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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别乱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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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球运动员出身的妻子和大学教师的丈夫,因性生活不和谐,夫妻关系一步步恶化。其间,妻子频频口无遮拦地向前来调解的人解释:丈夫“一点都不行”。羞愧中,丈夫悄然到医院做了检测,结果一切正常!最终,两人还是分道扬镳了。但是,由于“性无能”名声在外,男子企图再婚,却屡屡受挫。苦闷中,他一纸诉状递到法院,控告前妻“性诽谤”侵犯名誉权。

强女弱男,这对夫妻没有“”

他们是一对晚婚夫妻。妻子肖梅,少年体校毕业,曾是省排球运动员,退役后被保送上了大学。常年的训练比赛,南征北战,虽给肖梅带来了很多荣誉,但也耽误了她的爱情,到30岁仍然名花无主。丈夫陆大明是大学老师,一个文弱书生,对象谈了不少,但由于高不成低不就,晃荡到了将近35岁。

2000年春,经人介绍两人结了婚。

婚后两人感情还算和睦,只是在夫妻生活上肖梅欲望强烈,而陆大明由于工作、生活上的压力,常常不能令肖梅满意,肖梅时有怨言。

后来一次无意间陆大明发现肖梅竟然有男性生殖器模型,自尊心受到致命打击,再也没了与其同床的欲望。以后不论肖梅怎么主动,陆大明再也没有跟她成功过过性生活。

夫妻间的感情开始出现矛盾,并且越来越深,最后是水火不容!单位领导和同事、朋友都替这两口子着急。老干部处一位处长是个热心人,他找到肖梅开导说:我知道你俩性格上有差异、年龄上也有差距。但都是正派人,怎么就不能彼此包容一点呢?平时待人接物、处理问题时多沟通沟通嘛……”肖梅哇的一声大哭起来:“陆大明一点都不行!叫人如何忍受呀?”这位处长顿时语塞。

2002年4月,陆大明的两个朋友带着规劝两人重归于好的良好愿望,找到肖梅的住处。肖梅不耐烦了:“来我家做客,我欢迎!但不许提陆大明!你们不知道呀,他的不行!我俩的婚姻还能有救吗?”

就这样,凡是有人来调解他们夫妻的矛盾,肖梅都会不顾场面尴尬,大声说“陆大明一点都不行”。

朋友们纷纷将这个信息委婉地反馈给了陆大明:“问题还在你呀!勇敢点,去医院看看吧。”陆大明急切地为自己辩解:“我觉得不是我不行,而是她没情趣!”后来说他“不行”的人越来越多,陆大明自己也不得不怀疑了。

2002年10月,陆大明来到南京一家三级大医院,要求做测试。医院经过连续3个晚上的检测、化验,证明了陆大明的非常正常。临行前,医生还拍拍陆大明的肩膀说:“你就放下包袱吧!”

陆大明骄傲地将医院的检测报告摆到了妻子面前,并郑重提醒:“以后不要再到处宣扬我不行了!”肖梅不屑一顾:“你这不是理亏心虚吗?如果自信,为何还要去检测,我是相信那张报告呢,还是相信亲历的实际情况?”夫妻关系没有任何好转。

2003年l月23日,两人正式离了婚。

怒上法庭:誓告前妻“性诽谤”

陆大明单位附近有个储蓄所,储蓄所里有个离婚的女员工,40多岁,很漂亮。陆大明默默注视人家已经很久了。他鼓起勇气,请求一个跟对方熟悉的朋友牵线搭桥。这个朋友直言不讳:“大明呀,请别给我出难题!你不行,这不是害人家吗?”陆大明顿时恼羞成怒。朋友也很无辜:“你前妻说的呀,不会错吧?尽快去看医生,我可没别的意思……”

终于,陆大明的小姨为他介绍一个对象。见面时,女方见陆大明气质不错,条件又好,当场表示满意;陆大明也看上了女方的温柔贤惠,并信心十足地期待着关系发展。可没过几天,女方突然给陆大明打来电话,大大方方地说:“请原谅,我不能与一个功能不全的人结婚。”

