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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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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效果未达标,经销商应否赔付?

[案例]2005年5月,原告广东某农资公司与被告罗某签订了化肥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罗某购买该农资公司价值15750元的化肥,货款于当年10月20日前付清;被告在棉花生长周期内用原告化肥,如达不到,原告差额赔付。事后经测产,棉花亩产比原告承诺的目标产量少51.9公斤。在原告索要化肥款的诉讼中,被告同意支付化肥款,但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承担棉花产量未达到目标产量的违约赔偿责任,支付差额损失36589.5元。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化肥款,原告向被告承担差额赔偿责任。双方在二审法院审理中达成协议,将化肥款与差额损失予以抵消。

[说法]原告是否应当承担差额赔付责任是案件争议的焦点。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合同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公司明知棉花的产量具有不确定性,且易受很多因素的影响,但为达到推销产品的目的,仍向被告做出产量承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责任,否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原告应当承担差额赔偿责任。

(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李红敏)

多人如何诉讼才能省时省钱

[案例]2005年,农民工李某在一建筑工地干活,建筑单位欠他及一起干活的43名农民工近7万元劳动报酬。当时他们其中1个农民工去法院,结果胜诉了。现在他们每个人都想去,既交不讼费,又很不方便,那么他们如何诉讼才能省时省钱?

[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这里所说的人数众多一般是指10人以上。据此,李某等42名农民工可以推举2至5人为代表到人民法院,这样李某等人的劳动报酬在一个案件中就能审理,诉讼时只要代表参加就可以了。由于人民法院的案件实际支出费用是根据案件数来收的,这样也可以缓解预付诉讼费的困难。

(阿拉尔人民法院 徐梅)交通肇事逃逸了,

就该承担全部责任吗?

[案例]2006年5月,张某开车将骑摩托车的王某撞下了路基。当时已是晚上,天很黑,张某很害怕,便匆匆离开了现场。事后张某知道王某受了重伤。张某听说交通肇事逃逸要承担全部的责任。可张某认为王某喝了酒,也没有开前车灯,而且王某的车无牌照,张某只需负其自身的责任。

[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如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如果张某能够证明王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可以减轻责任的。

(阿拉尔人民法院 朱芸)

出板报摔残,学校是否全赔?

[案例]2005年,冯新燕、舒晨晨等几名学生应老师的安排在教室内出黑板报。冯新燕踏上一木凳后,木凳突然散架,冯新燕从凳上摔下,致十级伤残,花去医疗等费用近3万元。冯新燕的父母认为女儿在完成校方安排的活动中受伤,校方理所当然应负全责。而校方认为,冯新燕作为一个11岁的孩子应有辨知安危的能力,她站在废弃的凳子上摔伤,也有一定的过错,应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认为,学校在没有老师在场的情况下安排几名未成年人出黑板报,致冯新燕受伤,校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冯新燕作为一名11岁的未成年人,其心智没有发育完全,对危险的判断、预知能力较低,在本案中不存在重大过失,因此不承担责任。法院判决校方赔偿冯新燕30667.24元。

(阿拉尔人民法院 徐冬梅 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