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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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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个人信用征信制度是个人信用制度的核心和基础,文章着重提出了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一些基本理论,介绍了国内外在个人信用征信方面的实践的模型。比如如何建立个人信用征信数据库和个人信用报告,如何进行个人信用分析,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及行业管理情况等。这些内容对建立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也提出了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建设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建设

[作者简介]钟凤艳,广西财经学院教务处助理研究员,中央财经大学国民经济学专业在读硕士生,广西南宁530003

[中图分类号]1:83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7)10-0082-05

健全的个人信用征信制度是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我国统一的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信息基础数据库于2006年1月正式运行,这一数据库收录的自然人数已经大于5.2亿,其中5200万人有信贷记录,收录的个人贷款余额约2.5万亿元,日均查询量已超过20万笔。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市收录信用卡数约700万户,授信总额约600亿元,余额约60亿元;个人贷款约160万户,授信总额约4200亿元,余额约3000亿元;16家商业银行2000多个查询终端平均每天查询4万笔,占全国的1/4强。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行是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

一、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信用消费观不强

受传统观念影响,我国居民“量人为出”的消费习惯根深蒂固。尽管在一些大中城市人们的消费观念正在发生变化,一部分人已突破了“零信用”记录,但大多数人仍然对个人贷款持谨慎态度。传统文化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现代信用文化的发展。我国个人信用消费仅在大中城市有所发展,相当部分的中小城市个人信用消费能力还不强,广大农村地区更是无从谈起。根据国外的经验,当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时,个人信用消费的巨大潜力才会被发掘出来。2002年我国GDP刚刚超过10000亿元,人均不足8000元人民币,远远低于该标准线。目前,除了东部沿海城市和中、西部部分省会城市经济较发达外,我国大多地区经济水平较落后,尚不具备大范围发展个人信用的经济条件。我国是高储蓄率的国家,2006年1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新报告显示,截至2005年12月末,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突破14万亿元。数据显示,2005年12月末,我国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为28.72万亿元,同比增长18.95%,并且个人还持有相当数量的国库券、债券、股票等金融资产,这些都是重要的个人信用资源。理论上说,14万多亿元的个人信用资产足以产生巨大的个人信贷需求,促进消费信贷的增长,而当前的实际情况是,我国个人贷款占银行贷款总额的比例约为2%一3%,在个人信贷业务发展较好的上海也仅有10%,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30%的比例。庞大的个人信用资源被长期闲置,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建设发展。

(二)个人信用征信资料不全

目前我国居民能够提供的个人信用文件主要有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人事档案和个人财产证明(如存款凭证、实物财产和其他个人财产证明等)。前三种文件仅能说明个人的自然状况,第四种虽然与经济有关,但它仅提供了某一时点个人存款余额和实物资产情况,并不反映个人收人多少、来源及可靠性,也不反映个人债权、债务状况及守信状况。由于我国尚未建立起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和个人基本账户制度,个人收支和债权债务没有完整系统的记录,个人信用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十分缺乏。

(三)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建设推进不力

前几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和上海市信息办联合印发《上海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试点办法》,开始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的试点工作。随后,广州、深圳、昆明等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城市也开始了个人联合征信试点。经过两年时间探索,各试点城市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从整体来看,仍存在着进展缓慢、经营困难、征信客户群体偏小等问题。以上海为例,个人联合征信工作存在着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管理体制尚未理顺,运转困难。人民银行和信息办关注的是征信活动的社会效益;投资商关注的是投资效益,追求利润最大化;理事会成员则更关注所提供信息的安全性,保证商业机密不泄露。由于各主体的利益和目标导向不同,资信公司运作难度较大,曾出现过商业银行不信任资信公司,以保护商业机密为由拒绝向资信公司提供客户信息的问题。二是经营亏损。亏损的直接原因在于商业银行对个人资信报告需求减少,导致资信公司收入减少,收支难以平衡。三是资信报告质量有缺陷,使用率低。由于上海资信公司仅完成银行、电信和公用事业收费单位的数据征集,缺乏法院、公安、工商、税务和保险业等的个人资信资料,征信数据不完整,导致出具的个人资信报告质量存在缺陷。从经营成本和风险防范考虑,商业银行并不敢完全根据个人资信报告发放信用贷款,而是更多地采取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方式发放贷款,减少了个人资信报告的使用量,征信数据利用率低。四是受地域限制,无法与其他城市形成网络,个人信用报告无法跨区域使用,个人信用的流动性被严格限制,征信制度未真正发挥作用。

