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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职业年金制度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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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高等学校养老保险,是高等学校教职工薪酬中的一种延期报酬,涉及每一个教职工的长远的切身利益,它是所有高等学校教职工十分关心的问题,其重要性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就高等学校当前实施养老保险工作中第二支柱职业年金制度进行介绍,尝试提出高等学校职业年金法律制度的基本思路和具体措施。

【关键词】高等学校;职业年金;法律思考

0.引言

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008年2月29日研究并原则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提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作为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形式。职业年金是加快改革现行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建立公共部门人力资源开发与激励机制的重要手段。一是职业年金是提高公共部门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职业年金具有实现社会养老和高等学校发展的双重功效。二是职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人才。在知识经济时代,人才价值日益突出,吸引和留住人才必然成为高等学校人力资源管理战略的核心内容。高等学校在激烈竞争中能否稳定骨干、吸引人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高等学校分配激励机制和保险福利补偿机制,其中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是一项十分重要的长期措施。三是职业年金制度有利于提高高等学校的凝聚力和竞争力。福利水平越高的单位,越具有吸引人才的能力,也越具有感召精神,从而形成一种无形的组织文化[1]。四是利用职业年金解决新旧养老保险制度中企业和高等学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的差额问题。如如果把养老保险分为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可以参照现行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高等学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同时通过职业年金体现高等学校补充养老保险的特点和差别。只有这样,既能体现企业和高等学校养老保险待遇的公平,有利于各类人员在不同职业间的正常合理流动,也不损害公职人员的既得利益,便于推行。

1.职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性质

从现在的情况来看,职业年金是吸收了企业年金的成功经验发展起来的,对于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管理,安全运营机制等等都有很好的吸收,甚至不会另起炉灶再搞一套,直接沿用成本低、效率高,也为职业年金的推出扫除了一定的障碍。从与企业年金的对比角度,有以下几个方面不同:一是职业年金应该是强制性的,而不像企业年金是自愿性的。这一点是在吸收了企业年金运行经年后出现豪门俱乐部倾向的应对之策[2]。企业年金建立之初是为了帮助建立第二支柱的补充养老金准备,因此并未要求所有的企业必须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提拨相应的基金。现在能够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的大多是垄断性的大型国有企业,初衷也是为了保持自己员工的待遇不降低的思路下进行的基金准备。高等学校本身没有利润来源,只有财政拨款收入和自筹的业务费用,还要保障能够稳定的向社会提供各项公益服务,而作为社会公共服务提供的主要载体就是教师——人力资本的高投入者,因此必须在有限的基金范围内提供给工作人员相对稳定的待遇预期才能顺利保障社会公益服务的供给,因此向教师提供普惠制的补充养老金准备就是职业年金建立的目的,而这只有通过强制性的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才能确立基本的保障。二是职业年金的基金来源是财政拨款,高等学校自筹和教师扣款的汇集,相比于企业来源于利润和个人扣款是不同的,这决定了职业年金的拨付和监管都会更加强调安全性,也会有所不同[3]。职业年金虽然是补充养老金准备制度,但是由于高等学校,即使是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也是提供社会必须的公益服务单位,因此财政拨款是难免的。如果继续承认高等学校的公益性,就必然要通过财政支出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对于养老保险的改革从改革的本意来讲,也只是改变基金的列支方式和渠道,并不会改变基金的承担总量。因此原来财政负担(中央或者地方财政)的那部分基本离退休费以及各类补贴、津贴、共享费以及补助等在基本养老金之外的部分都应该通过职业年金拨备的方式补足,从而形成职业年金的财政拨付部分,而作为高等学校为主要承担的第二支柱养老金,高等学校筹集相应基金更是不能推卸的责任,相对于现在离退休费中重要的组成部分,高等学校筹集的基金将来更是个人养老金的重要构成。这样一种基金的构成决定了职业年金的安全性是备受关注的,因此在信托制,委托人和功能管理人(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基金托管等)等安全运营机制的基础上,财政监管和干预将不可避免的成为新的选择。三是职业年金在年金制度的技术推进上将会比企业年金有更进一步的推进和探索,也会带动企业年金的发展。一方面职业年金的模式有可能在基金积累的前提下尝试待遇确定型和缴费确定型两种方案,而不是像企业年金一样全部都实行缴费确定型一种方案,将风险由个人完全承担。基金积累的缴费待遇确定型方案将可以适当的分散相应的风险给各方,从而降低最后的承付风险,更加充分的体现稳定性的特点[4]。同时也为其他群体比如公职人员和军人的年金制度建设提供更多的方案参考。另一方面,职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将会进一步催生关于年金计划的税收免除措施。由于教师现在的退休金制度就是在免税的状态下拨备和支取,一下子进入一种拨付收取所得税,运营收取红利税,支取再收所得税的状态,是不合情理、,因此明确职业年金提取时的免税政策,运营收益免税政策,仅在支取时按照所得税政策征收相应的税收才是合理的,但是这一政策在企业年金实行阶段一直都未获得财政部和税收总局的明确认可,因此在职业年金制度的建设过程和试点过程中能够明确和突破将是对年金制度的重大贡献[5]。

2.我国高等学校职业年金制度基本内容

在建立职业年金过程中,完善的机制将对我国作为基本养老制度补充的职业年金制度来说是至关重要,确立这些制度将有助于我国高等学校职业年金的建立,具体如下:

其一,职业年金经费来源制度。职业年金经费负担可分为两类:经费由财政全额拨补或差额拨补,财政每年对此作出预算,一类是财政核拨经费的单位,按统一的标准建立职业年金,经费主要由财政负担,个人适当缴费;另一类是差补或自收自支的单位,由单位根据经济情况,效益好的多建立,效益差的少建立,个人缴费部分要比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多,充分体现激励机制和社会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