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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私借债务,离婚时要求共同承担二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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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私借债务离婚要求共同承担

[案情]:1992年,阿英和森强结婚后,生了一个儿子。但由于种种原因,森强的家人多次强迫森强和妻子阿英离婚。随后,两人一直处于分居状态。从1994年以来,阿英一直要求和森强共同生活但遭到森强的拒绝,阿英便借债度日,到2005年,她说已借了8万元的债务。这年底,阿英将森强告上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森强在离婚后支付自己离婚前抚养小孩的各种费用4万元,并在将夫妻财产平均分割后,共同承担债务8万元。法庭上,森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共同承担债务,他只同意承担小孩的部分抚养费用。

经过审理后,法院同意两人离婚。但因为阿英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是经过森强同意的,也不能证明借款是用于阿英和森强两人共同生活所用的,遂依法驳回了阿英要求森强共同承担债务的诉讼请求。

[评析]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坤林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妥当的,夫妻共同债务是因购置生活用品、修建或者购置住房所负的债务,履行抚养和赡养义务、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等等。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阿英应当举证证明所借的8万元债务用于了小孩的生活、学习等,即为了履行抚养义务而负债。而在庭审中,阿英不能对自己的主张提出确实、充足的证据,则法院不会支持她的诉讼请求。

前夫私藏65万元离婚3年后仍被

[案情]:2002年6月,苏美的丈夫提出离婚诉讼后法院判决准予离婚。2005年,苏美意外获悉,在与丈夫王木离婚前一年,王木出资30万元与别人合作办公司,并拥有公司60%的股份。苏美通过调查得知,到两人离婚前,王木拥有公司价值近65万元的财产。苏美认为近65万元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应分得一半。于是,苏美将前夫王木告上了法庭。但王木表示,所经营的公司是由朋友出钱的,自己没有实际投资,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经查明,王木经营的公司处在赢利中,王木本人拥有公司60%的财产,而王木在夫妻离婚时却未告知苏美并予以分割,故法院判决由王木给付苏美32万余元。

[评析]四川天则律师事务所律师柯春莉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妥当的。苏美的前夫王木出资与别人合作办公司,并拥有该公司60%的股份,属于王木的份额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2002年6月离婚时,王木对该部分财产进行隐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故苏美的主张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值得提醒的是: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发现有上述行为时)起,两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否则超过诉讼时效,自己获得合法财产的权利就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