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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中私人财产保护的法律现状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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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城市房屋拆迁对实现城市规划目标,推进城市环境面貌更新,合理利用城市土地资源,改善城市居民生活条件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仍然存在许多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拆迁安置法规尚不健全、拆迁补偿标准较低等几个方面,特别应更多关注城市房屋拆迁中私人财产权益的法律保护,完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以确保城市化建设顺利进行和和谐社会的构建。

关键词:房屋拆迁;私人权益;财产保护

中图分类号:DF523.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6-0112-02

城市房屋拆迁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必然现象,伴随着城市建设迅猛发展,拆迁纠纷也越来越多,这些问题不仅严重侵害城市居民的合法权益,引发群众大量上访,而且影响社会稳定,也造成一些地区和行业的过度投资。近年来不断出现的拆迁矛盾和拆迁纠纷已经表明,拆迁问题表面上看是一个城建纠纷问题,实际上它已牵涉到法律、政府职能、公众权利等多个方面,特别是应更多关注城市房屋拆迁中私人财产权益的法律保护,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完善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以确保城市化建设顺利进行和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城市房屋拆迁中私人财产权益的法律保护与现状

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这一条款将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保护明确列为宪法权利,并确立了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宪法原则。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这一条款的规定体现了当公民的私有财产受到侵害时,应当享有的待遇和可以选择的救济途径。但因《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律效力层级太低,仅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体系也很不完善,无力承担起私人财产权法律保护的重任。

《物权法》中唯一涉及房屋拆迁问题的条款是第42条,该条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如果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公民私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可以被依法征收,但是要给予相应的拆迁补偿,同时还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与《宪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相比,《物权法》更进一步加强了对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拆迁补偿是城市房屋拆迁中的核心问题,直接关系到被拆迁人的利益,因而也成为拆迁纠纷的焦点。拆迁补偿对被拆迁人的财产权保护不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补偿范围过于狭窄。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我国拆迁补偿的范围包括房屋及其附属物、房屋收益以及搬迁费用四个部分,却未提及对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而土地现在升值又很快,在某些地方甚至是房屋建筑面积的数倍。

2.补偿价格评估方法存在缺陷。按照2001年《条例》规定,价格评估“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些省份在地方条例中规定了“基准价格+修正”的估价方法。但在实践中,地方政府往往并未根据城市房价变化及时调整基准价格,造成评估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甚远,被拆迁人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3.评估机构缺乏独立性。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房屋评估机构通常由拆迁人指定。这些评估机构因与委托人有利益关系,在缺乏严密的市场监督情况下,很难保证其在房屋估价中的中立性和公正性。

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涉及到的程序性问题主要有拆迁许可证的批准、拆迁范围的确定、补偿标准的确定等。当前拆迁纠纷不断,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拆迁各方缺乏沟通,拆迁程序不够透明,拆迁法律规范不健全导致不能有效地解决拆迁矛盾和纠纷。

二、城市房屋拆迁中私人财产权益保护的对策

(一)拟定《城市房屋拆迁法》

“法治首先是一种社会精神;其次是对法的综合检验。”作为拆迁依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无论是从法律角度分析,还是在拆迁实践中,都已经经不起法治精神的严格考究,在效力上和实施上远远不及制定出的法律,不能适应现代法制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本文建议废除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一部特别法,即《城市房屋拆迁法》。通过对《城市房屋拆迁法》的实施,保证对被拆迁人的补偿能够及时发放,补偿到位,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公平的拆迁补偿制度

公益拆迁中,拆迁补偿属于行政征收补偿。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无法与强大的政府相抗衡,因此,公平补偿被拆迁人的损失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建立公平的拆迁补偿制度是城市房屋拆迁中私人财产权法律保护的必然要求。在以市场价格为主导评估房屋价格的原则被确立之前,在房屋拆迁领域是以房屋的重置成新价格为主结合区位补偿价格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这样,房屋的价值基本上就是房屋的建筑成本价格加折旧后的价格,即使加上当地政府制定标准的区位补偿价格,离房屋实际的市场价格差距仍非常大,往往是十几平方米的补偿款才能在附近买到一平方米的商品房。这种价格补偿标准非常不公平。因此,必须适当提高拆迁补偿标准,以进一步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三)设立正当的拆迁法律程序

无论是公益拆迁还是商业拆迁,正当法律程序都是保证拆迁合法、公正、有序的必要前提,也是私人财产权法律保护的根本途径。在城市房屋拆迁法还难以出台的情况下,应当在相关的法律或专门的行政法规中确立正当的拆迁法律程序:

1.建立拆迁许可和拆迁裁决听证制度。如果被拆迁方对于拆迁行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这一目的提出质疑,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政府应当在听证会上说明拆迁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规定,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听证制度的意义在于充分保障被拆迁人对拆迁程序的参与权,在全面协商、真诚对话的过程中消除和化解被拆迁人对拆迁决定的潜在不满情绪,达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和相互平衡。

2.建立公开、公平选择拆迁评估机构的机制和确立科学的评估标准。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协商选择拆迁评估机构或由政府聘请专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拆迁房屋进行评估,提出科学合理的补偿标准。被拆迁方也可以聘请独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提出自己的标准。对于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或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情况下,政府主管拆迁的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

(四)完善强制拆迁行为

虽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了强制拆迁制度,但并没有具体规定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措施手段;此外,强制拆迁还存在缺少一套完善的执行程序,且执行权限划分不清等问题。为维护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实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利益冲突的平衡,体现公正执法和公正司法,有必要对强制拆迁进行法律规制,健全房屋拆迁制度,限制采用粗暴手段进行拆迁;建立一套完善的执行程序,在各项手续齐全的情况下才可以拆迁;明确划分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对房屋拆迁的强制执行权,依法强制拆迁,有效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物权法》弥补了这一不足,第42条第3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不难看出,物权法的规定更进一步的维护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当前城市房屋拆迁是城市建设中不可回避的一个现象,是我国走向繁荣的必由之路,但在拆迁过程中要切记经济要想跨越式发展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面对当前拆迁中遇到的诸多问题,如拆迁人滥用公共利益侵吞私人财产,利用其优势地位降低补偿标准,钻法律空子强行拆迁等,严重侵犯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阻碍了法制社会的进程,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因此,为了满足法制社会的需要,促进和谐社会的进程,必须早日制定一部《城市房屋拆迁法》,加强对私人财产保护的力度,规范强制拆迁行为,提高拆迁补偿标准,充分维护被拆迁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