前妻“性无能”的谣言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令陆大明始料不及。开始,他尽可能地辩解,但结果却是越抹越黑;后来,再面对无所不在的异样目光时,他已是身心皆疲,力不从心了。更让陆大明气愤的是,那段时间“治疗阳痿、早泻”的小广告天天往他家防盗门上贴。陆大明对这些毫无办法。

陆大明决定通过法律的手段,来清洗前妻强加在自己头上的“罪名”。2004年5月9日,他以肖梅侵犯自己的“名誉权”为由,将其告到南京市六合区法院,并诉求肖梅书面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

6月2日,法院不公开审理了这起“性诽谤”案。

庭审中,原告诉称:《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被告为达到尽快离婚目的,竟对外散播令男人羞辱的、于事实不符的流言蜚语,具有强烈的目的性和故意性,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并给原告带来危害。法庭上,原告出示了医院关于其正常的检测报告作为证据;曾经调解他俩婚姻矛盾的相关人士也纷纷出庭或书面作证:被告多次说过原告“不行”的话。

被告辩称:在他们存在夫妻关系的最后两 年,两人没有一次成功的性生活。但此事实在不是什么光彩的事,对被告来说难以启齿,所以只能背后伤心流泪,即使在双方领导前来调解的过程中,被告也只是强调双方性格差异太大、家庭暴力等理由,从没说过原告“功能不行”的话。

6月24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陆大明不服,知情者也是议论纷纷,有人气愤地说:“被告炮制的这个黑锅,岂不是要原告背一辈子?”有人反驳:这个判决体现了法律的进步性。中国妇女受传统观念影响,在性生活上一直处于被动地位,现在提倡男女平等,女性大胆追求“”的权利,没有就说出来,有何不可?原告的伤害来自社会的思想、意识和观念的落后。

六合区法院民事庭主审此案的法官解释判决的理由:其一,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应当根据受害人有无名誉被侵害的事实和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来认定。本案中,被告只是在他人劝说工作的过程中,谈到婚姻危机的原因时提到了原告不行,并没有故意诽谤、侮辱之意,没有贬低原告的目的。其二,夫妻之间的性生活不仅生理功能要正常,还受心理、情感等因素的影响。也就是说即使生理功能不存在问题,性生活也有可能不和谐。本案原告即使通过医学检测证明其是正常的,也只能证明其生理功能不存在问题,被告讲其不行,也只是陈述其对夫妻性生活的真实感受,没有故意贬低原告的目的。综上,即使被告的行为客观上给原告带来了不利影响,但主观上并没有过错,客观上也仅限于“解释”,故其行为不构成侵犯名誉权。被告应排除一切不良因素,重新开始新的生活。陆大明却认为,法院既然认定客观上给他带来了不利影响,但又以主观上没有过错为由,替被告开脱,不仅在理论上站不住脚,逻辑论证上也有问题。7月8日,他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专家提醒:没有切勿乱喊

南京大学有关民法专家在接受笔者采访时说,近年来夫妻之间没有引起的“性”官司日渐增多,由此产生的名誉权纠纷也日趋激烈。女人大胆追求是她的权利和自由,但没有,就乱叫乱喊,甚至以此作为离婚的理由,损害了别人的名声,那就要另当别论了。

据专家介绍,隐私权是公民的一种非常重要的人格权,它涉及到人的重要的人格利益。在现代社会,一个国家的民事立法如果不规定隐私权,无论它的内容是何等完备,它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都是不完善的。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就规定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权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追究民事责任。其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这是最高司法机关对于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第一次司法解释。是对人格权进行完整的法律保护的一个重要举措。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重申这一原则。该《解答》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专家认为,夫妻之间的性生活是夫妻共有的隐私,夫妻一方均不得随意泄露,否则就是对另一方侵权,承担由此产生的侵权责任。此案中,肖梅如果捏造事实公布陆大明的“一点不行”,就直接侵犯了大明的“名誉权”,如果陆大明真的不行,就侵犯了陆大明的隐私权,其结果降低了社会对大明名誉的评价。此案中,看上去是肖梅在谈自己的性感受,但由于扩散、传播,实质上还是损害了陆大明的社会评价。

专家说,夫妻之间的性生活受多种因素影响,目前许多地方对以“没有”而提起的离婚诉求,法院一般不再受理。

陆大明的案子中院怎么判,目前还没有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