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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完善现代金融服务业监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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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自改革开放、尤其是近十年以来,中国金融服务业已经得到长足的发展,到目前为止已经形成了一个以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服务为主体、其他相关金融服务为补充、相对比较完整的金融服务体系。从行业结构分析入手,对当前中国宏观经济和全球金融危机形势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和展望,反思金融自由化和金融监管方面的经验教训,讨论国际、国内金融监管框架改革,研究未来的监管环境和监管理念,结合这些因素,对如何提升监管能力、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发展;现代金融;监管;服务业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6-0095-03

一、金融监管合作成为必须

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区域金融合作就成为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亚洲金融危机已经过去十年了,危机背景下凸显金融监管合作的重要性。德国发展研究院的Peter Wolff指出,OECD国家中影子银行的问题很严重,影子银行没有受到监管,这会对金融体系、银行体系造成很大影响,也会对公共债务、私有部门债务的质量产生影响。现在主要责任不是找出谁是罪魁祸首,而是依赖国际合作共同渡过危机。

纵观近十年,亚洲新兴经济体的金融一体化程度日渐上升,亚洲金融市场对银行体系的依赖程度下降,债券市场在整个亚洲金融市场的比重从1995年的21.1%上升到2008年的32.4%,股票市场的比重从20.7%上升到23.2%。亚洲债券市场有助于降低货币错配和期限错配问题,降低对银行借贷的过度依赖,分散金融风险;对公有部门和私有部门的投资提供更多渠道,提高宏观经济政策传导的有效性。地区合作可以促进地区和国家的债券市场发展,同时对监管政策进行协调,亚洲国家通过地区合作可以降低对美元的依赖程度和危机的传染效应。亚洲本币债券市场面临一些制约因素,如市场参与者数量很小、外汇管制、税收体系不同、监管框架不同、清算体系不同、缺乏衍生品、评级方法各异以及没有统一的法律框架。地区合作有助于加强债券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比如储备库的建立或者过渡性监管机制的建立越来越重要,这些计划可能会成为全球新的金融体制的一种补充。

而这次金融危机使得国际货币体系货币格局发生了重要变化,最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美元霸权地位的衰落是一个趋势,过程可能会比较漫长;二是金融危机对欧洲的冲击超出了过去的想象,欧元要取代美元有很大难度;三是非洲法郎区没有形成统一的商品要素市场,虽然成立的比欧元要早,但是进展很困难;四是海湾地区的货币合作虽然有很多困难,但是经济基础和欧盟类似,加上海湾地区的特有优势,有可能使海元提前出现;五是亚洲货币合作中,日元或人民币都难以独立担当重任。所以,当前应从扩大区域货币互换着手,增加货币基金规模抵御外部金融危机,争取使人民币和日元成为亚洲国家的储备货币。地区合作有助于提高金融危机的抵御能力,其中汇率合作是地区合作的基本问题,应该通过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协调,挟同干预市场等手段来实现双边或多边汇率稳定。同时,区域货币需要适度的政府干预,特别是联合干预机制,加强合作协商,来解决国际金融体系带来的问题。

二、中国金融服务体制的演变过程及金融监管现状

改革开放之前中国金融发展的明显特征是“大一统”的国家银行模式,真正意义上的金融体制的建设与发展是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才开始起步的,相对应着金融服务监管理念的演变一直没有停止过,只不过每个时期演变的广度和深度不同而已。很多监管理念正是由于国际金融组织的倡导以及金融服务业发达国家的实践才逐渐渗透到其他国家的监管实践。金融服务监管理念演变的动因是金融服务业的迅猛发展导致原来的监管理念不合适宜或者监管漏洞增多,而演变的目标和价值是为了抑制金融风险、保护投资人和消费者的利益以及维护国际和国内金融体系的稳定。

中国就金融监管体系而言'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四个互不隶属的行政和事业机构组成,并设置了除上述四部门之外,包括财政部等在内的多部委领导参加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但是,“会议”并非法定监管机构,也无法律授权,与会主体各顾其利且彼此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做而跟像是“搞平衡”,会议目的往往难以达到。因此,多头监管、自律组织弱化、法律配套措施不足、执法力度不够等缺陷仍然是当前中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顽疾,尤其是多头监管,一直以来并未得到较好解决,监管权力分散,既不利于监管的实施,也有违效率原则。金融业的自身特性需要独立和统一的监管,以迅速应对突如其来的市场变化、化解并减少市场风险。

