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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德价值论

[摘 要]美德就其自身来说,是对于拥有美德的人的欲望和自由的压抑、侵犯,因而是一种害和恶。但这种害和恶却能够避免更大的害和恶或求得更大的利和善,因而是一种净余额为利的害,是一种净余额为善的恶,是一种必要恶,说到底,也就是一种真正的利和善。反之,恶德就其自身来说,则是对于拥有这种恶德的人的欲望和自由的解放、实现,因而是一种利和善。但是,这种利和善却必定导致更大的害或恶,因而是一种净余额为害的利,是一种净余额为恶的善,说到底,是一种真正的害和恶。

[关键词]善;恶;必要恶

[中图分类号]B82-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08)07-0015-03

一个人究竟为什么是道德的?这是今日西方美德伦理学的根本难题。当我们深入探究这一难题时将会发现,这原本是由美德和恶德的价值――美德和恶德对于其拥有者都既是一种“利”或“善”,同时又是一种“害”或“恶”――所决定的。因为所谓善与恶,显然既包括道德善恶,又包括非道德善恶,因而其内涵并不具有道德意蕴。“善”与“利”、“利益”大体是同一概念,而与“好”和“正价值”完全是同一概念,就是客体有利于主体的需要、欲望和目的效用性;“恶”与“害”大体是同一概念,而与“坏”和“负价值”则完全是同一概念,就是客体有害于主体的需要、欲望和目的的效用性。所以,罗素说:“当一个事物满足了愿望时,它就是善的。或者更确切些说,我们可以把善定义为愿望的满足。”[1]不过,罗素这一真知灼见早在两千年前就已经被孟子极为精辟地概括为五个字:“可欲之谓善”(《孟子・告子章句下》)。

诚然,孟子与罗素的定义面临着一个难题:偷盗欲望的满足是善吗?偷盗欲望的满足岂不明明是恶吗?是的!答案应该是一种双重的肯定:偷盗愿望的满足既是善又是恶,既是一种非道德善同时又是一种道德恶。因为善恶乃是一切事物对于任何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的效用性;而道德善恶则是善恶的下位概念,仅仅是行为对于道德主体(社会)创造道德的需要、欲望、目的――亦即保障社会存在发展和增进每个人利益――的效用性。这样一来,道德善恶与非道德善恶便可能是不一致的。偷盗欲望的满足当然是善,因为任何欲望的满足都是善。但是,这种善是一种非道德善,因为它仅仅对于偷盗者来说才是善:它是偷盗者偷盗欲望的满足。偷盗欲望的满足不是道德善,相反地,恰恰是一种道德恶。因为偷盗欲望的满足无疑有害于社会存在发展,违背社会创造道德的需要、欲望、目的,因而是一种道德恶。所以,偷盗愿望的满足是恶,只是因为它违背、损害了社会创造道德的需要、欲望、目的,而并不是因为它满足了偷盗者的愿望;就它满足了偷盗者的愿望来说,它并不是恶,而是善。因此,任何欲望的满足都是善,任何欲望的违背、压抑和损害都是恶。偷盗等欲望及其满足是恶,并未否定“善是欲望的满足”之定义。

从此出发,可知美德和恶德对于它们的拥有者同样都既是善又是恶。因为道德与法律一样,就其自身来说,不过是一种行为规范,是对人的某些欲望和自由的限制、约束、压抑、侵犯,因而是一种害和恶;但就其结果和目的来说,却能够防止更大的害和恶(社会崩溃)和求得更大的利和善(社会的存在发展),因而是净余额为利的害,是净余额为善的恶,是必要的恶。“必要的恶”就是净余额为利的害,就是净余额为善的恶,就是能够求得更大的利或防止更大的害的害,就是能够求得更大的善或防止更大的恶的恶。

