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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产品客户是否指定受益人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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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通过对受益人指定与否的法定后果进行思考和分析,指出寿险公司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善意提醒和细心引导客户指定受益人,以期完美地实现真实意愿,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受益人既是寿险合同的关系人,也是寿险合同保障的对象。实务中,未指定受益人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它可能会给保险金的申请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如要公证、还债、缴纳税款、摊薄保险金、诱发亲情紧张、理赔时效过长等等,说明未指定受益人确实存在缺陷。而目前,仍有很多的客户并不知道该问题的严重性,继续重蹈覆辙;专业性的寿险公司也以为理赔结案后保险金分配的事不属于合同约定义务,公司无权干预。

[关键词]寿险产品客户 寿险合同 受益人 探讨

一、是否指定受益人将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我国新《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即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合同。当发生保险事故并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时,其受益人可依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请求给付并独自享有身故保险金。该条款包括二层含义:

一是受益人的受益权是为满足被保险人利益而设,是被保险人按其自己意思处分合同利益的结果,受益人依据被保险人的指定享有受益权,实际上是被保险人利益的延伸。所以,受益权来源于被保险人对自己生命利益的让渡,保险事故发生后,指定受益人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意愿领取保险金,独自享有、使用和支配,无需偿还被保险人债务,或缴纳税款,真正保障了受益人的生活质量,完全符合被保险人意志。

二是依受益权领取的保险金具有独立性。受益权是基于保险合同而产生的权利,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4条第5款规定,受益人依照受益权在被保险人死亡后领取的保险金不得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不得用以抵偿被保险人的债务,缴纳税款。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可以指定一个或多个,指定多个时需说明每个受益人的受益比例是多少,这样就能避免一些纠纷的产生。

但实务中,不是每一份保险合同都指定有受益人。因此,我国新《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又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指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该条款包括二层含义:

一是未指定受益人时,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险金将进人他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享有,保险人必须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根据《继承法》第33条第1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保险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因此,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如果作为遗产处理,就必须用来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和应缴纳的税款。

二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享有。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则保险金的请求权又归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可另行指定新的受益人,受益权不能继承。

二、帮助客户指定受益人的理论基础

(1)最大诚实原则的体现

保险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也是经营信用的行业,最大诚信原则就充分体现了合同双方的最大善意,它要求双方不得隐瞒、欺诈,以最大的善意、公平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交易时彼此坦诚相待,如同爱己一般爱人,彼此要“亮出自己的底牌”,充分展示自己私底下所掌握的信息,以公平、合理的态度相互对待。最大诚信原则贯穿于保险交易的整个过程,在投保前、保险合同缔结之时、保险合同履行过程,甚至在保险人理赔之后,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受最大诚信原则的制约。

保险人因从事保险活动,熟悉保险业务,精通保险条款,且大多数保险条款由保险人制订,而投保人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对条款不甚了解,甚至在理解上发生偏差和误解,而一旦出现错误,往往难以弥补,或留下终身遗憾。因此,保险人的专业指引和善意提醒显得尤为重要,它可以纠正某些客户只顾买保险,侥幸自己短时间内不会死亡或忘记思考死亡后保险金如何分配的事情。所以,保险人在恰当的时候应给予诚恳的提示和说明,解释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好处,建议慎选受益人,“不怕一万就怕万一”等,引起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注意,最后由客户自愿决定,是否需要指定受益人以及如何确定受益人。

(2)展行《保险法》条款说明义务的需要

新《保险法》围绕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的保护做了许多修订,其中一个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完善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即订立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条款的内容。对保险合同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作明确说明。这不仅包括“对免险责任条款的明确说明”,也包括“对普通条款的一般说明”。目前,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已引起了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高度重视,尤其是寿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不仅既提示又说明,还为日后举证“已明确说明”做足了准备,可谓是天衣无缝。而普通条款却被疏忽或冷落,人们认为普通条款不会导致解除合同、合同终止或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严重后果,随便说说就行。

(3)建立服务品牌,提升市场竞争力的需要

随着寿险市场竞争的加剧,寿险行为已处在一个由价格竞争向保单内涵服务竞争的转型期,做好保单基础服务,尤其客户根本利益的服务,往往更能打动客户、站稳脚跟、决胜于千里。目前,很多寿险公司都致力于为打造国际顶级金融保险集团的目标而努力,他们往往建立了很高的战略品牌,树立了优质的服务理念,组织结构高度集中、成本管理统领领先、客户资源充分共享等“大事”完成得非常出色,但他们往往疏忽做好解释条款、帮助客户指定受益人、解除客户受领保险金的困扰、分析被保险人对指定受益人的心里状况等系列“小事”,认为“小事”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不影响公司履行保险金给付。

