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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私立高校税收政策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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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日本私立高等教育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在日本高等教育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日本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鼓励私立高校的发展有重要作用。文章在借鉴日本经验的基础上,指出我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并对改进我国民办高校税收政策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私立高校;税收优惠; 民办高校

2010年2月23日教育部公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社会投入是教育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相比较而言,国外的一些私立大学发展更加成熟稳健。特别是日本的私立大学,历史悠久,世界级名校颇多,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也在相当程度上得益于私立高等教育的发展。本文着重从税收角度将日本私立大学与我国民办高校进行比较分析,促进我国教育投入尤其是社会投入,以求为《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完善献言建策。

一、日本私立高校的税收政策

(一)日本直接扶持私立高校发展的法人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日本法人税是对公司的所得扣除税法规定收入和费用之后,由国税征收的一种直接税,类似我国由国税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法人税收入在税收总收入中占有的比重较高。

根据1988年制定的《特定公益增进法人》规定,私立学院被认为是“特别影响到公益活动的增进”的公益团体――学校法人(私立学校)。政府为扶持私立高校的发展,对学校法人、宗教法人等的公益法人利息所得税和收益所得税减税。比如收益事业时发生的非课税收入及非收益事业时的法人税的非课税措施,收益事业时的法人税的减少措施等。’

把学校法人收益事业的过程中获得的收入转入学校法人会计,在一定限度之内把转入的金额纳入亏损额。1950年纳入到亏损额的限度定为收入金额的30%,1967年增加到50%,后来保持50%或一年200万元之内。

降低私立高校收益事业所得法人税税率:日本普通法人的法人税税率为30%,但对公益法人――学校法人的法人税税率是22%。

法人税法规定企业对特定公益法人(如日本红十字会、国际交流协会、学校法人等)的捐赠,在计算法入税时可以计算在亏损的金额内,但根据捐款企业的规模和所得有一定的限度,其每年能计入费用的最高限额为:期末资本金额×0.125%+当年所得金额×1.25%,除上述以外的一般捐赠,能计入费用的最高限额与对特定公益法人的捐赠相同,但要分开单独计算。因此,法人每年可计入费用的捐赠,相当于:期末资本金额×0125%+当年所得金额×1.25%两倍的金额。

(二)消费税、固定资产税减免政策

日本消费税制度具有消费型增值税性质,原则上包括日本国内所有的商品和劳务提供以及进口的商品,一律缴纳消费税。按理说消费税以任何购买商品和劳务提供为征税对象,但基于鼓励私立高校发展的客观因素,学校法人从事的与收取学费、授课费、设施费等有关的劳务提供不征收消费税;学校教育法规定的教学用书的转让等也不征消费税。

固定资产税为市町村税,其收入是市町村政府的主要来源之一。固定资产税的课税对象是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和折旧资产。学校校舍为非课税对象,即对学校的固定资产房屋是免征固定资产税的。

(三)遗产税与赠与税优惠政策

遗产税的课税对象是纳税人继承有经济价值的全部财产,以及继承人在继承发生的前3年里得到被继承人的生前赠与。按理说继承人要交遗产税,但继承者在遗产继承的申报截止日之前,捐赠给私立学校的话,则继承人就捐赠学校部分可以不计入课税对象不征税,而且没有扣除的限制。但如果接受捐赠的学校法人2年之内不用于日常教育活动时,就不能享受这个优惠政策。

赠与税是针对个人对个人的财产赠与的课税,法人对个人的赠与课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双亲对子女的教育费的赠与不课税,个人对学校法人的一定额度的财产赠与也不课赠与税。

(四)对个人捐款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日本为了促进对公益法人的捐款,捐款者能享受到很多税收优惠政策。而私立学校是被认为公益团体中“特别影响到公益活动的增进”,因此对私立大学的捐款者能够享受到比一般捐款更多的优惠。对于企业享受到的捐款优惠在上述法人税优惠政策中已提及,在此重点谈及个人对私立学校的捐赠优惠。日本个人所得税的扣除包括两部分,对人的扣除和对事的扣除,个人捐款的优惠主要体现在对事的扣除,个人捐款者可以从个人所得税中扣除的捐款额为1万日元,同时也对扣除的最高限额作出相应规定:为个人综合课税所得总额的25%。