当前全球金融危机仍然处于非常严重的状态。首先,信贷利差依然处于高位,股票市场微弱,对私人部门的贷款仍然非常少,但是政府贷款上升很快。其次,美国金融机构的资产减记预计为2.7万亿美元,实体经济的滑坡很严峻,可能比预计的要长。再次,新兴市场也出现大规模金融危机,并可能进一步扩大。最后,发达国家的实体经济衰退会影响到发展中国家、新兴市场国家的出口,不排除经济环境的进一步恶化。这次危机是经济全球化之后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经济危机,从金融稳定角度看,这次金融危机给我们带来了很多理念上的反思。第一,中央银行负责系统性风险应有一定监管权,我们的功能监管应从全局系统性角度监管整个体系,维护金融稳定。第二,目前国际金融体系中的制度存在不完善,存款保险制度、银行的压力测试、大机构不能倒闭、公允价值的会计准则,这些维护金融稳定的制度在正常市场环境下可以用,但是在危机的时候不能应用。第三,今后全球金融监管的框架可能有两种选择:一种是无限扩大监管面积,把所有可能产生系统性风险的对冲基金、投资银行、保险公司、银行纳入到央行维护金融稳定的监管框架中来;另一种是回到20世纪30年代大萧条之后的分业监管,限制创新。第四,金融危机一方面是由于美国过去长时间维持低利率政策,另一方面是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缺陷。如果没有过长时间的低利率,问题不会那么严重。因此,金融体系监管和国际货币体系改革要相互结合。第五,再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同时,要注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尤其是跨国银行、跨国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这是有效金融监管的基础。巴塞尔协议只重视资本的监管和市场风险,忽视了综合监管和流动性风险,因此,巴塞尔协议应该从单一指标向综合指标发展,避免金融机构的监管套利。第六,全球金融中心的竞争和监管套利。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全球化客观要求全球监管的合作,问题是如何协调英美以市场为基础的金融体系与欧洲以银行为基础的金融体系的监管框架、监管理念和思路,如何形成防范风险的监管体制。

三、加强中国金融服务业监管的思考

(一)调整监管理念,加强外部监管、功能监管和事前监管

次贷危机是一场系统性风险引发的危机,所受损失的大小基本由参与程度决定,其深层次原因主要是多项因素导致

系统性风险不断叠加,但一直没有得到监管及货币当局的足够重视。次贷危机的爆发表明,以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为主、外部监管为辅的风险管理和监管理念无法克服市场固有的缺陷,一方面,由于机构追逐利润的动机可能使机构做出非理性的行为;另一方面,由于金融机构只对机构自身负责,而不对市场整体风险负责,因此其自身扩张行为就易埋下产生系统性风险的隐患。要识别和降低系统性风险,就必须从市场整体发展的角度,加强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通过反周期的监管要求和宏观政策,消除顺周期的风险叠加因素。

另外,现代金融体系的监管应该更多地强化功能监管和统一监管。监管者要能够审慎地评估金融产品,洞悉其对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针对这些变化,监管体系有必要从过去强调针对机构进行监管的模式向功能监管模式过渡,即对各类金融机构的同类型的业务进行统一监管和统一标准的监管,以减少监管的盲区,提高监管的效率。

最后,要变“事后补救”为“事前监管”。虽然美国在次贷危机爆发后开始反思并计划变革金融监管体制,但损失已经发生,并造成了严重影响。最好的办法是加强事前监督,对创新产品进行深入研究,评估金融产品对经济可能带来的风险,将风险消灭在萌芽中。

(二)完善监管框架,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构

在金融市场日益全球化、金融创新日益活跃、金融产品日益复杂的今天,传统金融子市场之间的界限已经淡化,跨市场金融产品日益普遍,跨部门的监管协调和监管合作显得日趋重要。

具体到中国而言,有必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沟通,必要时设立集中统一的监管协调机构,加强跨行业监管,将以行业为导向的监管框架改变为以目标监管为导向,消除监管盲区,降低监管成本。

(三)不断优化监管规则,加强金融创新监管

金融创新产品有其固有的缺陷,如果落后的监管体制不能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则易发生金融风险。金融创新对监管的挑战在于:

一是使风险更易累积和扩大,为金融危机埋下隐患。这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金融创新固有的杠杆性可以放大投资头寸,在发生风险时也就放大了风险另一方面,从个体机构而言,金融创新具有转移风险的作用,但对于市场整体而言,风险并未消失,而是不断在累积,且由于个体的暂时无风险而刺激个体机构不断地向市场注入风险资产,客观上导致市场整体风险的扩大,最终产生系统性风险。因此,需要谨慎对待金融创新在风险累积和扩大方面的负面作用。二是金融创新的不透明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影响了监管效果。金融创新种类繁多,在基础产品之上经过多种组合、分解而产生的金融衍生品具有结构复杂、难以直接累加和计量的特点,因此难以准确计算风险暴露,大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影响了监管效果,为风险潜伏埋下隐患。因此,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也不能忽视金融创新的负面影响,需要不断改进监管体系、监管方式,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监管。金融创新监管不仅要考虑产品本身和对于金融体系的风险,还要考虑其对于实体经济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

