下向媒体求助,经过记者的深入暗访,终于发现该中心护理人员确实存在不给孩子按时吃饭、不陪孩子玩耍、对哭闹的孩子大声呵斥甚至打骂的行为。在媒体记者和维权律师的协调下,护理中心面对证据自知理亏,不仅赔礼道歉,退还了全部寄养费,还给予了一定的赔偿。

律师评析:

其实,“儿童寄养”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也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但在现实生活中,父母因各种原因无法亲自抚养照顾和监护儿童的情形经常发生,甚至出现了专门的儿童寄养服务机构。于是像小雨、明明和兰兰这样,被寄养在亲戚、朋友、老师或者服务机构的孩子还有很多很多。那么,在法律上被寄养儿童的父母与寄养者之间如何划分责任,以及儿童寄养要注意避免哪些纠纷或者法律风险呢?

首先,寄养不等于收养。寄养,只是父母因某种原因暂时不能亲自抚养照顾和监护孩子,将孩子托付给寄养者代为照看或照顾,从而使监护权发生临时转移。寄养只是一种委托监护的关系,这种委托随时可以终止,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权关系并不发生任何改变。而收养,又称抱养、领养,指将他人子女收为自己子女。法律上,收养会建立视同婚生子女的一种身份契约关系。收养者称为养父或养母,被收养者则称为养子或养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在第一个案例中,小雨叔叔只是受委托照顾小雨,并没有按照《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小雨,小雨妈妈与小雨的亲权并未被阻断,小雨叔叔无权剥夺其监护权。

其次,寄养的法律责任划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人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因此,在第二个案例中,明明爸爸并不能够因为将孩子委托给老师寄养,免除自己作为法定监护人须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只有在委托监护人确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所以根据本案的过错情况,明明爸爸应承担对小亮的主要赔偿责任。

第三,儿童寄养的纠纷与风险防范。一方面儿童的法定监护人应当与寄养者详细约定委托的事项、要求和责任划分,以及因寄养者过错造成儿童受到侵害时应承担的责任,避免因约定不明造成的纠纷;另一方面,儿童的法定监护人要慎重选择委托监护人,避免因寄养不当造成儿童身心健康受到伤害、甚至出现寄养儿童被拐的悲剧。特别是对于各种提供儿童寄养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要严格审查这些机构的经营资质和服务质量,选择那些资质健全、口碑良好、服务上乘的寄养机构,并签订严谨细致的委托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和违约责任,避免如案例三那样,将孩子交给不负责任的寄养服务机构,造成孩子受到伤害,维权遭遇困境。

最后,需要提醒各位家长的是,寄养有风险委托谨慎。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事关重大,委托监护一定要慎之又慎,寄养行为一定要依法规范。

(作者系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庭部主任,江苏婚姻专业律师网首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