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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地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与劳动力转移的关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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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正确处理好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制度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关系,是实现农民市民化、农村现代化和农业产业化的重要条件。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必须与农村土地制度综合进行才能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关键词]土地产权制度 农村劳动力转移 相互关系

[中图分类号]F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0)08-0071-02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和农村劳动力转移之间既互为条件又相互制约。一方面,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不断变迁推动和影响了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另一方面,农村劳动力的转移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它反过来对现行的农村土地产权提出了挑战。因此,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

一、发达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基本情况

(一)在地域上以就地就近为主

发达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总体上以本省的转移为主。据浙江省第二次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2006以浙江省为例,浙江省农村劳动力转移,总体上以本省转移为主,占转移人数的80.7%。在本省转移的人数中,以乡外县内转移的比重最大,占43.3%。其余的县外市内转移以及市外省内转移分别占转移总人数的19.1%和18.2%。随着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加速、农村经济增长带的出现和工业园区的兴起,农村劳动力向市(县)、区及中心镇集中转移的趋势日渐加速。

(二)在择业上以二三产业为主

当前,浙江省农村劳动力从事第一产业的人数从2003年872.96万人下降到2008年的666.35万人;第二产业的人数从2003年的778.26万人上升到2008年的1011.7万人;第三产业的人数从2003年的568.68万人缓步上升到2008年的626.3万人。在转移的劳动力中,主要分布在工业和建筑业。2008年工业从业人员的比重超出农业比重51.82%。从事第三产业的人数缓步增长,2003年至2006年的增长速度比较明显,到2007和2008的增长速度缓慢,2008年甚至出现下降。

(三)在操作上城乡统一管理服务

随着市场基础性作用的日益突出,浙江省已基本建立起城乡统一的就业管理服务制度,初步形成了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服务体系和覆盖市、县、街道、社区的就业信息网络,有效地改善了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政策和服务环境。如绍兴市已实现城市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体系,积极政策、管理服务体系、职业介绍和就业培训网络、社会保障制度向农村劳动力的覆盖和延伸。

(四)在身份上以亦工亦农为主

发达地区农户的兼业化现象也比较严重。以浙江省为例,由于没有对兼业农户进行专门的统计,所以我们不知道兼业农户的具体数量和比例,但根据浙江省农村居民的收入构成,我们也可以大致看出浙江农户的兼业情况。2008年,浙江省农民人均基本收入为11748元,其中工资性收入为4713元,家庭经营收入为5979元。在家庭经营收入中,来自农业部门的为3369元,来自非农业部门的为2595元。由于工资性收入基本上来自本地企业,所以实际来自非农业部门的收入一共为8364元。换句话说,在人均基本收入中,来自家庭经营农业的收入只有28.68%,农业不再是农户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农民的兼业性也显而易见。

二、农村土地产权和劳动力转移的两者关系

(一)现行的农村制度限制了劳动力的转移

1.土地产权制度的本身对农村劳动力转移有制约

(1)土地所有权归属混乱,所有权主体的界定不清,内容不够完整。(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涵不明确、不完整。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一种耕种权。虽然有法规条文规定农民的土地在发包方同意的情况下允许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但这种权利在实践中却受到了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残缺,导致了土地使用上的随意性以及土地流转的困难。这使得农村转移农村缺乏最初的原始资金积累。(3)土地产权期限不足。土地使用的期限尽管在不断地延长期限,但是农村土地仍然需要随着人口的变动而不断地进行调整,农民使用土地存在着随意性和不稳定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限制农村劳动力流转的灵活性。

2.土地薄弱的保障功能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限制

土地对农民有保障功能是显而易见的。农村中大量劳动力的隐性失业之所以没有造成社会的大动荡,土地对这些劳动力的吸纳能力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的土地保障能力是薄弱的,它有限的保障能力无法满足劳动力对土地保障的需求,因此劳动力从农村转移出来是存在着风险的。如在城市能否就业的问题以及再失业的风险。除此之外,农村劳动力转移需要大量的成本,比如:寻找工作的成本、交通成本以及接受一定培训或教育等成本,而这些教育成本也在不断地提升。因此,风险和成本的存在使原本就无法享受社会保障制度的农村劳动力被动地受限于土地,延缓了农村劳动力转移的进程。

(二)农村劳动力的转移需要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

在现阶段,要加速农村劳动力的流动和转移,甚至让部分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村人口脱离土地而没有后顾之忧,这就要通过加速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创新,加速产权改革的步伐,来促进农村劳动力渐进有序地进行。

1.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完善有利于劳动力的转移

有效的产权是可以转让的,因此我们要在原有土地制度的基础上坚持创新,才能更有利于劳动力的转移。(1)改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以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为指导,坚持“弱化集体所有权,强化土地使用权”,将“农民集体”进行法人化,对现有农村土地按照现行行政管理基本单位村或组进行全面登记,明确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和所有权客体,发放农户个人拥有的集体所有权份额的土地所有权证书,农户的集体所有权份额,可以买卖、转让、抵押、赠予和继承,以此强化农村土地的使用权,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的形成。这样才能更好地调节资源,更利于农村劳动力的转移。(2)改革土地征用制度。以马克思土地资本化理论为基础,改革土地征用制度。首先要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其次要扩大征地的补偿范围。第三,合理确定土地补偿标准。第四,健全和完善农村土地征收程序。通过这些措施,让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提供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资本。

2.有效灵活的土地流转机制能更好地实现劳动力的转移

如果没有生产要素流动,那么市场经济就不能完全称之为市场经济。农村土地产权的明确界定只是为农村土地在市场作用下进行流动提供一个制度保障,而真正实行流转,需要解决培育土地市场体系、开展农村土地价格评估、扩大农村土地流动范围、规范农村土地市场行为等一系列问题。要通过市场的调节,优化配置土地,建立农地流转制度。除此之外,还要允许农村进行自由选择,提倡农村土地流动形式多样化,承包、转让、建合作社、抵押等等流动形式。有效灵活的土地流转机制的建立,才能让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得到更好的实现。总之,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制度,必须根据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实际情况进行改革创新,强化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建立土地的市场化推出机制,使农民在自愿放弃土地中得到应有的报偿,为农民实现向城市的稳定转移提供资金和“原始积累”,使农地制度更好地发挥其内部激励和外部交易功能,为农村劳动力的稳定有序转移提供更好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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