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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客体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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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罗马法以来,对物权客体的思考一直是物权法研究的基本问题。物权的客体是物,我国 《物权法》对物的涵义未作准确界定,而是规定了物的分类,这使物权客体具有了不确定性。对于物的种类,我国沿用动产和不动产这一分类方式。现今,随着物的种类迅速增长,物权客体也需要相应扩展,以满足社会和人们现实生产生活的需要。

【关键词】物权 物 物权客体 《物权法》

物权客体的历史发展和比较法分析

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源于古希腊。在罗马法中,物从日常用语中被抽象出来,在法律意义上应用。大陆法系中各国基本上延续了罗马法上物的概念,但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物权客体的内涵和外延并不相同。

古罗马法学家将物划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盖尤斯认为,有体物是能触摸到的物,如土地、奴隶、衣服、金、银及数不胜数的其他物;无体物是不能触摸到的物,比如继承权、用益权及以任何形式设定的债权等权利。遗产中是否包含有体物无关紧要,因为虽然由土地产生的孽息是有体物,根据一些债应给付的物一般也是有体物,如土地、奴隶、金钱,然而继承权、用益权及债权本身却是无体物。被称为役权的城市和乡村的土地上的权利也属于无体物。查士丁尼的《法学阶梯》对物也做了这种分类。古罗马法并没有把物的范围局限于有体物,而是将作为无体物的权利也纳入物的概念之中。由此可见,古罗马人所称的物具有广泛性、开放性。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继承和发展了古罗马法,在第二卷使用了财产这一概念。该法典第五百一十六条规定:“一切财产,或为动产,或为不动产。”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财产,依其性质,或依其用途,或依其附着之客体为不动产。” 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财产,依其性质或由法律确定而为动产。”通过以上规定及五百一十八条、五百二十六条、五百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法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权利。但是,物这一概念并未被舍弃,第二篇的二、三、四章对各种物权的具体规定仍旧应用了物的概念。

《德国民法典》第九十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物为有体物”。《日本民法典》第八十五条规定:“本法所称物,为有体物。”由此可见,传统的德国、日本民法理论均将物的范围限定在有体物的范围。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采纳了德国、日本民法观点,认为物权客体为有体物。

罗马法上的物的概念影响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立法,大陆法系各国虽然对于物的规定不尽相同,但是基本是从物的物理特性进行分类,具有局限性,难以适应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

现代物权客体范围的扩展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物权客体的传统理论已经很难适应经济社会的要求,物权客体范围需要扩展。物权客体的扩展主要体现在对不动产和动产范围的扩展,特别是对动产范围的扩展。

人体向物转化,扩展了物权客体范围。随着医学科学和技术的不断发展,部分器官和组织可以和人体分离。王利明主持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自然人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卵子等,以不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为限,可以作为物。在梁慧星主持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规定:自然人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卵子等,以不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为限,可以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由此可见,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成为物权客体。

随着人们对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范围不断扩大,自然力成为法律调整对象,如电、热、声、光、磁等。这些物质没有具体的外在形态,不能为人们感觉所感知,但是能被人们控制和利用。梁慧星教授指出:“物之概念不限于有体有形,凡具有法律上排他性的支配可能性或管理可能性者,皆得为物。”人们用一定的载体来储存这些自然力并用一定的仪表来计量,使自然力量化之后,这些形态的物成为交易物进而成为物权的客体。

随着建筑技术的进步,空间成为独立利用的对象。特定的空间,无论在空中或地中,如果具备独立的经济价值及有排他的支配可能性两项要件,即可为物。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的规定,实际上己经肯定了空间可以为物权的客体。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网络技术的发展,产生了大量的虚拟财产。例如IP地址、QQ号码、电子邮箱、网络货币、网络游戏中的武器装备等。虚拟财产的出现使物权客体的形态逐渐突破原有的有体物的范畴。虚拟财产能够衍生一定的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能够为法律主体所感知,并能为法律主体所支配,具有排他的属性,应当被视为物。

关于我国物权客体规定的思考

我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对物权客体作了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见,我国《物权法》的物权客体包括物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两大类。关于物的种类的界定,采用了动产和不动产的二分法,对于物的内涵和如何划分动产与不动产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也使一些新型的财产无法纳入到物的分类中。为了顺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客体的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

对物的概念,我国《物权法》并没有明确做出规定。学理上,学者们对物的概念有不同的见解。有学者认为“物是指具有一定形体、占据一定空间,能够为人掌握、利用,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包括天然存在的和人工制造出来的物质财富。”还有学者认为“物是指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可以为人类所控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财产,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笔者认为,物权法中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特定的主体所直接支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客观实在物。

界定了物的概念的内涵,还应当进一步确定物的基本类型,设置相应的物权法律规则,从而确认不同的物的归属,清晰地界定产权。笔者认为,依据物具有的自然属性的不同,可以将物分为伦理物、特殊物和一般物。

伦理物。伦理物包括脱离人体的器官及组织、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和宠物、植物尤其是珍稀植物等。随着现代医学的飞速发展,器官移植不仅成为可能而且随着医学探索的深入取得了惊人的进步。人类从利用自然资源扩展到对人体本身的利用。人体器官或组织从活体上脱离之前,属于人体的一部分,脱离人体之后在植入新的人体之前,这些器官和组织获得了独立存在的性质,具有物的属性。具有生命伦理价值,应视为伦理物。对器官的采摘、流通以及使用必须符合人权保护原则和公序良俗的要求,不允许对器官的任意买卖。即使是器官的所有权人,也不得任意处置器官。这也是现代法律尊重人格、保护人的尊严的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野生动植物对于维系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也直接影响着人的生存和发展。宠物,又称为伴侣动物,意指为个人娱乐或者陪伴目的而被人类拥有或者意图被拥有的任何动物。它们的生存和死亡在某种意义上影响着其物主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因此,野生动植物和宠物对于人类来说,具有重要的生命伦理价值,应将其视为伦理物。

特殊物。特殊物包括自然力、空间、虚拟财产、票证物等。自然力是指以动态方式存在的可直接利用的商品化二次能源的能量表现形式。自然力虽然是无形的,但有满足社会物质生活需求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可以量化,应当由特殊物权法律规则调整。特定空间,无论在空中或地中,如果具备独立的经济价值及有排他的支配可能性,能为人力所控制并能满足人们的需要,即可为物。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的规定,实际上己经肯定了空间可以为物权的客体。虚拟财产是一种产生于网络游戏、依存于互联网虚拟空间的新型财产,具有虚拟性、价值性、合法性和期限性,是人们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财产,人们可以通过付出劳动或货币取得并将其作为交易的对象,因此可以纳入物权客体的范围,受到物权法的调整。票证物是指货币和表示、代表或者证明着一定权利的证券、凭证等书面物,主要指货币和有价证券。有价证券是一种特殊的物,是为了满易安全、便捷等需求,通过立法拟制出来的。在现实的交易中,有价证券是可以买卖的物。

一般物。一般物包括我国物权法所规定的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与不动产以登记为标准划分。须经登记的财产是不动产,不须登记的财产是动产。不动产是重要财产的指代,凡是登记的财产,即为重要财产,这使登记财产、不动产、重要财产统一起来。

总之,物的内涵和外延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扩展,物权客体体系也需与时俱进。文章通过梳理物权客体理论的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提出了我国物权客体的分类构想。尽管物的范围随着科学技术、社会观念等多方面的影响而不断扩展,但是物的内涵仍然具有一定稳定性,而其外延则保持了开放性。

【作者单位:河北联合大学】

责编/丰家卫(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