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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后,谁来破解赡养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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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因各种原因而致单身的老年人,重新组建一个新家庭后也许会有助于晚年生活质量的提高。但再婚后还会遇到诸多现实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反而会影响生活质量。比如赡养问题就是其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君不见,一些为人子女者以各种借口,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由此导致家庭矛盾重重,纠纷不断,使得他们的父母再婚后烦恼丛生,甚至落得晚景凄凉。

再婚家庭为何会出现赡养难的问题?再婚老人应该怎样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子为女又该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和责任?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深思……

故事篇:

古稀老人乞讨度日,

赡养纠纷闹上法庭

说起杨传芳与王兰葵再婚的前前后后,以及因赡养问题引起的纠纷,人们议论纷纷,莫衷一是。

杨传芳家住湖南新晃侗族自治县老寨乡贝寨村。他早年丧妻,含辛茹苦把三儿一女拉扯大,自己也老了。三个儿子后来或经商或参加工作,都去了外地,他们担心父亲独自呆在老家无人照顾,很想给父亲找个老伴。杨传芳鳏居多年,也觉得生活孤单寂寞,有心再娶。

不久,杨家的子女便打听到同村有个叫王兰葵的女人,年过半百,丧夫一年多。后得知杨传芳跟王兰葵熟悉,可谓知根知底,经儿子们一说,杨传芳当即表示同意。可是,当托媒人去说合时,对方有人说:杨传芳比王兰葵大13岁,子女又都在外地,如果他先死了,王兰葵将来的养老怎么办?

得到反馈的信息后,杨家三个儿子一起来到王兰葵家,郑重地承诺道:“不管在什么情况下,我们都会把您当自己的亲生母亲对待,为您养老送终。”这让王兰葵及其子女很感动,也放心了。1982年9月,杨传芳便将王兰葵迎进了门。

杨传芳再婚后,日子过得顺心,身体也硬朗多了。农闲时,他们到几个子女家轮流住上几日,享受天伦之乐。逢年过节,子女们回家看望老人,一家子热热闹闹、喜气洋洋。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杨传芳和王兰葵年高体衰,逐渐丧失了劳动能力,很难自己养活自己了。1997年2月26日,杨传芳把儿子杨长金、杨长银、杨长柱叫到身边,又请来村组干部和邻居见证,与三个儿子签订了一份赡养协议,确定父亲的生养死葬由大儿子杨长金负责,继母的生养死葬由二儿子杨长银负责,三儿子因另有原因不承担赡养义务。两位老人的责任田由杨长金、杨长银各分一半,每年各供父亲、继母稻谷750斤,柴火50担。

协议签订后,两兄弟按约履行了大部分赡养义务。

2002年10月,85岁的杨传芳因病去世。当时,继母王兰葵的赡养问题因有“协议”在先,杨长银同意按协议履行赡养义务。但王兰葵提出到自己的亲生儿子张某家安度晚年,杨长银只好随她的意愿,并在未取得其他兄弟同意的情况下,就擅作主张,与张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继母回张某处生活,将继母与父亲居住的一栋旧木房及所属财物抵作对继母的赡养费,由张某处理。

协议签订的第5天,张某前去拆房,遭到了杨长银的哥哥、弟弟及他们子女的阻止。张某只好作罢,那份协议也就成了一纸空文。

同年底,没有得到杨家那栋旧房的张某,不同意母亲继续跟自己一家生活。无奈之下,王兰葵只得四处乞讨度日。乞讨了一个多月后,在亲友的劝说下,老人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依法判决杨长银如约履行“赡养协议”。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发现,原告还有3个亲生子女、被告也有兄妹4人,他们都应追加为被告。于是,合议庭通知杨长银4兄妹及王兰葵的3个亲生子女到庭。

法庭上,一个老母亲与7个儿女为赡养问题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辩论……

法庭认为:杨家4兄妹虽称王兰葵为继母,但老人与杨传芳结婚时,4兄妹均已成家立业,已不需王兰葵抚养,原协议不能如约履行,是双方间的赡养纠纷不能协商解决所造成的。因此,王兰葵要求杨家4兄妹履行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后判决:王兰葵的赡养义务由3个亲生子女承担,每人每月各支付稻米10斤及生活费人民币30元。至此,一场赡养官司总算有了结果。

思考篇:

再婚家庭

为何出现赡养难?

王兰葵与子女之间的赡养纠纷,具有一定典型意义。当前,老人再婚越来越多,赡养纠纷案也呈上升趋势。据某地统计,再婚老人赡养案最多时占到了赡养案件总数的43%以上。事实上,“赡养难”已成了当今老人再婚的一大障碍,也是社会争议较多的热点问题。

再婚老人为什么会出现“赡养难”的问题呢?这与我国现今的国情相关,有着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思想道德等多方面的原因。

一是经济问题。我国目前还是以家庭养老为主,特别是农村老年人,在丧失劳动能力后,完全要依靠子女赡养。据统计,目前我国城市老人受子女供养的占30%,农村则占60%以上。老年人体弱多病,看病吃药是常事,其他开支也日益增多,如果没有退休金,没有养老积蓄,无疑会给家庭造成严重的经济负担。有的子女责怪老人再婚是自找麻烦,是增加子女经济负担,便以拒绝供养相威逼,从而引发赡养纠纷。还有,不少做子女的对老人再婚讳莫如深,担心父母的财产落入他人之手,以致在赡养问题上七折八扣,有意制造事端。

