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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上市公司股份支付案例统计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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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450. 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股份支付背景介绍

2006年2月财政部了《企业会计准则》,其中第11号准则对股份支付的定义、帐务处理等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举例。根据该准则第二条规定,“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或商品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签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第四条规定,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或其他方提供类似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和其他方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在上述准则后的几年内,其实际执行情况并不乐观,很多存在高管员工股权激励业务的IPO公司,因各种原因并未对股权激励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上述情况在财政部2010年7月14日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后逐步发生了变化。从解释第4号的规定来看,国内准则也将大股东低价转让IPO企业股份给高管等员工这一交易作为股份支付来处理。此后,证监会对涉及股份支付的IPO公司的审核口径也逐步从严,尤其是中小板IPO公司被要求进行股份支付会计处理的案例越来越多,这一结果也在我们的统计中得以验证:2011年11月9家涉及股份支付的中小板IPO公司中,有8家已经按照准则进行了会计处理;2011年12月2家涉及股份支付的中小板IPO公司,均已按准则进行了会计处理。

二、涉及股份支付业务的现状作法统计

根据我们对2011年A股IPO公司的统计(注:该等IPO公司均系根据证监会官方网站“预披露”的公司),13家主板公司中,涉及股份支付的仅有3家;41家中小板公司中,涉及股份支付的有23家;132家创业板公司中,涉及股份支付的有74家。因此,下面我们对于股份支付业务的案例分析,以中小板和创业板IPO公司为主。

(一) 有股份支付业务并已按照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统计

经我们统计,2011年共计有23家A股IPO公司有股份支付业务并已按照准则进行了会计处理,其中:主板公司2家(分别为百隆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明星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中小板公司14家(分别为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安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信质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卡奴迪路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瑞达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广东华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7家(分别为江西西林科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迪安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丰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岭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和木林森股份有限公司)。

(二) 有股份支付业务但未按照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统计

经我们统计,2011年仍有很多含有股份支付业务的A股IPO公司未按照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其中:主板公司1家,中小板公司9家,创业板67家,共计77家。对于IPO公司是否进行会计处理,我们的判断标准是,凡是IPO公司员工入股价系按照1元/股、每股帐面净资产或一定溢价、协商价,且没有将员工入股价与股份公允价值(如PE入股价、每股净资产评估值等)的差额计入当期费用,则认为没有根据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上述77家未按照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IPO公司中,有26家(中小板公司1家,创业板25家)有公司员工与PE同期入股,但员工入股价与PE入股价有较大或很大差异。

三、对实务中股份支付“公允价值”的评价及我们的理解

对于涉及股份支付业务的IPO公司,我们首先建议公司严格按照准则要求进行帐务处理,除非公司用于股权激励的费用金额很小,对当期净利润影响不大,因此未按照准则进行会计处理,也不会违反会计核算的重要性原则。而对于需要进行会计处理的案例,在技术上的核心问题是公允价值如何进行确定。

目前实务界对于“公允价值”的认定标准,大致分为以下几种:外部投资者(一般为PE形式,个别以自然人身份)入股价、账面每股净资产或一定溢价、每股收益乘以市盈率倍数、每股净资产评估值。对于上述几种方法的优劣评价,我们分别予以分析、探讨如下。

1.外部投资者入股价:对于存在外部投资者入股的IPO公司,我们认为只要外部投资者入股与高管等人员的间隔时间不是太长,比如不超过半年,以外部投资者入股价或非常接近该入股价作为股权的公允价值,是一个简单易行且比较合理的处理方法(我们不认为该方法非常合理的主要考虑是,外部投资者进入IPO公司时,往往会给公司附带一些诸如对赌条款等优先条件或提供一些额外服务,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其增资价格的高低,因此影响了其在会计理论上的“公允价值”的定性);但采用该方法的前提是,在高管等人员入股的不太长时间内,存在外部投资者入股行为,否则,该方法无法适用。

2.账面每股净资产或一定溢价:目前众多IPO公司高管等人员入股作价依据,采用账面每股净资产或一定溢价(溢价率大多系大股东与高管员工协商的结果,因而实质上是协商入股的一种)。虽然该方法简单可行,但并不具备理论上的合理性。因为我们目前的会计准则采用的仍是以历史成本为主的计量属性,公司绝大部分账面资产金额并非其报表日的市场价值,账面每股净资产或一定溢价并不能反映该公司的真实市场价值,尤其是未来的公司价值,因此以账面每股净资产或一定溢价作为公允价值不合理。

3.每股收益乘以市盈率倍数:目前有较多IPO公司的高管等人员入股,采用每股收益乘以市盈率倍数作为其作价依据。这类公司往往会估算当年度的净利润或参照上年度净利润,计算每股收益,乘以一定的市盈率(不同公司采用的市盈率不同,如成都东骏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为7倍、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为9倍,等等)作为员工入股价。这种方法看似合理,操作也相对方便,但仍不具备理论上的合理性。因为当年度或上年度利润只是静态的,没有考虑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另外,采用几倍的市盈率来定价,也是大股东与高管员工协商的结果,因而实质上也是协商入股价的一种,并非真正的公允价值。

4.每股净资产评估值:除上述三种主流方法外,目前实务中也有某些IPO公司的高管等人员入股,采用每股净资产评估值作为其作价依据。比如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司选取具有证券业执业资格的浙江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0 年5 月31 日(作者注:高管人员入股当月)为评估基准日,采用收益法对公司每股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得出的评估值(作者注:尽管公司未披露该评估值,但根据我们对计入管理费用的股权激励费用的倒算,我们认为该评估值在16多元/股,约为2009年末公司合并每股净资产4.49元的4倍)做为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计量依据。”由于该评估采用的收益现值法,既考虑了公司未来年度的盈利能力,也考虑了评估基准日尽量接近高管人员入股日,因而该公司评估出来的每股净资产在理论上可等同于公允价值。另外,该公司于2010年8月引入了其他PE公司,平均入股价为16.44元/股。经测算,我们认为该公司于2010年8月的PE入股价,与该公司于2010年5月的评估价基本一致,这说明公司后期的PE入股价可能也参考了前期的评估价(前后期时间差距仅3个月),也从另外一个方面说明公司收益法下的评估价具备公允价值的现实性。因此,我们认为确认公允价值的优选方法是收益现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