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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绿色FDI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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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中国接受的外商直接投资(FDI)达到了530亿美元,首次成为全球接受外国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相应的负面影响。外商直接投资通过非法进口和使用危险废物、生产过程和产成品污染、转移有害技术、设备和产品以及转移ODS(臭氧层损耗物质)的生产和消费等方式将大量的污染密集企业转移到我国,给我国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和任务。去年我国人均GDP已超过1000美元,这既是一个“黄金发展时期”,又是一个“矛盾凸现时期”,对应着人口、资源、环境等瓶颈约束最为严重的时期。因此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构建绿色fdi设想,对于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绿色FDI的含义

所谓绿色FDI即是指外商投资项目在我国投资设厂后,必须遵循绿色设计和清洁生产理念,生产和制造符合环保要求的绿色产品;必须通过绿色机构的绿色认证标准,同时获取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授予的环境标志。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坚决予以停产甚至关闭。

1、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绿色设计的要求,生产和制造符合环保要求的绿色产品。

所谓绿色技术,是减轻环境污染或减少原材料、自然资源使用的技术、工艺或产品的总称。它包含产品从概念形成到生产制造、使用乃至废弃后的回收、重用及处置的各个阶段,是从摇篮到再现的整个过程。也就是说,要从根本上防止污染,节约资源和能源,关键在于设计与制造,不能等产品产生了不良的环境后果再采取防治措施,要预先设法防止产品及工艺对环境产生的负作用,然后再制造。

绿色产品是指在其生命周期全程中,符合特定的环境保护要求,对生态环境无害或危害极少,资源利用率最高,能源消耗最低的产品。绿色产品具有丰富的内涵,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优良的环境友好性,即产品从生产到使用乃至废弃、回收、处理处置的各个环节都对环境无害或危害甚小。②最大限度地利用材料资源。绿色产品应尽量减少材料使用量,减少使用材料的种类,特别是稀有昂贵材料及有毒、有害材料。③最大限度地节约能源,用无污染、少污染的能源和原材料替代毒性大、污染重的能源和原材料。

绿色FDI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绿色设计的要求,把保护环境、控制和预防污染物落实到设计与制造的全过程,生产和制造绿色产品,减轻环境的污染。

2、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通过绿色机构的绿色认证标准。

ISO14000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第207技术委员会(TC207)从1993年开始制定的一系列环境管理国际标准,它向各国政府及各类组织提供统一、一致的环境管理体系、产品的国际标准和严格、规范的审核认证办法。

国际标准化组织在颁布了ISO14000标准后,国家环保局于1996年1月批准成立了国家环保局环境管理体系审核中心,专门负责ISO14000系列标准在我国的实施、培训工作以及同国际有关机构的交流。199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批准国家环保局会同有关部委成立了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1997年8月28日,指导委员会下设的两个分委员会-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和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正式成立,这预示着我国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正式开展。

绿色FDI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通过我国认证机构的审核,取得认证证书并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检查、复审以及换证。

3、外商投资企业还应获得环境认证标志。

国际标准化组织将环境标志定义为:印在或贴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的宣传环境品质或特性的用语或符号。一般来说,环境标志产品具有两个共性:首先,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企业对周围环境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有关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其次,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能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和安全标准。

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是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设立,是代表国家对环境标志产品实施认证的唯一合法机构。绿色FDI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合法程序获得我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授予的环境标志,否则将停止生产或关闭。

实施绿色FDI的必要性

1、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壁垒迫切要求发展绿色FDI。

一方面,发达国家的一些外商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和逃避所在国严格的污染治理规定,相继在我国投资设立污染防治费用高、处理难度大的农药、化工、印染、造纸、电镀等企业;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制定严格的环保技术标准或采用绿色环境标志、绿色包装制度、绿色卫生检疫制度和绿色补贴制度,以限制或禁止外国商品进口。这些近似苛刻的技术标准成为阻挡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入发达国家市场的一道绿色屏障。严峻形势表明,发展绿色FDI已迫在眉睫。

2、发展绿色FDI是缓解资源约束矛盾、减轻环境污染的有效途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用能源消费翻一番支撑了GDP翻两番,到2020年,要再实现GDP翻两番,即便是按能源再翻一番考虑,保障能源供给也有很大的困难。大量事实表明,环境污染的大量产生,与资源利用水平密切相关,同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存在内在联系。为了减轻经济增长对资源供给和环境污染造成的压力,必须尽快实施绿色FDI,推行清洁生产,使经济社会活动对自然资源的需求和生态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从根本上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

3、发展绿色FDI能够推进循环经济的迅速发展。

从1999年开始,国家环保总局率先从企业、区域、社会三个层面上,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循环经济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循环经济的运行应遵循“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基本原则,绿色FDI所遵循的绿色设计和清洁生产的理念恰好符合循环经济的这三个原则。

实施绿色FDI的政策建议

1、完善公众参与制度,扩大公民参与范围,以便于维护自身、国家和社会的利益。

政府本身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时候,不可能只靠部分公务员和部分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依靠整个社会广泛的参与。我国以往的环境立法中,对公众参与也做出了一些规定,但是这些规定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并且公众参与的形式比较单一,缺乏公众参与的激励性规定。立法和行政部门应当从下面两方面入手来发展公众参与制度,改变目前落后现状:①在做出批准设立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决定前可以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并且邀请公众代表出席,决定出台时应当公之于众,并取得公众认可。②接受并鼓励公众对可能造成污染的外资企业项目进行监督,对于举报污染环境企业有积极表现的公民给予精神和物质双重嘉奖,以克服公民因行使环境权成本较高而消极对待这一权利的缺陷。

2、提高我国环境立法和环境标准的科技含量,尽快与世界先进工业技术标准接轨。

我国对环境标准的制定存在着很多不足。首先,我国的环保法规中缺少许多配套的技术性标准;其次,我国的环境标准偏低,会为外商向我国境内转移“夕阳”产业、重污染工业创造机会;再次,在标准的体制方面,离市场导向的机制还有相当大的距离,在标准的制定范围、标准的性质、强制内容等方面都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和WTO的要求。因此我国应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环保产业调控激励机制,尽快与世界先进工业技术标准接轨,不给外国投资者利用技术差别转移污染的可乘之机。

3、加强环境法的执法能力建设。

我国环境立法无论是在种类和数量上都是比较系统和完善的,但是已经制定的环境法规得不到全面、有效的贯彻实施,是目前我国普遍存在的一个突出而紧迫的问题。因此应像发达国家一样,把重点放在提高执法能力、强化环境执法方面。例如,瑞典在1990年成立了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下设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家化学药品局两个机构。到2000年,瑞典21个省级政府,289个区(地方)政府都有专门的环保工作部门;为了保证环保法律的执行,瑞典在全国5个区域设立了环保法庭,同时还设立了国家环保最高法庭,专门审理环保案件。

4、调整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发展战略

在引进外资的指导思想上,要坚持外资必须为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服务,应做到以外资促环保,以环保促外资,坚决纠正片面追求引进外资规模和数量而忽视环境质量的做法,把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作为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的重要内容。同时,要进一步调整引进外资的产业导向,坚决禁止从国外引进严重污染环境又难以治理的原材料、产品、工艺和设备;坚决禁止引进废旧物品。积极引进高新技术、先进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以改进产品性能,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鼓励外商投资于农业新技术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引进好的优良品种和新的种植经营管理技术,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高度重视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产业的外资利用工作,积极鼓励外商投资于以公路为重点的交通和重要原材料建设项目;设立环保科技园,鼓励外商投资于环保产业,开发“绿色产品”,监督外资企业的环保管理。

(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