(四)监管重心转移到效益监管上来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人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应转变到以效益监管上来,即从对经营行为的监管转变到对经营成果的监管上来。这也符合保护存款人利益的监管目标。在这种监管模式下,人民银行制定经营规则框架,要求商业银行在框架内遵循市场原则依法自由竞争,给予商业银行广阔的发展空间。但对金融企业的经营效益则制定缜密科学的监测指标,划分级次,重点监测。一旦达到某一临界点,就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警告、督促整改。如果其经营状况继续恶化,必要的情况下,在其尚能清偿债权人债务时,适时勒令其退出金融市场。

(五)金融立法的创新

严格的金融立法是人民银行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法律保证,是金融监管的法律基础和必要依据。面对加入WTO,我们必须借鉴国际金融监管的成功经验和理论基础,根据中国金融监管未来发展方向,系统规划中国科学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当前首要的是做好金融法规的规范和废、改、立工作。一方面,对中国现行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清理,将那些已不能适应金融发展需要的法律法规坚决废止,将那些不很完善的进行重新修订。另一方面,补充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存款保险制度立法、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立法、金融机构信息披露立法以及金融监管过程中对金融机构采取早期纠正措施的法律规定等。目前,中国商业银行业务雷同,资金分散,不良资产占比较高,自身扩充资本金的能力较低,国际金融竞争实力较差,有必要进行银行合并重组。人民银行要研究商业银行合并重组的制度办法,同时大型的外资金融机构有可能参与到合并重组中来,也应该有明确的规范的应对策略。

(六)加强补偿体系风险的控制

信贷金融体系中的银行家和人的补偿体系存在缺陷。其以“投机补偿”形式的道德风险为特点。存在于金融公司的股东和公司的管理人/银行家,交易人之间的典型问题由于后者的补偿方式而加剧。因为这些补偿大部分是以与短期利润挂钩的奖金形式发放的,同时也因为这些红利是单方面的(盈利状况好的时候为正值,而在回报差的时候几乎为零),管理者/银行家/交易人有强烈动机去冒比保证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更大的风险。解决投机补偿倾向的潜在方法有多种。其中可能的方法是,向职业经理人发放必须持有数年的受限制股票红利,以及累积奖金池制度――该奖金池奖金数量的多少与特定投资的中期回报的高低相挂钩。

但是,即使不考虑在一个对金融业人才高度竞争的市场中如何改变补偿的问题,上面提到的解决方法能否完全产生效果也不明显。例如,在近期贝尔斯登危机的情况下,约30%的公司资产被作为受限制股票由员工持有。然而,这一补偿体系并没有防止贝尔斯登进行盲目投资和借贷,从而最终导致公司破产。也许,这是事实,因为个别补偿没有和个别投资,借款决策相关联。然而,在金融市场中,对银行家,交易人的补偿机制应该被认为是一个扭曲投资和借贷决定的一个关键因素。

(七)注重证券化的发起和分配模式的监管

当前的证券化模式(发起和分配模式)存在严重的弊端,因为它降低了发起人要求监督借款人信誉度的动机。在美国抵押贷款证券化链条中,其中的每一个中间人都在收取费用,最终信贷风险被转嫁到那些最不能理解它的群体身上。抵押经纪人、家庭资产评估师、发起抵押贷款并将其重新打包至MBSs的银行、将MBSs重新打包至CDOs,或者CDOs的CDOs,甚至将标的进行CDOs的三次证券化的投资银行、给这些不良金融工具作出AAA评级的信用评级机构,所有上述中间人都在这一中介过程中收费而赚到收入,并将信贷风险沿着链条向下转移。

解决中介机构缺乏对借款人进行适度监督的动机的一个可能办法是,迫使发起银行和投资银行等中间商去承担一些信贷风险;这可能以在CDOs中某些部分的权益层级(eq-uity tranche)(例如,CDO最低级的权益层级是指当潜在附属担保物价值减少时承担最初损失的证券)或者是某些MBSs的部分的形式,这些MBSs的发起使其亲自参与其中。但是,并不能明显的看出,这些方法会完全解决金融中介所面临的道德风险问题。事实上,尽管证券化过程意味着信贷风险从最初发起人和CDOs管理人向最终投资者的部分转移,但是事实是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抵押贷款、MBSs和CDOs方面具有大量敞口风险。的确,在美国大约47%的主要银行资产都是与房地产有关的;对于较小的银行这一数字接近67%。“发起和分配”的证券化模式没有完全将抵押贷款的信贷风险转移给资本市场投资者。银行和券商(例如,贝尔斯登)在许多金融工具上仍然具有相当部分的信用风险。的确,如果这些信用风险完全被转移,这些银行和其他金融中间商将不会遭受目前已经发生的、并在将来也不得不承认的数以千亿美元的损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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