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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私贷公用”类贷款的风险分析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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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私贷公用”是目前各商业银行普遍存在的现象,虽然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开展,但是由于它实际上扭曲了正常的经济信用关系,因此极易产生风险。本文通过两个典型案例,对“私贷公用”现象产生的原因及带来的风险进行分析,最后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私贷公用;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05-0079-03

一、“私贷公用”的两个案例

案例一:某化工有限公司为一民营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化工产品。由于生产需要流动资金,故向某商业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30万元。由于该公司不符合商业银行贷款条件,贷款申请被拒绝。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在以企业为主体申请贷款受阻后,为了达到变通申请贷款的目的,以公司总经理名义向商业银行申请个人消费贷款,开出工资证明为年薪50万元,同时又以该公司作为保证人进行担保。商业银行按照本行政策为李某进行个人授信后,李某顺利以个人名义贷款30万元,并将其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后来由于企业经营不善,当贷款到期后无法归还。商业银行向李某追讨未果,至法院后,发现李某无个人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担保人财产时发现,该公司因经营不善,早已破产,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最终该笔贷款成为一笔不良贷款。

案例二:某重点中学因建设急缺资金,学校以教师王某、张某、刘某等个人名义向某商业银行贷款,钱直接划到学校账户,用于学校工程建设,贷款利息均一直由学校给付。贷款到期后,教师均未归还。银行遂以王某、张某、刘某等人为被告至法院。法院依法作出了由被告王某、张某、刘某等人限期偿还银行借款判决。判决生效后,王某、张某、刘某等人仍未归还贷款,银行遂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执行中,教师们因自己是帮学校贷款却被执行而想不通,群体上访或罢课,最终因政府出面由财政拨款偿还贷款才得以解决。

上述案例是目前商业银行“私贷公用”现象造成风险的典型表现。“私贷公用”指的是单位员工以自己名义向金融机构贷款交于单位使用。“私贷公用”主要表现为:各类机关、学校职工以自己名义贷款用于本单位;企业负责人及员工以自己的名义贷款,并用于本企业使用的行为。如何识别“私贷公用”带来的风险并对其进行控制与防范是摆在商业银行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私贷公用”产生的原因

“私贷公用”是在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深化过程中,一些单位或者企业到银行贷款不再容易的情况下而产生的一种现象。虽然这种现象无法定为违法,但是它掩盖了经济金融工作中的许多矛盾,扭曲了正常的经济信用关系,容易造成新的银行信用风险。如果及时偿还贷款,双方相安无事,还可以为商业银行带来一定的效益,然而一旦单位或者企业经营亏损或破产,不能归还贷款,该贷款就极容易成为银行的不良资产。“私贷公用”产生的主要原因如下。

1.商业银行规避信贷约束,开拓信贷业务的需要。目前金融市场竞争激烈,各金融机构为了抢夺市场,扩大信贷规模,纷纷开展各种创新业务。其中个人授信贷款是一种重要的金融产品。一些中小企业,大部分是民营企业,不仅经营效益良好,而且与银行往来很讲信用,只是由于处在起步发展阶段,受其经营规模、资金实力等指标影响,要按现行统一的企业评信标准,这部分企业达不到商业银行贷款的信用等级,不符合贷款条件,虽然事实上对其发放贷款是没有风险的。面对这些风险较低的贷款项目,部分商业银行为了开拓信贷业务,吸引更多潜在优质客户,从“创新”和需要出发,采取以企业所有人或职工个人授信借款来避开企业贷款的繁琐审批程序,希望既可以解决一些民营企业合理资金需求,又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扩大信贷业务,在扶持企业壮大、培育优质企业的同时获取更多的利润收入。这是目前“私贷公用”产生的内在原因。

2.部分不合格借款主体筹集资金的渠道。金融机构在办理信贷业务时必须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根据《贷款通则》等相关规定,借款人必须是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国家机关不得作为借款人。而在现实生活中,仍然有许多不合格的借款主体由于资金需求向银行申请贷款,在银行审批严格情况下,采取以单位职工自然人身份向银行申请贷款供单位使用的方法。前述案例中学校由于不是经营单位,根据担保法规定又不得以学校财产作为抵押,所以申请贷款困难,因此才以职工名义申请贷款(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这是“私贷公用”现象产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三、“私贷公用”容易造成的金融风险

“私贷公用”类贷款的存在对发放此类贷款的商业银行乃至整个金融体系及社会稳定都容易造成巨大的金融风险。

1.“私贷公用”类贷款致使商业银行的贷款管理工作混乱。首先,由于此类贷款名义上不是企业贷款,贷款银行无权直接调阅企业的相关资料,对借款人的个人资金账户也没有办法进行监督,因此银行对真正使用借款企业的财务收支状况无法掌握,对其资产负债情况无法准确评价,从而无法掌握企业经营状况的好坏,无法作出相应的提前准备与措施。其次,由于借款人的个人财产可以自由处置,如果个人贷款用于企业使用后,又将个人财产进行处置,一旦无法归还贷款,银行将无法保证债权的实现。第三,形成复杂的法律纠纷关系,当贷款无法归还时,银行在时往往要同时企业和个人,增加诉讼成本和难度,而且胜诉后法院对此类案件难以执行,往往造成银行赢得官司而赢不到钱,导致贷款最终损失。[1]