不难理解,法律是必要的恶。这一理解的经典,便是边泌的那句名言:“每一则法律都侵犯了自由”。“每一条法律”,柏林进而解释说,“在我看来都减少了某些自由,虽然它可能意味着增进了另一些自由。它是否增进了可得到的自由总量,当然取决于具体情况。甚至一条规定‘任何人在一定范围内都不可强迫他人’的法律,虽然很明显地增进了大多数人的自由,却也‘侵犯’了潜在的暴徒和警察的自由。这种情况下的‘侵犯’固然极其正当,但它仍然是一种‘侵犯’。”[2]

然而,道德也如此吗?是的。因为,一般说来,一切法律规范同时也都是道德规范。柏林所举证的“每个人在一个特定的范围内,都不能对别人施加强制力”岂不既是法律规范同时也是道德规范?“不可滥用暴力”、“不可杀人”、“不可伤害”、“不可盗窃”、“抚养儿女”、“赡养父母”等等,岂不都既是法律规范同时也是道德规范吗?如果说“不可滥用暴力”作为法律规范限制、约束、侵犯了警察的自由,那么,它作为道德规范岂不也同样限制、约束、侵犯了警察的自由吗?道德与法都是对人的行为的规范、限制、约束,因而也就都是对人的某些(亦即那些被认为是具有负社会效用的)自由和欲望的压抑、阻遏、侵犯。只不过,就法律和道德所借以实现的力量来说,道德比法对人的自由和欲望的压抑和侵犯较轻。法是一种权力侵犯,是暴力强制和行政强制的侵犯;而道德则是一种非权力侵犯,是思想教育和舆论强制的侵犯。但是,如果就法律和道德所侵犯的行为来说,道德则比法对人的自由和欲望的侵犯较多。因为法仅仅约束人的具有重大社会效用的欲望和自由,道德则约束人的一切具有社会效用的欲望和自由;法仅仅要求勿害人,道德则还要求自我牺牲。“法是道德的最低限度”。所以,对于每个人的欲望和自由的限制和侵犯,道德并不比法律小,因而道德与法律同样,就其自身来说,是一种恶。我们同样可以说:“每一则道德都侵犯了自由”、“每一则道德都压抑了欲望”、“每一则道德都是一种必要恶”。

但是,美德也是如此吗?是的。因为“美德”与“道德”,如上所述,都是一种应该如何的行为规范:“道德”是外在规范,是未转化为个体内在心理和道德人格的社会规范;而“美德”则是内在规范,是已经转化为个体内在心理和道德人格的社会规范。所以,美德与道德一样,就其自身来说,都是对人的某些欲望和自由的限制、约束、压抑、侵犯,因而也是一种害和恶。“每一种美德都压抑了欲望”、“每一种美德都侵犯了自由”。然而,究竟有没有不侵犯自由、不压抑欲望的道德和美德?

没有。因为道德和美德无非两类:高级的或善待他人的与低级的或善待自己的。善待他人的道德和美德,如“大公无私”、“自我牺牲”、“报恩”、“同情”、“爱人”、“诚实”、“慷慨”等,压抑的是利己的欲望而实现利他的欲望,侵犯的是利己的自由而实现利他的自由,因而是害己以利他,属于无私利他、自我牺牲的道德和美德境界。反之,善待自己的道德和美德,如“节制”、“公正”、“贵生”、“幸福”、“谨慎”、“豁达”、“平和”等,压抑的则是某些利己欲望(如,不理智的欲望),而实现另一些利己欲望(如,理智的欲望);侵犯的是某些利己的自由,而实现另一些利己的自由。因而都属于以害己或利他的手段达到利己目的的单纯利己或为己利他的道德和美德境界。所以,道德和美德无不压抑欲望、侵犯自由、损害自我利益。只不过,道德和美德所要求的境界越高,对自己的自由和欲望等利益的侵犯便越重;道德和美德所要求的境界越低,对自己的自由和欲望等利益的侵犯便越轻罢了。