三、案例分析

未指定受益人给被保险人家属带来的麻烦。

案例:广东云浮市某伍先生,男,35岁,2008年11月29日投保我司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身故保险金12万无,没有指定受益人。2009年9月6日,被保险人因驾车不慎当场死亡,几小时后,随坐的伍母在抢救无效后也死亡。伍母的继承人为此进行了受益权公证,内容如下:伍母因交通事故医治无效死亡,死后遗下保险金一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现有效的被继承人有丈夫、子女伍兄l、伍兄2、伍兄3、伍某,又因伍某先于伍母死亡,其遗下伍子和伍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伍某应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权利由其子女代位继承。据此,被继承人遗下的上述遗产应由其丈夫、子女伍兄1、伍兄2、伍兄3、伍子、伍女共同继承。2010年1月20日,被保险人的7位继承人向广东国寿提出了身故保险金申请,公司在核实事实的基础上,分别向各位法定继承支付保险金如下:

12万元该案中,被保险人有一双未成年的儿女,他们最需要经济支助,他们的成长、生活和教育均需一大笔资金,他们又是伍某最亲近、最牵挂、最不放心的家人,伍某的死亡对他们影响最大,因为被保险人的父亲有其他兄弟照顾,三个兄弟也都成家立业,经济宽裕,可惜伍某投保时,根本没有考虑身故保险金的事。若寿险公司的营销员或其他人员能在投保时给予他适当指引,也许今天他未成年的儿女能多获得一些生活成长金。

四、如何帮助客户指定受益人

上面案例仅是未指定受益人保单发生理赔后的一些缩影,一定层面反映出未指定受益人保单在理赔时,会给人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如遭受亲情受损、官司纠缠,支出更多的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为了将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作为专业机构的寿险公司有义务、也有能力去帮助客户实现指定受益人。我认为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作为:

(1)寿险公司将“帮助客户指定受益人”纳入服务品牌与管理中。

如置于“国寿1+N服务”、“你的平安我的承诺”、“一张保单一辈子的幸福”等服务宣传中,自觉或不自觉地宣传指定受益人的好处、没有指定受益人潜在的风险,培训、教育广大客户,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帮助其认真、慎重地对待指定或变更受益人。

(2)订立保险合同时,营销人员应主动、善意地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宣传或详细说明受益人的重要法律地位,提醒客户最好指定受益人和受益份额,并慎重选择受益人,以防不测。

l.最好明确指定受益人。因为没有受益人时,保险金作为遗产处理,可能会引起遗产纠纷,不利于保全自己的财产。

2.指定要明确。切不可模糊概念,譬如“我妻子”、“我孩子”这类词语,而是应该明确指出姓名,避免日后纠纷。

3.受益人应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需经被保险人同意。

4.受益人可以变更。如果您认为现在的受益人不够理想,中途可变更。但需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且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前。

5.受益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可约定各自受益的顺序和份额,若指定多个受益人还应说明每个受益人的受益比例是多少,避免产生另类纠纷。

6.指定受益人时要考虑谁是您最想给予保障的人,父母、配偶还是小孩?对未成家的青年来说,受益人可以是父母,以在万一不幸时,借此尽孝心、报答养育之恩;对于已成家的人来说,则父母、配偶、孩子均可以考虑。

7.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8.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而无其它受益人,则保险金的给付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3)寿险公司核保、保全、理赔等环节通过《体检通知书》、《加费通知书》、《缴费通知书》、《失效通知书》、《生存金领取通知书》、《医疗险理弃核定通知书》等再次提示未指定受益人的客户补充指定受益人;或专业制作“指定受益人善意提醒”短信向客户发送。

五、结语

作为拥有专业优势的寿险公司,欲想在激烈竞争的保险市场中止于不见败之地,保持行业领先优势,就必须在服务中取胜。“帮助客户指定受益人”就是这样一个既细小又不平凡的善意之举。唯此才能营造出更和谐、更亲善的社会环境,才能让寿险公司与客户取得保险活动的“双赢”成果。

作者简介 张昌松,男(1975.5—)湖南长沙人,中南大学资源环境经济学博士研究生,保险学院培训师资中心主任。研究方向:企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