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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诉讼撞墙行政垄断再遭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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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各地车主的联名委托, 2007年初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家辉将中国保监会告上了北京市一中院。

诉状称保监会在审批同意相关部门提交的交强险保险条款和费率申请前,并未向利害关系人机动车车主告知陈述、申辩及享有听证的权利,其行为侵害了车主的权益,特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交强险行政许可决定程序违法,判决其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召开听证会的法定义务,在补正程序后重新作出交强险行政许可。

多次遭拒

6月8日上午,刘家辉律师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电话,告知其不符合要求,按照专家的指点,她重新改用另外一套方案,修改了诉状。

下午一点,刘家辉律师再次来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这已经是她第三次提交状。

“诉状递上去后,立案庭的一位领导说,形式要件仍不符合条件,还是无法受理。” 刘家辉律师回忆道,当时她就盯着那位领导说,法官,对不起,我要坚持,我们并没有无理取闹,也没有滥用诉权。我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取得诉权,但是我认为向保监会提出行政复议那是在浪费时间。如果再不予以立案,请您下裁定,我去上诉。

“法官告诉我,你为什么这么坚持呢?保监会给你的复函中不是说,交强险费率调整较大时会举行听证吗?”

第三次告以失败。

在第三次的一个月后,法院于7月12日再次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为此,刘家辉律师还专门在自己的博客上向委托人道歉,“亲爱的委托人和关心交强险诉讼进展的人们,很对不起,上述结果可能令大家有些失望。因为我考虑靠保监会自己纠正自己的错误不太容易,故直接到法院立案,经过一个月的等待,立案却未成功,把宝贵的时间耽误了一个多月。看来,法院的立案标准和专家学者及我个人对立案标准的判断是有所差异的。”

她在电话里告诉记者,现在她准备去走行政复议的程序,在复议程序走完以后,再到法院的诉权就可以无条件获得受理。

“因为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将向保监会提起。当初没走这个程序,一是认为这个复议程序不容易走通,二是想尽快启动程序,促使保监会召开听证会,看来当时我对形势的估计有些过分乐观了。”刘家辉律师叹了口气。

目前,刘家辉律师被879名车主授权交强险诉讼,而腾讯网专门开辟专栏征集交强险诉讼支持者,准备下一次的事宜。

律师质疑

“法院肯定不会受理这样的案子,这很正常。”广东某律师事务所的谭明军律师并不奇怪刘家辉律师的遭遇,“像这种案子,法院的压力很大,一般情况下都力促不用上庭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

但是刘家辉律师则认为“是法官被保监会的回复蒙蔽了。”她在电话里笑说“或者就是法院想给保监会留面子吧,这事情让保监会自己去收拾。”她乐观地认为,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保监会又获得了一次纠正自己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机会。

自去年交抢险推出后,保监会的决定就备受争议,而法院在不予受理时所强调的保监会交强险费率调整较大时会举行听证的借口也不为刘家辉律师接受。

刘家辉律师坚持,他们提出的听证与保监会依据交强险条例对费率调整的听证不是一回事。

“我们与保监会的法律依据不一样,我们依据的是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主张要求举行交强险行政许可相关问题的听证,除了费率之外,还有责任构成、责任限额、赔偿程序等诸多问题,这不是交强险条例规定的仅费率听证一项能解决的。”刘家辉律师还强调,仅根据交强险盈亏的数据对费率进行调整,根本无法扭转机动车无辜被撞还要赔钱这种荒谬的法律现象。

刘家辉律师还强调交强险除责任构成存在重大问题外,如果费率厘定、决策程序不透明这些问题不公开举行听证会其弊端就不会得到根本解决。她告诉记者,保监会向社会公布交强险相关数据,这些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需要质证、认证,单方很难使公众信服。

刘家辉律师在接受采访时,不断跟记者强调,他们向保监会提出听证,完全是依法提出的。按《行政许可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有陈述权和申请权,如果因行政许可受到伤害,利害关系人还有权要求赔偿。

肇起行政独断

交强险的立意并没有问题,但是在经过一系列的非正常操作之后,却充满了疑问。

虽然是强制性保险,但交强险的实质还是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建立的保险合同关系,车主缴纳保费,保险公司对汽车事故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正是基于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这一规定如果得到执行,显然可以平衡保险公司与车主双方的权利义务,尤其是维护处于弱势的广大车主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北京科技大学法律系法学博士侯登华说。

但实际情况是保监会违反程序公正原则,将这些业务交由三大保险公司来做,保险中的各关键数据的测算、确定方面,都是由三大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来进行的。最终,由保险公司精算净保监会确定的保费数额、保险责任限额堂而皇之成为强制性的标准。

广东律师谭明军说,保险公司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难免有瓜田李下的嫌疑。

很难琢磨保监会的想法。目前中国机动车辆高达1亿5千余万,涵盖范围如此之广,涉及利益主体如此之众,保监会对此却置若罔闻,也许我们应该善意的理解为保监会希望先实施再各方听证的考虑。

同时作为一项汽车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居然政府监管部门可以下强制性文件来要消费者就范。

“从规定上来看,这种强制是绝对强制性的。”刘家辉律师很肯定地告诉记者。

据她介绍,在国外很少出现行政强制性的交强险。以美国为例,四十几个州,只有三个州对于交强险的规定属于绝对强制,其他州对于交强险责任的规定都比较轻,是相对强制,而至于政府对交强险定价则只有一个州。

信诚保险公司的冯杰分析师说,保险作为一种现代市场的商业行为,任何部门、任何单位都没有权力要求消费者进行保险或不保险,“即使是保险行业的监管部门也是如此,也许他们担心市场定价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可实际上在交抢险出来之前,并没有发生行业垄断或价格垄断事情,倒是保监会插手之后出现了他们所担心的情况。”

他表示奇怪,对于公众利益的保护,为什么不可以通过《交通法》及相关赔偿条例来进行?为什么不可以通过《民商法》及相关条例来进行,而通过一种强制性市场交易工具来进行?

“现在我们要问题的是,这种强制性征收机动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其法律依据何在?”广东律师李绪彬在接受电话采访时大声说道,“如果政府的保险监管部门不是为我们社会提供公共品,而是仅是为保险公司提供谋利市场交易品,那么这种责任险的意义又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