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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家上学”应包容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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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学校陆续开学。某教育机构近日一份研究报告称,全国约有1.8万名学生选择“在家上学”,多集中在广东、浙江和北京等经济较发达地区。

消息一出,就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争论。争论的焦点,第一个在于“在家上学”是好是坏,利弊几何;第二个在于家长让孩子“在家上学”是否违法。因为,《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如果教条来看家长不让孩子去学校读书,国家法定的九年义务教育缺失,的确侵犯了孩子的受教育权。上个世纪50、60年代,甚至一直到80、90年代,一些电影等文艺作品所反映的,就是孩子读书心切,但家长出于省钱或者使用劳动力的目的,不让孩子上学,然后党员干部如何不辞劳苦,去做通家长的思想工作。

显然,现在时代已经变了。1.8万名学生为何在家上学?《中国在家上学研究报告(2013)》显示,家庭选择在家上学前四位的原因依次是:“不认同学校的教育理念”(54.19%)、“学校教学进度过慢”(9.50%)、“孩子在学校没有得到充分尊重”(7.26%)、“孩子厌倦学校生活”(6.70%),均与学校有着密切关系。

今天,1.8万名孩子不去学校,不是贫困,也不是家长意识落后,反而更多是出自高收入高学历家庭,是出于追求更好教育而主动选择在家上学。“在家上学”可以视为一种另类教育模式。在这里,家庭是主要的教育场所,教师通常由父母担任或者另外聘请家庭教师。

由政府组织,建立起完备的义务教育体系,在我国其实时间并不长。很长的时间内,我国国民的教育,主要就是在家庭或者宗族或者一个经济群落内完成。大家都知道古时候的私塾,由家庭聘请教师单独授课,或者家长亲自上阵,而目的都是一致的:给孩子传道授业解惑,为社会培养人才。这种教育模式,在中国持续了上千年。

教育主要由政府承担,并以法律的形式作出整齐划一的规定,在中国不过几十年。如今,经济不断发展,社会观念多元,许多家长或者有了新的想法,或者对体制内的教育不满意、有意见,而让孩子在家上学,只要不违背孩子的意愿,或者剥夺孩子受教育的权利,家庭单位应该有这个权利和自由。

况且,今天的社会个体,体制内生存的只是部分,因此进入社会也好,就业也好,对于所谓“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硬性要求,也只是部分。越来越多的经济组织由私人建立,他们对于子女的教育,会有着个性化的要求,他们的经济体量也足以容纳其子女的就业。并且,随着社会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体制外生存的人群,他们可以依靠一技之长为他人提供服务,也可以自主创业,总之,他们并不需要国家颁布的那个“本本”。况且,“在家上学”只是极少数家庭的自主选择。

知识就是知识,没有必要苛求必须从哪个途径得来。条条大路通罗马,应该允许部分人不走寻常路,信息化时代的来临,家长素质的普遍提高,这才为“在家上学”打开了机会大门。“法”,根本是用来保障权利的,而不是限制,只要家长经过慎重考虑,只要孩子愿意接受,选择教育的方式与有关法律之间,应该并不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