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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区矫正是兼有刑罚执行和社会工作属性,致力于追求促使犯罪人顺利再社会化并过上守法生活的个别预防目的且兼顾一般预防的刑罚执行制度。其再犯罪学上的理论依据主要有标签理论、社会习得理论及复归理论等。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社区矫正的入刑,体现了我国越来越重视社区矫正在刑罚执行中的作用。
关键词:社区矫正 标签理论 犯罪人
《刑法修正案八》中社区矫正的入刑,使社区矫正这一制度在我国以法定形式确定下来。当前我国对社区矫正的研究越来越多,但多是以刑法学、社会学等角度进行分析和研究的,笔者认为社区矫正作为犯罪预防中社会预防的一个方面,以犯罪学的视角对其进行分析和研究能究其在犯罪学中的理论基础,为真正达到矫正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找到理论支撑点。
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的概念以适用对象是否包含违法者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区矫正包含对违法者的矫正,而狭义的社区矫正仅针对犯罪人。我国当前采用的是狭义的概念。不同学者对于狭义说也有各自不同的观点。
其一,非监禁刑罚执行说,认为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活动。其二,刑罚执行说,认为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其外延包括各种非监禁刑的执行和刑罚的替代措施。该观点基本上认为社区矫正的本质是刑罚执行,是行刑与矫正的结合,并且注意到了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及整合各方力量对提高教育改造质量的重要性。其三,罪犯矫正说,认为社区矫正就是在社区内对犯罪人实施的各种矫正措施。美国学者福克斯、英国学者麦卡锡等人持此种观点。笔者认为,社区矫正是兼有刑罚执行和社会工作属性,由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共同对符合条件的犯罪人在社区实行监管、教育与帮助,致力于追求促使犯罪人顺利再社会化并过上守法生活的个别预防目的且兼顾一般预防的刑罚执行制度。[1]
二、社区矫正的犯罪学理论依据
(一)社会习得理论
社会习得理论起源于美国社会学界中社会过程学派的代表人物萨瑟兰Eduin H. Sutherland提出的差异交往理论,他最早认为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根本上是不恰当的社会化的结果,并提出了“犯罪行为是习得的”著名论断。后经犯罪学家阿克思、威尔逊、赫斯腾的不断深入研究,社会习得理论日臻成熟。该理论的核心是反对把生物的或天生的因素作为行为产生的决定因素,而强调社会的习得对个人的影响,认为包括犯罪在内的人的行为,是在于他人的相互交往中习得的;环境,特别是人际环境对人的行为有重要的影响。
社会习得理论认为犯罪并非天生的,而是后天习得的,强调犯罪人和普通人的共同性。正如哈格所指出的一样,罪犯与我们一样是正常的人,而不是病人,“就大部分而言,罪犯并没有病。他们像我们一样,更坏点说,我们就像他们一样,潜在地,我们可能都是或都可能成为罪犯”。如果我们能肯定罪犯和我们一样,那么我们就有信心将他们改造成与我们一样的守法公民,这就是习得理论对后来行刑改革和行刑理念尤其是矫正理论的深渊意义。
(二)标签理论
社区矫正在西方的产生和发展,是和犯罪学理论的不断深化分不开的,实证犯罪学研究的新成果为社区矫正制度提供了理论养分。其中,标签理论对于社区矫正的促成,居功厥伟。标签理论社会习得理论是同一时期出现的,该理论于20世纪60年代末兴起,并迅速成为犯罪学的主流理论之一。
标签理论认为,越轨行为本是特定的人和与该特定人有关的其他人之间相互作用,其他人对该行为适用特定规范,贴上越轨行为这一标签的结果。根据此理论,社会对某人偶尔犯错的初级偏差行为给予严重之非难并贴上不良的标签,就易导致另一阶段更严重的偏差行为(次级偏差行为)。将罪犯判刑并投入监狱等司法机构无疑是最深刻的标签化过程,以为机构可能将犯罪人从身体和心理上与社会隔离开来,会割断犯罪人与学校、工作、家庭和其他支持性影响的联系,会增加向他们牢固地打上犯罪人烙印的可能性,从而不利于罪犯的自我更新。总之,标签理论强调的是罪犯与社会之间的相互作用,即罪犯与传统的社会的关系(特别是当代社会代表着正式的社会控制机构)。
标签理论在进行理论研究的同时,也提出了改革控制犯罪的机构与制度的刑事政策建议,如非犯罪化、转向、非机构化、赔偿和补偿等。因为将罪犯判刑入狱是最深刻的标签化过程,所以标签理论强调应将一些罪犯在矫正机构内服刑转到社区内进行矫正,以减轻监狱机构对受刑人所形成的消极标签效果。标签理论不仅倡导将狱内矫正改为社区矫正,而且主张判令犯罪人通过支付赔偿金或其他方式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或者提供社区服务来补偿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标签理论提出的上述刑事政策建议对社区矫正的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2]
