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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死亡损害赔偿引发的若干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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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关于死亡赔偿的标准曾经存在一刀切现象,导致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不平等,受到了批评。现有的《侵权责任法》在死亡赔偿金的规定上有所进步,但仍然过于笼统,故而有必要还原继承说的本来面目,在具体案件中由法官结合案情自由裁量以实现个案公平。

关键词 生命权;平等权;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

2005年重庆市三名女孩在同一场车祸中死亡却因户籍分属城市和农村而得到不同的死亡赔偿金,这曾经引发了学界对“同命不同价”现象的讨论,原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29条受到广泛质疑。该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据此,因为同一场车祸丧生的农村女孩和城市女孩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是不同的。之后各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对《解释》进行了变通解释让辖区内的下级法院审理此类问题时参照执行,以解决实际遇到的审理问题。一直到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出台,其在第17条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相对于之前的《解释》,《侵权责任法》无疑是有巨大进步的,这为在同一事故中死亡的被害人获得不同的赔偿提供了平等救济的可能。

最高法院的《解释》是违反平等原则的。我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原则既是一种法律地位上面的平等,也是一种法律适用上面的平等。法律规定往往体现为一种形式上的平等,为每个人设定了一种平等的机会和权利。之所以对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的死亡赔偿金不同,《解释》是考虑到城乡的差别做出的,是为了追求实质的平等。但是《解释》仅仅采用了城乡差别的“一刀切”做法反而导致了实质上的不平等。世界各国都给予了每个人生命权利的绝对尊重。虽然一个人由于后天成长的环境不同,造成了各自能力大小,经济实力强弱不同,但是这不应该成为法律肯定后天不平等(例如城乡差异、东西部差异等)的理由。相反,法律应该努力为社会中的每个人提供均等的发展机会和条件。如果再从立法上面肯定这种不平等就是对生命价值的不尊重。“恶法非法”告诉立法者要关心民间疾苦,以一种普世的情怀对待公民,用善良的情感灌注于法律。给予每个人,包括弱势者,以充分的尊重才是平等原则的应有之义。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律平等所意指的不外是“凡为法律视为相同的人,都应当以法律所确定的方式来对待”。

那么死亡赔偿金到底是什么呢?主流观点认为,人的生命是人的最高的人格利益,死亡赔偿金所赔偿的只是由于受害人的死亡所造成的收入损失等损失,而非对生命利益本身所作的赔偿。与健康权等人身权一样,生命权所体现出来的人格利益是无法以金钱来衡量的,当生命权等人格权遭到不法侵害时,当事人的损失既已造成无法挽回。侵害人给付的赔偿金并不是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的对价,而只不过是受害人所支出的费用(医疗费)、误工费用、因身体受损增加的生活上必要支出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乃至对精神痛苦的抚慰。一个个体的死亡会对受害人身前的社会关系产生影响,他的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应当获得一定的补偿与抚慰。所以,由于每个受害人预期能够获取收入的能力是不一样的,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当然也不一样。所以“同命同价”这个说法本身就是错误的,如果称之为“命价”,其言外之意就是生命是有价格的,这显然是荒谬的。

既然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到利益损失的死者近亲属和利害关系人的救济,那么他们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什么呢?学者大多认为应当采取继承主义的立法模式,即认可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成立损害赔偿关系,受害人获得对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该损害赔偿请求权因受害人的死亡而由其继承人继承。侵权法的任务是对受害人的死亡而受有损失的其他生者进行合理补偿和抚慰,同时追究加害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原先的《解释》采取的是继承主义立法模式,然而这种继承主义又不是原装的继承主义,而是经过改造的的继承主义。因为根据继承主义,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一般不能再单独地进行规定,因为这一部分损失已经被包含在死者的收入损失中了,但在《解释》中,却将死者的“收入损失”区分为 “人均可支配收入”与“被扶养人生活费”两个部分。以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死亡补偿费”,以平均生活费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二者之和大致相当于“收入损失”。

原来的《解释》依照继承主义的立法模式,规定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收入损失的补偿,这是符合法理的,但是却由于民众将死亡赔偿金看作是对生命利益本身的赔偿,所以误解为“同命应该同价”,另外由于在死亡补偿费的计算标准上,简单分为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和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计算,从而引起不公平现象的出现。即使是《侵权责任法》第17条的出台也还是没有在死亡补偿费的计算标准上进行进一步地完善,而只是规定可以按照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但是究竟是按照什么标准还是没有明确。其实还是应当还原继承主义的本来面目,按照每个受害人生前的经济水平跟收入高低等参考因素来计算死亡赔偿金的基础数额,并由法官结合案情,秉持平等公平的原则进行自由裁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个案的公平合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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