从全国来说,阻碍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建设并亟待解决的问题是缺乏明确的国家信用管理机构和统一发展规划。上海和其他试点城市的联合征信工作未形成足够的影响力,联合征信制度建设的全国发展规划也未见披露,百姓对个人征信所知甚少,征信工作也缺乏具体的政策指导。

(四)个人信用征信制度不统一、不科学

我国个人消费信贷起步晚,个人信用评价主要集中在商业银行,一般根据申请人年龄、职业、收入和家庭成员状况等来决定贷或不贷。近年来,一些商业银行制定了个人信用评定办法,如建设银行制定的《个人消费贷款客户信用评定办法(试行)》《个人消费贷款信用积分办法(试行)》等,个人信用评价制度有较大发展。但个人信用评价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各商业银行信用评价办法自成体系,核心指标和指标权重不同,导致评估结果大相径庭,可比性不强;评价指标体系设计过于注重个人职业、收入、家庭财产等现实资料,对个人未来的发展潜力很少考虑或根本未考虑;信用评价中过分看重抵押、担保,忽视借款人自身还款能力;未将个人储蓄账户、信用卡账户和个人贷款业务的信息综合使用,无法动态地、全面地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等等。

二、国外与国内个人信用征信制度模型分析

(一)美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模型

该模型主要的评估内容是客户以往发生的信用行为,其对近期行为的衡量权重要高于对远期行

为的衡量权重。具体说来,该模型包含以下5个方面的因素:

1.以往支付历史。具体包括:各种账户(信用卡、零售商账户、分期付款、财务公司账户及抵押贷款)的支付信息;负面公共记录以及诸如破产、抵押、诉讼、留置等报告事项,账户及应付款的违约情况以及公共记录的细节;支付账户未出现延期的天数。

2.信贷欠款数额。具体包括:各种不同类型账户的欠款数额;特定类型账户的信贷余额、有信贷余额的账户的数目;信用额度使用比例、分期付款余额与原始贷款数额比例。

3.立信时间长短。具体包括:信用账户开立的最早时间、平均时间;特定信用账户开立的时间;该客户使用某个账户的时间。

4.新开信用账户。具体包括:该客户拥有的新开立账户的数目、开立时间;最近贷款人向信用报告机构查询该客户信用状况的次数、间隔时间;该客户以往出现支付问题后的情况,最近的信用记录是否良好。

5.信用组合类型。具体包括:该客户拥有的信用账户类型、数目,各种类型的账户中新开立账户的数目及比例;不同信用机构的信用查询次数、间隔时间;各种类型账户开立的时间;以往出现支付问题后的信用重建状况。

对于客户总体而言,上述各大类因素所占权重大致分配为:以往支付历史占35%;信贷欠款数额占30%;立信时间长短占15%;新开信用账户占10%;信用组合类型占10%。FICO评分的理论分值在300-900分之间,实际操作中分值主要集中在500-800分,过高或过低的情况都是极少发生的。评分越低,表明信用风险越大。FICO以其多年在个人信用信息市场的运作实践,收集了大量贷款信息,获得了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众多实证结果。据一项统计显示,信用分低于600分,借款人的违约比例是1/8;信用分介于700~800分,违约率为1/123;信用分高于800分,违约率为1/1292。

贷款人根据FICO评分,评估申请人的违约概率,进而结合申请人提供的与申请人偿付能力有关的其他信息,例如收入、负债比例等数据来确定是否贷款及所适用的贷款利率。

(二)我国个人信用征信制度模型

各国在经济政治、历史文化等方面都不相同,评估方法所考虑的因素自然应有所不同。我们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个人信用制度模型进行调整,从而使其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被评估者的信用水平。

1.信用评分不应作为信贷决策的唯一标准。用以进行信用评分的信用评分模型是以一定的样本为基础设计出来的,而样本只能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而不能等同全部数据。即使样本数据完全一样,由于模型设计者个人的理念和侧重点不同,他们选择的因素变量也会有所不同,从而使模型本身带有一定的主观性。正是基于这些原因,美国不同的信用评估机构对同一个人会有不同的评分结果,美国法律也禁止将信用分作为拒绝消费贷款的唯一理由。以FICO评分方法为例,如果借款者的信用分低于620分,金融机构就会要求借款人增加担保或抵押;如果借款人的信用分介于620-680分之间,金融机构就会采用其他信用分析工具做进一步的调查核实。