如果美德就其自身来说,是对于拥有美德的人的欲望和自由的压抑、侵犯,因而是一种害和恶,那么,推此可知:恶德就其自身来说,必定是对于拥有这种恶德的人的欲望和自由的解放、实现,因而是一种利和善。只不过,美德对于每个拥有美德的人,不仅仅是害或恶,而且必定能够导致更大的利或善,因而是一种净余额为利的害,是一种净余额为善的恶,是一种必要恶,说到底,也就是一种真正的利和善。反之,恶德对于每个拥有恶德的人,不仅仅是利和善,而且必定导致更大的害或恶,因而是一种净余额为害的利,是一种净余额为恶的善,说到底,是一种真正的害和恶。

不难理解,“节制”、“贵生”、“谨慎”、“刚毅”、“自尊”、“智慧”等善待自我的美德,就其自身来说,固然压抑、侵犯了自我的某些欲望和自由,但是,这种压抑和侵犯却能够,一方面,防止自我的更大的欲望和自由的被压抑、被损害;另一方面,则可以求得自我更大的欲望和自由之实现,因而其净余额是利和善,是一种必要的害和恶,是一种真正的利和善。反之,“放纵”、“轻生”、“任性”、“自暴自弃”等对待自我的恶德,就其自身来说,固然解放、实现了自我的自由和欲望,但是,这种解放和实现,一方面会导致自我的更大的欲望和自由的被压抑、被损害;另一方面则会阻碍自我的更大的欲望和自由的实现,因而其净余额是害和恶,是一种得不偿失的利和善,说到底,是一种真正的害和恶。

其他对待自我的美德与恶德亦然。试想,“贵生”的美德压抑的岂不仅仅是自己不良生活方式的欲望和自由,如饮食无节、起居无常、无度等等?但通过这种压抑,岂不是可以实现价值更大的欲望和自由:防止早逝而求得长寿?反之,“轻生”的恶德解放的岂不仅仅是自己的饮食无节、起居无常等不良生活方式的欲望和自由?但这种解放岂不是会牺牲自己的价值更大的欲望和自由:健康长寿?“自尊”的美德压抑的岂不仅仅是自己不思进取、自暴自弃等不良的欲望和自由?但通过这种压抑,岂不是可以实现价值更大的欲望和自由:有所作为、取得成就?反之,“自卑”的恶德解放的岂不仅仅是自己的不思进取、自暴自弃等不良欲望和自由?但这种解放岂不是会牺牲自己的价值更大的欲望和自由:建功立业、出人头地?“智慧”――一个人智慧的大小显然与其学习的努力程度成正比――的美德压抑的岂不仅仅是自己不努力学习的欲望和自由?但通过这种压抑,岂不是可以实现价值更大的欲望和自由:富有智慧和获得成功?反之,“愚蠢”的恶德解放的岂不仅仅是自己的不努力学习的欲望和自由?但这种解放岂不是会牺牲价值更大的欲望和自由:富有智慧和获得成功?

至于善待他人的美德,如“无私利他”、“公正”、“报恩”、“同情”、“爱人”、“诚实”、“慷慨”等等,对自己的自由和欲望等利益的侵犯和压抑无疑更为严重。它们压抑的是利己的欲望而实现利他的欲望,侵犯的是利己的自由而实现利他的自由。但是,一方面,它们所能够防止被压抑、被损害的自我的欲望和自由也更为巨大;另一方面,它们所能够实现的自己的欲望和自由也更为巨大。因为人是社会动物,每个人的生活都完全依靠社会和他人,他的一切利益都是社会和他人给的。所以,能否得到社会和他人的赞许和给予,便是他一切利益中最根本最重大的利益。不言而喻,能否得到社会和他人的赞许和给予之关键,在于他的善待他人的品德如何。如果社会和他人认为他品德好,认为他为社会和他人贡献了利益和快乐,那么,他便会得到社会和他人的赞许、赏誉,便会得到他可能从社会和他人那里得到的一切;反之,则会受到社会和他人的谴责、惩罚,便会失去他可能从社会和他人那里得到的一切。于是,说到底,一个人是否有善待他人的美德,正如孟子所言,乃是他一切利益中最根本的利益:“夫仁,天下尊爵也,人之安宅也。莫之御而不仁,是不智也。”(《孟子・告子章句下》)