二是情感障碍。现实生活中,许多亲生子女认为父母丧偶再婚,是为上不尊,是对子女和家庭不负责任,并加以百般阻拦。若阻拦不住,则把继父(母)当“外人”,不亲不敬。当继父(母)一旦年老体衰时,又回头要求亲生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或者要求没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继子女赡养,子女在感情上接受不了,自然生出许多是非,影响到赡养义务的履行。王兰葵老人的遭遇就属于这一类型。

三是传统观念的影响。有的子女受“下堂不为母”的封建思想影响,对再婚母亲不愿履行赡养义务,认为改嫁到哪家就该由哪家养老送终。很多做子女的还错误地认为,母亲改嫁后,不再享有对亲生子女家庭财产的分配权和继承权,子女也不必再尽赡养义务。还有的认为,“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女儿嫁了出去,既没有了对亲生父母财产的继承权,也不再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了。如此种种,留下赡养问题的“空点”。《婚姻法》规定,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再婚也好,女儿出嫁也罢,他们之间的血缘关系以及权利与义务关系都没有变,但很多再婚父母往往忽视了这一点。

四是法律意识淡薄。当今,知法不依,以至明知故犯的不在少数,但更多的是不懂法,对法律关系不清楚,也不理解。比如有关法律规定,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抚养义务,继子女也必须承担对继父(母)的赡养义务,如果继父(母)未对继子女履行抚养义务,则继子女相应地不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这是法律上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也是法律关系的统一。然而,有相当多的再婚老人对这一法律规定不理解,也不接受。再者,许多人也不明白子女对再婚的亲生父(母)还有赡养义务。

综上所述,造成再婚老人“赡养难”,主要的还是感情问题和思想认识问题。百善孝为先。没有孝顺之心,岂有孝敬之举?

访谈篇:

亲生子女

必须赡养父母

龚萍(女,63岁,退休工人):对王兰葵老人的遭遇,我很同情,也颇有同感。我在老伴去世后,与丧偶多年且无儿女的退休职工张良结了婚。起初,我们拿着单位的退休金,还做点小生意,日子过得很开心。近两年,我们夫妻体弱多病,生意没法做了,而退休金又不多,生活陷入困境。去年底,我要求儿女履行赡养义务,他们却以我再婚为由予以拒绝。无奈之下,我告到了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儿女按月给付生活费。要求亲生儿女承担赡养义务,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我们老年人,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也就是说,老年人再婚后,亲生子女对父母仍然要尽赡养的义务。

继子女和亲生子女共同赡养

文宾(女,30岁,公务员):再婚老人可要求亲生子女或继子女一方或双方共同承担赡养义务。我们大院的袁大爷共有6个子女,其中4个是继子女,都是他和再婚的妻子从小带大的。再婚的妻子去世后,袁大爷与6个子女签订过赡养协议,但子女都没有履行。2006年5月,他要求6个子女每人每月支付他70元赡养费。可4个继子女却以与继父没有血缘关系为由,不同意赡养。袁大爷气愤地将他们告上法院,法院判决每个子女每月支付50元赡养费,4个继子女无一例外。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只要继父(母)对继子女承担了抚养教育义务,继子女对继父(母)就必须承担赡养义务。

不继承遗产也要赡养父母

周游(男,35岁,私营业主):现实生活中,一些子女以放弃遗产的继承权为理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这是法律明确禁止的。王兰葵老人的儿子张某因为没得到母亲在继父家的财产就拒绝赡养母亲,完全不应该。更何况他与杨长银签的协议没有得到杨长银其他兄弟姊妹及王兰葵老人的同意,是个无效协议。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父母和子女之间可相互继承遗产。自愿放弃继承权利,是法律允许的,但不能因此而拒绝承担法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实行国家和社会救助

刘兰芳(女,26岁,法学研究生):随着我国老龄人口的不断增加,“子女赡养父母”这项法定义务也面临许多挑战。当今,社会贫富差距拉大,一些贫困家庭很难对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家庭养老的传统功能正在逐步弱化。因此,对生活困难的再婚家庭,除了要求他们的子女切实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外,恐怕还需要国家和社会伸出援助之手,加以救济扶助。特别是对那些没有亲生子女,而继子女又因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愿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再婚老人,要予以格外关照。我们国家现在在财力、物力有限和社会养老条件缺乏的情况下,强调“家庭养老”是对的,也是上策。各家的老人,应该由各家赡养。即使是继子女,哪怕在未成年之前没有得到继父(母)的抚养,在法律上相应没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但也应该强调社会良知和道德责任,继承我国尊老、养老、助老的传统道德,尽可能保证继父(母)衣食无忧,安度晚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编后语

再婚老人之所以出现文中所述的种种赡养纠纷,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当事双方在婚前缺少理性的考虑。在此,我们要提醒那些准备再婚的老人,一定要把再婚后的种种问题尽可能考虑周全,以免日后产生纠纷。本期第20、21页之相关报道《再婚之前请多个心眼》,会告诉您如何在婚前把那些“纠纷苗头”消除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