2.商业银行不应向客户公布其所使用的信用评分模型。因为客户在得知商业银行的评分模型后,就可以通过有意地改变某些数据来提高自己的信用分,如有意新开立一些账户,有意增加一些银行存款数额,通过与雇主勾结来提高自己在征信系统中的收入水平等。Fairlsaac从未向外界公布FI.CO信用评分的计算方法,即使有人对其提出强烈的质疑和要求,它也只是公布了一小部分信用评分的打分方法。

三、个人信用征信制度建设的方法

(一)个人信用征信基本架构

1.原则目标。建立同业征信体系应严格遵循“集中征信、资源共享、量化评级、分级授信、对等扶持、联合奖惩”的总体原则,在两年时间内建立和完善辖内所有银行往来客户的信用档案,统一客户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估、查询及管理,使其成为辖内金融机构防范信用风险的共同保障,在全社会形成“贷款先征信、信用值万金”的信用约束机制,强化公民的信用意识,使诚实守信者得到实惠和便利,使逃废金融债务者声誉扫地、付出代价。

2.实施步骤。建立个人信用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事关我国市场经济秩序长治久安的基础性工作,既要勇于开拓进取,又要循序渐进、分步实施。在具体实施中可采取“三三制原则”,即分三个三步走。

在征信对象上,第一步首先对各金融机构有贷款余额或办理了可透支信用卡的老客户实行强制征信,集中分散于各行的客户信用信息;第二步对在今年要申请贷款或信用卡的新客户实行准入征信,即先提供自己的全部信用资料,然后才能取得申请资格;第三步对今后若干年有贷款意向及目前自愿提供信用资料的潜在客户实行自助征信,从现在起为他们积累信用财富。

在征信内容上,第一步先建立银行信用记录,在积累了一定的运作经验及社会环境条件成熟后,第二步建立社会信誉记录,第三步建立商业信用记录,实现从同业征信到社会联合征信的跨越。

在征信做法上,第一步建立客户的信用档案和数据库,第二步为金融机构办理信贷融资业务出具参考性的个人信用报告,第三步实现征信信息的联网查询。

3.运作机制

(1)成立全国个人信用征信管理办公室,归国务院直接领导,负责全国个人信用管理的统筹安排、统一规划、全面协调。由各大部委开始着手对各自所负责的领域进行相关信用法案的立法调研;由个人信用征信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与安排,进入立法程序。

一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现有的资信评估机构进行资格认证,保留并宣传那些已具备专业水平的资信评估企业;允许社会各界主办资信评估机构,由总行把关审批,以此促进发展,鼓励竞争;选举产生资信评估行业协会,形成行业管理章程与制度,向社会宣告行业内企业的责任与承诺。树立资信评估行业及其企业的公众形象。

二是要加快建立和发展专业化的征信公司及其信用数据库。重建个人信用征信制度,最关键的也是我国最缺乏的就是专业化、规范化、初具规模的个人信用征信公司及其数据库。信用数据库是经济主体各种各类个人信用征信活动的记录。这些记录是档案、是信息、是公告、是约束,是个人信用征信管理体系基础的基础。

三是“纵深发展”。目前,银行、海关、工商局、税务局、公安局等都有一定意义上和某种程度上的个人信用数据库。现在的问题是要使他们已具有的信用资料及管理更加专业化、规范化。对此应该由政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的专家制定并出台有关个人信用数据库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各个系统的主管部门再根据这个指导意见制定实施细则。

四是“横向发展”。上述各类机构的个人信用数据库大多数都是在自己的经营或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是为自己服务的,在很大程度上都带有鲜明