可见,善待他人的美德对自己的自由和欲望等利益的侵犯和压抑虽然更为严重,但是,它们却能够求得更大的利或善(社会和他人的赞许、赏誉),和防止更大的害或恶(社会和他人的唾弃、惩罚),因而净余额是更大的善和利,是更加必要的恶和害,说到底,便是一种更大的、真正的利和善而非害和恶。反之,对待他人的恶德,如“忘恩负义”、“临阵脱逃”、“损人利己”、“贪污受贿”、“敲诈勒索”、“杀人越货”、“不公正”、“欺骗”等等,对自己的自由和欲望等利益的解放和实现,比起对待自己的恶德来说,无疑更为重大。它们不但不压抑自己的任何自由和欲望,而且侵犯他人的利益以实现自己的自由和欲望。但是,不言而喻,它们却会导致更大的害或恶(社会和他人的唾弃、惩罚)和丧失更大的利或善(社会和他人的赞许、赏誉),因而净余额是更为巨大的害和恶,说到底,便是一种真正的、更大的害和恶,而决不是什么利和善。

有鉴于此,雷切尔斯在总结善待他人与善待自己两种美德的价值时指出,这两种美德乃是人的成功的生活所必需的两种品质:“从最一般的标准来说,我们都是理智的和社会的生物,既需要也向往与他人交往。所以,我们生活在朋友、家庭等团体之中,并且同样是公民中的一员。在这样的环境里,诸如忠诚、公平、诚实品德对于成功地与他人相处是必需的。……从更为个别的标准来说,我们单独的生活可以包括从事一种特殊的工作和拥有一种特殊的利益――坚毅和勤奋便是重要的了。……结论是,尽管这些美德有所不同,却都具有这样的普遍价值:它们是人的成功的生活所必需的品质。”[3]只不过,对于一个人的成功生活所必需的品质来说,善待自我是低级的品质,善待他人是高级的品质,后者远比前者更加重要。

综观美德与恶德之价值可知,一方面,从质上看,美德就其自身来说,是对于拥有美德的人的欲望和自由的压抑、侵犯,因而是一种害和恶;但这种害和恶却能够避免更大的害和恶或求得更大的利和善,因而是一种净余额为利的害,是一种净余额为善的恶,是一种必要恶,说到底,也就是一种真正的利和善。反之,恶德就其自身来说,则是对于拥有这种恶德的人的欲望和自由的解放、实现,因而是一种利和善。但是,这种利和善却必定导致更大的害或恶,因而是一种净余额为害的利,是一种净余额为恶的善,说到底,是一种真正的害和恶。另一方面,从量上看,美德的境界越高,对自己的自由和欲望的侵犯、压抑固然越重,但它所能实现的自己的自由和欲望也越大,其净余额便是更大的利和善;美德的境界越低,对自己的自由和欲望的侵犯固然越轻,但它所能实现的自己的自由和欲望也越小,其净余额便是更小的利和善。反之,恶德的程度越重,对自己的欲望和自由的解放、实现固然越重,但它所导致的自己被损害的欲望和自由也越重,其净余额便是更大的害和恶。恶德的程度越轻,对自己的欲望和自由的解放、实现固然越轻,但它所导致的自己被损害的欲望和自由也越轻,其净余额便是更小的害和恶。这就是品德――美德与恶德――对于它的拥有者的效用,这就是品德――美德与恶德――之价值,这就是品德――美德与恶德――之最深刻本性。

参考文献:

[1][英]罗素.伦理学和政治学中的人类社会[M].肖巍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66.

[2]Isaiah Berlin.Four Essay on Libert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Oxford New York(1969),Pxlix.

[3]Stevn M Cahn and Peter Markie.Ethics:History,Theory,and Contemporary Issues,Oxford University Press,New York Oxford, 1998, 675-6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