三、社区矫正对犯罪人的价值
(一)为犯罪人再社会化提供正常的社会环境
监狱改造是一种典型的强制社会化形式,这种再社会化过程由于是采用高压和强迫的手段,且在严格监管的氛围中进行,个人的参与是完全被动的,因此效果十分有限,甚至可能适得其反。而且监狱社会与正常社会存在巨大差异,即使犯罪人在监狱中已被改造好,回到社会后对新的环境和新的人际关系仍然需要重新适应。犯罪人再社会化的理想环境是正常社会,而不是监狱社会。
社区矫正制度的最大优势之一,便是让犯罪人居住在社区,这样对犯罪人的再社会化非常有利:第一,使犯罪人能保持正常的家庭生活。人人都需要有一种归属感,犯罪人也不例外。与家人朝夕相处会使他们感到安全、踏实和放心,更有利于他们反思自己的问题。由于家庭的温情的感化、家庭成员的帮助和监督以及家庭责任感的启发,犯罪人更能改邪归正和保持良好的行为习惯。第二,使犯罪人能保持正常的社会联系。社区矫正让犯罪人住在原处,有机会继续担任原来的社会角色,这使得他们与社会的各种联系得以继续进行,有利于其在社会中找到自己的位置。总之,社区矫正制度下的犯罪人可以继续自己的正常生活,能够在基本正常的生活环境中反省和修正自己,使重新做人的想法付诸实现;也使他们能满足自己的基本心理需要和物质需要,从而腾出心理空间和情绪空间,调整和反思自己的生活状态。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为犯罪人的再社会化提供正常的社会环境,在犯罪人与社会之间缔结一种积极的关系,正式社区矫正的追求和优势所在。
(二)使矫正对象免受犯罪亚群体的消极影响
社区矫正让矫正对象远离犯罪亚群体,不但让他们免受犯罪亚文化的不良影响,避免了相互间的交叉感染,而且为他们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接受主流文化提供了可能。首先,远离犯罪亚群体有利于犯罪人对自己的过去作出否定评价。让犯罪人回到正常社会,与遵纪守法的公民相处,在他寻找新的心理依靠时,社区的正面社会力量及时伸出热情之手,便能使其有机会以身边的人为参照物,检查自己的行为,成为告别过去的开始。其次,远离犯罪亚群体有利于犯罪人保持守法生活。犯罪人行为和心理的矫正是复杂的过程,如不能割裂矫正对象与犯罪亚群体的联系,矫正对象的改过心理很容易受到消极影响。
(三)对犯罪人的心理矫正
犯罪心理学认为,人的行为归根到底是受其心理、意识支配,犯罪是人在其心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行为。因此,要真正改造犯罪人,是从根本上改变犯罪人的犯罪心理。对犯罪人犯罪心理的矫正过程,一方面需要注重犯罪人的自我改造,但是外部环境的作用不可忽视。将犯罪人隔离其与外界环境的联系并不利于犯罪人犯罪心理的矫正。
社区矫正将犯罪人置于社区中进行改造,从对犯罪人犯罪心理的矫正来说,首先可以弱化犯罪人的标签化心理,减少其由于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心理上的自卑感,防止其人格欠缺的进一步恶化。其次,通过与社区的正面社会力量的接触,犯罪人可以多了解未犯罪人的心理态度,便于在专业矫正人员的帮助下找到自己心理上的犯罪的动因及相对应的纠正方式,促使犯罪人人格的完善。最后,社区矫正给犯罪人提供了人性化的社会环境,能够调动犯罪人的主体积极性,主体内外的积极因素可以弱化犯罪心理,使犯罪心理向良性转化。
四、结语
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已在我国刑法中被明确规定下来。在犯罪学中,标签理论、社会习得理论以及深化的复归理论是其理论的依据,在这些理论中,能够说明社区矫正是致力于追求促使犯罪人顺利再社会化并过上守法生活的个别预防目的且兼顾一般预防的刑罚执行制度。同时,随着刑罚轻缓化、行刑的社会化的趋势的影响,社区矫正在实现犯罪人再社会化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但未丽.社区矫正:立论基础与制度构建[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35~36
[2]周国强.国外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及其发展评估[J].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
[3]姜祖桢.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M].法律出版社,2010
[4]汤道刚.社区矫正制度分析[M].中国社会出版社,2010
[5]陈和华,叶利芳.社区矫正的理论分析[M].犯罪研究,2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