的行业色彩。这些信用数据库无论怎样专业化和发达,如果它们相互割裂,都不能全面反映被记录入的综合信用水平。因此,有必要把这些个人信用数据库统一起来,面向社会。

(2)建立并有效运行不良信用惩罚机制。一个健全、有效的不良信用惩罚机制是由直接惩罚和间接惩罚共同作用完成的。直接惩罚主要来自政府职能部门和行业公会,例如,工商管理部门直接公告黑名单,银行业公会通告贷款违约个人等。直接信用惩罚的主要特点是具体、有针对性、公告性较强、处罚明确。问接惩罚主要源自专业化、社会化的信用数据库,例如,个人信用数据库通过向社会开放,提供查询与评价,向查询人展示被查询人的综合信用状况,供查询人参考。间接惩罚的主要特点是日常性、有弹性、随时能够满足需求,更加贴近市场。从长远来看,要建设和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发展间接信用惩罚体系。具体来说,一是鼓励各主管部门、行业公会与协会管理和约束各自系统内的个人信用与个人信用活动;二是建立公告制度、惩罚制度、公开惩罚细则。

4.会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参与同业征信理事会的各会员单位享有查询使用征信数据库全部信息的权利,并能要求理事会对不守信客户实行联合制裁;同时,会员单位有向理事会完整无偿地提供客户信用信息的义务,在信贷部门和信用卡部指定专门联络员,对第一批征信对象采取以主办行负责分片包干的办法建档评级,在指定时间内归并人同业数据库。

5.操作流程概述。按照统一规范实行流程化操作,其基本操作程序如下:“制定规划一同业联动-分行包户-数据集中-统-建档-量化打分-信用评级-分级授信-受理贷款申请-查询信用报告-简化贷款手续-个人消费贷款可循环额度-失信惩罚-扩大征信范围和内容。”

(二)个人信用信息采集方法

1.采集方法。一是强制采集,对各会员行的现有客户实行无条件信息集中汇总,对其全部贷款和信用卡的申报资料及偿还记录完整报送同业征信理事会,实现资源的挖掘利用和共享。二是自助申报,有融资意向或自愿提前开立信用账户的公民均可向征信理事会索取申报表,按要求填写个人的信用资料,提供相关的资信证明,建起自己的信用档案。三是社会举报,同业征信理事会向社会公开设立信用维权公益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不守信行为进行举报,同时提供证据。如果所反映的不守信者是征信对象,则记入其信用档案,并调整其信用评分;如果不是征信对象,则记入后备资源信息库,以备后用。

2.信用账户。对征信信息分门别类专户管理,每人一份信用档案,为了便于查询和管理,对参与个人征信的每一个客户登记一个专用信用号,终身使用不变。信用账户尽最大可能完整收录客户的背景资料和信用记录,输入征信数据库,并逐年记载客户的最新信息,形成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种形式。信用号的格式如:Aa07126123456,第一位大写的A或B代表自然人或法人,第二位小写的a或b代表男性或女性,0712按最简洁固定的电话区号形式代表地市,6代表县,最后的123456按登记顺序自然排列。

3.采集内容。同业征信的内容要相对单一,暂时不包括商业信用和全部社会信誉,其具体内容有如下几个方面:(1)个人社会背景资料。考核权重为10%;(2)个人资产负债状况。考核权重为30%;(3)个人银行信用记录。考核权重为50%;(4)个人社会信誉概况。考核权重为10%。

(三)个人信用报告细节

1.个人信息。包括过去的家庭住址、工作经历、个人的姓名、目前的详细通讯地址和社会保障号码等信息。

2.信用历史。向从电话公司到抵押权人的所有机构公开个人的贷款限额、分期付款情况和还款历史纪录,并且附加所有最近的支付行为纪录(30天内或更长时间)。

3.公开纪录。所有涉及个人的破产公告和其他的法庭判决,比如离婚赡养权协议和税收留置权。

4.查询请求。列有日期的所有最近查阅个人纪录的商业请求(自己察看个人信用档案的请求不会被纪录和统计在内)。

无论申请者什么时候申请贷款,贷款机构都会从三家主要信用报告提供机构申请一份关于申请者的信用报告副本,基于申请者的信用报告,可以计算出申请者的个人信用分数,这对贷款机构的决定有重要的影响。同时贷款机构还会详细考察申请者的收入、工作年限等因素。由于三家信用报告评价机构所依据的方式和流程不同,因此他们对某个人所出具的信用报告的细节可能会不尽相同。所以申请者的贷款机构可能会因为从其中的某一个信用机构查阅申请者的信用报告而得到不同的信用等级分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