2.部分不法经营者利用“私贷公用”类贷款骗取银行贷款。虽然商业银行本着扩大信贷规模、抢占市场份额的良好意愿来发放此类贷款,但一部分企业经营者利用商业银行急于扩大信贷业务而忽视信贷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或者利用一些商业银行的信贷人员道德素质偏低,与其内外串通套取银行贷款。在实践中,一些银行信贷管理系统不健全,信贷员业务技能不熟悉,在信贷操作过程中,由于对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缺乏全面的了解和正确把握,没有能力对私贷公用类贷款的发放进行可行性论证,更无法对贷款投向等作出正确的判断和严格的把关。贷款发放后,也不能对贷款的运用进行有效的跟踪,从而导致贷款的损失。还有一部分信贷人员道德品质恶劣,不但不按信贷管理规章制度办事,发放关系贷款、人情贷款,甚至搞权钱交易,内外串通,明知一些企业经营者企图以个人名义或以职工名义贷款供企业使用却与其勾结,伪造贷款手续,导致部分不法经营者骗取银行贷款。

3.“私贷公用”给整个金融体系安全带来隐患。首先,容易导致金融部门统计数据失真。“私贷公用”的贷款反映在统计报表上是个体贷款,造成贷款数据统计不真实,掩盖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的真实结构,给国家宏观经济决策提供了错误的信息。[2]其次,容易导致“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登录数据缺失。因为个人贷款不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登录,所以,查询时系统不能准确提供企业贷款的真实情况,使信贷登记咨询系统部分功效丧失,从而导致其他银行为该企业发放贷款时贷前调查失真,给其他银行信贷资产埋下隐患。第三,由于部分民营企业经营者以企业职工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如果企业经营不善,贷款无法归还,将导致职工本人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有不良记录,造成以后在社会生活中的种种不便,甚至会引发群体上访等影响正常社会生活秩序等现象出现。

四、防范“私贷公用”风险的对策建议

随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全面开放以及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我国的金融市场竞争将会更加激烈。各商业银行抢占市场份额的竞争仍然存在;对于信贷人员个体来讲,贷款业务的营销与也与其个人利益有着较密切的联系,在此情况下,“私贷公用”的现象还会以各种方式出现,因此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防范。现阶段,加强对“私贷公用”类贷款的管理,防范其可能带来的风险,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1.转变信贷经营观念,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扶持力度。出现“私贷公用”类贷款的根本原因是由于部分商业银行信贷经营理念陈旧,民营中小企业以企业法人为主体贷款困难造成的。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各商业银行的领导要切实解决思想认识问题,转变传统信贷经营管理模式,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为完善小企业金融服务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改变在业务拓展工作中的制度教条主义,从过度依赖企业财务报表、依赖足额抵押担保以及依赖大客户的做法,转变为从实际出发,着眼未来,扶持具有潜力的中小企业。这样就大大减少中小企业经营者采取迂回手段以个人名义申请贷款供企业使用的客观需求,同时也可以给商业银行的经营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

2.完善信贷内控制度,加强信贷队伍建设。针对已经发生的此类贷款事实,各商业银行应根据当前信贷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建立和制定关于此类贷款操作的办法,规避贷款操作风险。一是对此类贷款发放与管理的经验要加以总结,不断规范和完善信贷行为,尽量不发放此类贷款;如确有需要的可以以个人经营类贷款方式进行操作,坚决杜绝民营企业经营者以职工名义申请贷款的行为。二是要加强信贷人员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技能的培训,提高信贷人员素质,切断内外串通套取贷款的纽带。

3.完善信贷监控体系,扩大贷款监控范围。各商业银行还应对本行已发生的“私贷公用”的贷款进行彻底清理,对疑似已申请此类贷款的企业或个人进行监控,及时了解还款资金来源。对为借款人提供保证的企业要注意加强贷后监控,密切注意担保企业经营动向,在担保企业经营不善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因其恶意破产逃避担保责任。要注意法律的时效性,及时催收贷款本息,抵押担保不足值和手续不全、不规范的要重新全面落实。

4.同业联合,联手采取对策。对已经发生的恶意逃避债务行为和各商业银行因“私贷公用”产生不良贷款的案例,商业银行应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人民银行进行报告,制作黑名单及案例汇编,提示同业,联合本地区同业对相关企业及个人加以防范和制裁。

参考文献:

[1] “私贷公用”借贷纠纷案件如何确定被告[J].人民司法,2000,(2).

[2] 王昭滢.“私贷公用”在乎也[J].审计与理财,2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