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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在医院被拐医院应担责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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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张华与侯丽结婚多年一直没有小孩,经过多年的求医问药,2006年12月,侯丽终于怀上了。经过小心翼翼的十月怀胎,2007年9月1 2日凌晨,侯丽在医院剖腹产下一健康男孩,一家人欣喜若狂。侯丽分娩后,与婴儿同室同床,并有张华陪伴。当日上午8时许,侯丽发现孩子脸色泛黄,遂要求张华到值班室请医生查看。张华前脚刚出病房,紧跟着就进来一名护士着装的人查看婴儿,说婴儿患新生儿黄疸,需抱到治疗室治疗,随即就将婴儿抱出了病房。约5分钟后,张华和一名医生回到病房发现婴儿已被抱走,张华随即到治疗室询问,却被告知刚才没有人抱婴儿来治疗。随后,张华四处寻找无果,于当天下午报案,但警方至今未破案。侯丽与张华多次同医院交涉,医院只同意二人免交侯丽的住院费用。2007年10月,二人在与医院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要求医院赔偿经济损失3980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2008年3月,法院审理此案后,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评析]根据事实,本案应定性为履行医疗服务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

侯丽在医院住院分娩,医院与侯丽之间就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有收取医疗服务费用的权力,同时也有向侯丽及其新生婴儿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并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的义务。由于医院病房人员管理措施不到位,致使他人乔装医务人员进入病房将婴儿抱走,在安全管理上存在重大漏洞和疏忽,未尽到管理人的合理义务。孩子的丢失导致张华、侯丽对婴儿依法享有的监护权受到非法侵害,给张华和侯丽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因此,法院判决医院赔偿二人经济损失并支付精神抚慰金,是妥当的。

点评律师 张立君

骨灰盒应由近亲属保管

[案情]1983年,大学毕业的郑浩与张玲结婚,婚后二人长期分居。两年后,他们有了一个女儿,取名郑英。1995年,郑浩认识了刘敏,两人产生了感情,开始同居,并于1998年生下一个儿子,取名郑明皓。2007年7月,郑浩在出差途中因车祸死亡,遗体被殡仪馆火化。过后,刘敏以妻子的身份将郑浩的骨灰取走并临时存放在陵园。张玲与郑英得知原委后,异常气愤。张玲与郑英认为她们分别是死者的妻子和女儿,是死者至亲的人,是处理遗骨的唯一权利人,刘敏的行为客观上妨碍了她们对亲人的祭拜和悼念,在精神上给她们造成了严重伤害,已经构成了侵权。为此,她们到法院,要求刘敏归还郑浩的骨灰并赔偿精神损失。法院审理后判决刘敏归还死者的骨灰,但对张玲和郑英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没有支持。

[评析]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祭奠权,但是根据我国的风俗习惯,骨灰系死者遗体、遗骨的转化物,寄托着近亲属的情感和哀思,因此只有近亲属才对死者的骨灰享有相应的权利。本案张玲和郑英是死者郑浩的妻子和女儿,与死者有最近的亲属关系,二人基于夫妻、父女之间的身份均对郑浩的骨灰享有权利。刘敏虽与郑浩同居并生育一子,但双方来办理合法结婚登记手续,亲属关系不成立;而且郑明皓尚年幼,不足以承担保管死者郑浩骨灰的义务,所以考虑到我国的传统道德观念和风俗,法院判决由张玲和郑英保管郑浩的骨灰。

本案中,刘敏将郑浩的骨灰取走并存放在陵园,并非以非法或违公德的方式进行处理,虽然造成张玲和郑英心里不安,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法律规定对“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所以法院对张玲和郑英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也是正确的。

责编 昕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