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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闲”加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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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在改革开放前沿的深圳市,伴随经济快速发展,土地资源紧缺约束日趋明显。

一边是投资办厂、住房建设亟需土地;另一边却有土地白白闲置,有的甚至撂了荒,成了脏乱差的城市死角。全市可供开发的土地一共也不足200平方公里,而据有关部门初步清理,全市现有“已批未建用地”(包括商品房用地和产业用地)共359宗,面积1003.9公顷,约10平方公里。

深圳的土地寸土寸金,土地闲置绝不能等闲视之。四月中旬,深圳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作出决定,凡属违法违规,逾期未开发的土地,政府将一律收回。常务会议原则批准了《深圳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全面启动全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

闲置情形明确界定

《深圳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是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土地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建设延迟的,土地使用者应在动工开发期限届满前向主管部门提出延期开发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延期开发建设的,可顺延计算动工开发建设日期。

七种方式分类处置

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置, 深圳市强调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遵循以用为先、依法进行、分类处置、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进行。处置必须依法并依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定进行。

根据具体情形,深圳市灵活采取七种处置方式.

一是无偿收回土地,纳入土地储备;二是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三是根据规划调整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四是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收取增值地价;五是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六是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七是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限期形成闲置土地目录

深圳市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职责分工和程序等作出规定,根据谁参与审批、谁参与处置的原则对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进行了分工.确定具体处置工作流程为8个阶段:清查、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出意见、汇总清理意见、通知用地单位、拟定处置方案、处置方案报批、组织实施、执行。

对处置时限, 深圳市提出要求:方案经政府审定后一个月内,市国土部门应完成对全市已批未建地的清查,形成已批未建地目录;市国土局在清查工作完成后15日内将已批未建地目录发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在一个月内提供有关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市国土局在一个月内完成汇总工作;对初步认定属闲置土地的,市国土局应在汇总工作完成后15日内向用地单位发出《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对确认属闲置土地的,市国土局在确认之日起一个月内按宗地拟定相应处置方案报市政府审批;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批准后,牵头部门或单位应在10日内依法启动处置工作。

建立动态长效管理机制

加大对全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的同时,为从源头上加强对用地的监管,建立土地开发利用的动态长效管理机制,深圳市国土房产局公布了《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深圳市范围内签订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相关补充协议的履行、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履行土地出让合同过程中的具体开发、建设行为,一一纳入监管。

《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如果不按照合同约定的建设周期进行开发建设,将受到房地产行业诚信系统的公示通报;不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土地利用要求开发利用土地,将不予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 根据《办法》,土地出让合同一经签订,土地主管部门就将在3个工作日内将土地出让合同在监管系统中进行记载。合同验收前,土地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对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内容的履行情况及时进行重点检查,包括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清地价款;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建设周期进行开发建设;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土地利用要求开发利用土地等。

清理处置闲置土地,盘活存量土地,为产业发展腾出了更多空间,对于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发展之路,无疑是一个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