(五)对私立学校学生家长的优惠政策

为了减少家庭的教育支出,1986年和1987年4月的临时教育审议会报告中提出“应该要考虑抚养高中生或大学生家长的过度负担”。1996年制定特定抚养家属制度。对抚养16岁到22岁学生的家长采取了增加个人所得税和居民税中的抚养扣除金额。关于所得税扣每人10万元,居民税扣5万元。

二、我国民办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现状

(一)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享受的税收政策差别大

我国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第四十六条,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五十条,新建、扩建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这些规定虽然能使民办高等教育享受到一些和公办高校一样的税收优惠待遇,但其应税项目比公办高校要多,譬如在财税[2006]3号《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到,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合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上述这些规定的税收优惠把民办高校排除在外,再加之社会的主观评价认为费高利大,税务机关对民办高等教育的征管相对严格。国务院1997年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10条规定,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平等的法律地位。要真正实现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平等的法律地位――税收法律,还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

就现状来看,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在部分营业税、关税、增值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享受同样的税收优惠认同度比较高,但在房产税、城镇用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税种减免税方面各地执行不一,甚至与地方的财政收入紧密联系起来。所得税基本全国各地的民办高校都

要缴纳,而且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一致,没有任何优惠。这种税收治理和政策上的差别待遇不利于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

(二)税收政策存在的盲点急需解决

我国现行的民办高校的税收法律法规的政策还不够明确、统一,不应当因地因校而异,各地为政。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是按照民办高校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与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分类,来确定与公办高校是否应享受同等税收优惠政策的。而财税[2004]39号文件却是按照是否由财政拨款和是否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分类来确定是否享受税收优惠。也就是说,是按照政府举办与私人举办来区别对待的。由于政策的制定口径不统一,各省在执行民办高校的税收政策上在税目、税率上出现了诸多不一致之处。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此政策的出台距今已过六年时间,但这个合理回报的利率还是空白。

(三)对民办高校发展的税收激励政策不够

面向受教育者及家庭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少。民办高校减少了政府对高等教育财政支付的状况,却使部分家庭因高额的学费而负担沉重,税收政策可以在激励学生、家长以及各组织为高等教育进行投资方面倾斜。

对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效果不显著。首先,我国目前捐赠的税收优惠无论是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准予税前列支的额度很有限,有限的列支额度限制了大额的捐赠行为;其次,我国税收激励政策的传导机制存在问题,即如果直接向捐赠对象(受益人)进行捐赠,则不能享受任何税前扣除,而捐赠者却更偏爱直接捐赠给学校或某些优秀的贫困学生,这就不能最大限度地激励他们的捐赠行为;最后,申请减免税程序多达十多道,很是繁琐,费时费力,也会影响社会捐赠的积极性。

三、完善民办高校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缩小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差距

日本私立高校能够跻身世界一流大学名单的原因之一,就是私立高校同公办高校不仅享有同等的财政拨款而且享有完全一致的税收政策。《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政府作为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部门,应当对民办高校提供的公益事业承担部分成本,并鉴于公办高校受政府的长期财政资助,税收政策制定时应保证公办高校和民办高校享有同样的政策待遇,引导支持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

(二)尽快解决税收政策当中存在的盲点,避免各地自行其政的局面

《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征、免征、退税、补税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等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因此,税收应该严格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执行,以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强制性。

目前,为解决各地民办高校税收执行不统一的局面,税务部门应结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统一制定政策的口径,对民办高校作出明确的界定,并出台“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维护税法的权威性。

(三)加强对民办高校的发展税收激励政策

建议增加受教育者及家庭的税收优惠力度。首先,民办高校的学费是同专业公办高校学费的二至三倍,对家庭支付的高额学费,可以结合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允许家长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分期扣除。其次,提高教育储蓄的免税金额,民办高校四年的本科教育学费从四万到六万人民币不等。现在的教育储蓄免税金额是两万,远远低于民办高校的学费,应提高教育储蓄金额为六到八万。因为教育储蓄应该不仅仅是学费,还包括住宿费、书费及生活费。最后,高校学生的学费贷款,毕业之后偿还期内的利息支出,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扣除。

建议加大教育捐赠税收优惠力度。可进一步加大个人和企业的捐赠扣除限额,鼓励教育捐赠;合理规范教育捐赠的传导机制、减少申请减免税的流程,制定出简便可行的捐赠流程,提高捐赠者捐赠的积极性。

总之,税收对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产生影响,因此对起步较晚的民办高校发展清除政策障碍至关重要,期待针对民办高校具体规范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及时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