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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视域下的人体器官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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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R1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2720(2012)03-0073-01

【摘要】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涉及到自然人多种具体人格权利,以物权的不可侵犯性和优先保护为基点,从拟摘取、摘取、植入等三个特定过程探讨作为物而存在的人体器官。

【关键词】人体器官移植;物权法;法律保护

1从物权角度保护人体器官移植

1.1国内学者的观点:我国有学者认为,活人的身体不属于物的概念受到挑战。王利明教授主持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128 条第2 款规定:自然人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卵子等,以不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为限,可以作为物[1]。梁慧星教授认为,人的身体非物,不得为权利之客体。身体之一部,一旦与人身分离,应视为物[2]。梁慧星教授主持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94 条第3 款规定:自然人的器官、血液、骨髓、组织、、卵子等,以不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为限,可以成为民事权利的客体。这说明脱离人体的人体组织或器官属于物的范畴。

1.2国外学者的观点:日本通说认为,与生存中的人身不同,已经分离出来的人身组成部分构成物权法上的“物”,其所有权归属于第一次分离前所属的人,故对该身体部分的让渡以及其他处分是可能的。德国的迪特尔梅迪库斯教授在其《德国民法总论》中认为:现在必须承认献出的血以及取出的、可用于移植的器官为物。这些东西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而且首先是提供这些东西的活人的所有权。当然,一旦这些东西被转移到他人的身体中去,它们就重新丧失了物的性质[3]。

2人体器官移植过程中的物权法保护

2.1捐献的意思表示使器官成为未来物:作为人体器官移植过程中第一步骤的捐献的意思表示一旦做出后,供体与受体之间便发生了赠与和被赠与的关系,双方达成一种契约。该契约中的标的物就是即将移植的器官,而由于此时的器官还尚未与人体脱离,器官作为“标的物”,却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物权法上的“物”。物权法上的“物”既要求“与人体脱离”,又要求已客观存在。因为捐献器官的意思表示做出之后,虽然此时器官还未脱离人体,但作为标的物的器官就进入到一定的法律关系中,且在将来有成为独立“物”存在的可能,是一种已经确实存在的相对未来物,一种具有期待性的物。

2.2摘取使器官成为现实物:由于摘取器官行为做出后,使器官与人身相分离,脱离了人格的物质载体,也就是说在此时人体器官已经与其原所在的民事主体的人格脱离了关系,因此不再具有人格的因素,而是属于物的范畴。人体器官便从未脱离人身前的未来物转变成了现实物、直至再次植入新的受体之前。

2.3器官成为现实物的归属:在器官捐献关系中,直接的双方当事人是捐赠人和受赠人,而医疗机构与捐赠人和受赠人双方都存在着一种医疗合同关系。此时医疗机构基于器官捐献的关系使它介于捐赠人和受赠人之间,但它在这个关系中并不具有独立的地位。当器官与供体一旦脱离,便被该医疗机构所控制,据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动产自交付之时起所有权发生转移。而此时的医疗机构直接占有、掌控该器官,应负有谨慎保管、储存该器官,并维持该器官的生命力的义务。

2.4植入使器官物权属性消失:由于器官植入到新受体后,成为新受体身体的一部分,为其发挥生理功能,所以,它此时的物权属性消失,继而转变为人格权。在任何情况下原器官权人都不能要求返还器官,即使能够证明器官捐献人做出捐献的意思表示是受到欺诈、胁迫、利诱等非法手段迫使,也只能要求相应责任赔偿。

3具体法律条文对人体器官移植的保护

3.1物权法的总则对人体器官移植的保护:人体器官作为一种私权利,其所有权人有权依法得到保护。任何集体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手段侵害其权利。并且,人体器官作为一种限制流通物,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进行非法买卖器官。

3.2物权法中的占有制度对人体器官移植的保护:在器官移植的过程中每个环节都很有可能发生问题,这其中涉及捐献人、受捐赠人、医疗机构等民事主体。当发生问题就要有人承担责任以及进行赔偿,而在物权法的第241条至245条都是有关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方面的相关规定,将这些规定在适当的情况下使用在器官移植活动中。即占有人的请求排除妨害权和请求赔偿权。

器官移植术大量运用到了临床和医学研究中,民法对人体器官移植的规制不够深入而导致了纠纷的发生。本文是在物权法的视野下看待器官的法律属性,明晰器官作为物的权利归属。这样不仅使得在器官移植的每个环节中都能够运用《物权法》来保障器官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也让人体器官移植活动有了民法上的规制,正确有序地进行器官移植活动。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30

[2]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0

[3]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