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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股权分置对证券市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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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就是指中国股市因为特殊历史原因和在特殊的发展过程中,中国A股市场上市公司内部形成了“两种不同性质的股票”(非流通股和社会公众股)。这两种股票形成了“同股不同价、同股不同权”的市场制度与结构。股权分置给中国证券市场带来一系列问题,从2005年5月启动的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到目前为止已经进入攻坚阶段。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必将对我国证券市场产生一系列的影响。

一、解决股权分置理顺了证券市场定价机制,解决同股不同价、同股不同权问题

在股权分置改革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本结构有:国家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还有B股、H股等构成。其中,国家股、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而社会公众股和B股、H股虽然能够上市流通,可是三种股票流通的市场却是彼此分割的,同一只股票的价格在不同市场上差异很大。据有关资料显示:在近900家国有控股及参股的上市公司中,国有股及国有法人股根据早期《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在发行时不能低于0.65折股率(即所折股数与净资产的比率),也就是说,每股净资产最高不能超过1.54元,而流通股股东则必须付出几倍于非流通股股东的高溢价才能获取同样的股份。这就带来了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非流通股股东以极低的代价获取各种利益,并确保控股地位,在筹资、定价、风险承担等方面处于超然地位;另一方面,由于只有占三分之一公众股能够流通,人为造成供求失衡,股价畸高,流通股股东不得不以更高的价格参与配股、增发、减持等再融资来获取股权。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后,理顺了证券市场定价机制,实现了同股同价、同股同权。

二、从长远看,解决股权分置最终能够解决股票全流通问题,有利于证券二级市场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

我国证券市场有占三分之二股票因股权分置暂时不能流通,按照“同股同权”的原则,这部分股票迟早要流通,而且随着股票的不断上市,非流通股存量就越积越多,二级市场的压力也就越来越大。所以,必须尽快加以解决。虽然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不能解决资本市场的所有矛盾,但是这个问题不解决,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影响其他制度建设和改革创新的障碍。只有解决股权分置问题,才能最终解决股票全流通问题,才能形成稳定的市场预期。

三、解决股权分置有助于上市公司形成多元化的股权结构,抑制国有股一股独大的问题

所谓股权结构,在我国,就是指国家股东、法人股东及社会公众股东的持股比例。股权结构与企业绩效之间存在着区间效应。股权多元化和适当减少股权集中控制度,对公司业绩的提升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有益的。在股权分置改革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是:占上市公司总数约三分之二的国有控股型公司中,国有股(即国家股和国家法人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大大高于50%。国有股一股独大。这就要求通过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对国有股进行适当减持。

从1999年12月开始的主要为补充社保基金资金缺口的国有股减持试点,结果引起股市近乎崩溃的下跌,到2001年被迫紧急暂停,单纯的国有股减持并没有被市场所接受。股权分置改革,则尊重历史事实,由非流通股股东给予流通股股东支付合理的对价作为补偿,以此换取可以上市流通的权利,受到了参与证券市场方方面面的基本认可,可以相信,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顺利完成,必将为上市公司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解决股权分置有助于理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尽量避免形成内部人控制

在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中,由于国有资产出资人缺位,委托――关系没有理顺,公司化改造往往由经理人员和职工主持进行,再加上信息不对称,这样拥有企业经营权的经理层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企业,并或多或少地拥有了剩余控制权乃至剩余索取权,他们往往利用政府产权的超弱控制形成了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来谋取私利,同时又利用政府行政上的超强控制来推脱责任,转嫁风险,这样就产生了内部人控制问题。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出现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原因固然与外部体制的环境有关,但更重要的是与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有很大关系。解决股权分置的直接效果是通过非流通股缩股、向流通股送股和国有股可上市流通,可以实现国有股权比例的下降和引入其他不同性质的投资人,从而影响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具体来讲表现在:①随着国有股比例的下降,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集中度,有利于减少对企业经营的行政干预;②随着国有股的流通和逐步减持,政府对此类公司的绝对控制权将被打破,法人股股东在董事会中的席位相应上升,法人投资者在公司决策中的地位将逐步得以提升,公司内部监督和制衡机制得以逐步完善,有利于对企业内部人控制限制在一个相对正常的范围之内;③对于个人股东而言,随着公司股权结构的日趋合理,个人股权意识逐步提高。个人股东由过去的主要以“搭便车”为主,将逐步转向关心企业经营,行使“用脚投票”权来反映投资者意愿,这必将影响公司的决策。

五、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为上市公司的收购、兼并和重组扫清了障碍

就优化资产配置这一功能而言,由于存在着股权分置这一障碍,我国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大部分都掌握在非流通股股东的手中。控制权的流通受阻,一方面意味着控制权正常的资本增值和获利的途径受阻;另一方面,则意味着控制权很难由于资产重组、兼并甚至敌意收购而转移,难以实行真正市场意义的收购、兼并和重组活动。前者弱化了非流通股正常的资本属性,后者则强化了非流通股的控制权属性,这两者都会激励掌握控制权的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各种方式侵占流通股股东的利益。随着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必将为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带来更多的机会。具体表现在:一方面,近年来,尽管证券市场存在着大量的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但这些转让并非以市场为基础,往往会受到非市场化的行政干预。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为此类公司提供了企业之间无论场内还是场外兼并重组的市场环境;另一方面,在股权分置改革的过程中,上市公司特别是绩差甚至已经亏损的公司,由于非流通股大股东手中缺乏给流通股股东对价的资本,公司本身资产重组的压力很大,重置成本又相对较小,再加上 股改政策支持,此类公司并购重组将更为活跃。

六、股权分置改革,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对公司经理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在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中,对经理人员行为产生决定性影响的制度主要有两个:一是收入制度;二是组织制度。由于受传统思想和体制因素的影响,我国过去对国有企业负责人包括经理人员往往用管理干部的方式来任用和制定薪酬标准,这造成了国有企业包括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缺乏正常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深入,对管理层激励和约束上,符合市场规律的一些制度创新必然会加快推出和落实。主要有:在经理层收入制度上,包括年薪制特别是股票期权制度将会被采用和推广,如中国证监会推出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中就规定: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可以实施管理层股权激励;在对企业经理人员组织制度的重新安排上,将推出更加符合市场制度安排和更有效率的监督约束机制。特别是随着公司股权结构的完善,公司经理人员的产生将突破传统的行政路径,按市场标准从经理人市场选择,将更加注重个人的经营管理才能,并逐步完全通过董事会来对经理层加以约束,这对股东和经理人之间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是有利的,必然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