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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车相撞伤游客,四方当事人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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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7年,于先生随某旅游团购买了北京某大峡谷旅游服务公司出售的旅游区通票。该公司的下属单位北京某滑道娱乐有限公司,在滑道主要区域无疏导员的情况下,安排了一名带车员,带领于先生等部分旅游团成员,乘坐滑道车向山下滑行。因途中遇雨,刹车失灵,滑道车相撞,造成于先生面部多处骨折,鼻中隔偏曲,左视神经损伤,因此住院治疗。后因赔偿问题,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于先生了解到北京某大峡谷旅游公司和北京某滑道娱乐有限公司有“雨雪天气,禁止滑行”的管理制度。同时了解到北京某滑道娱乐有限公司的申请开办单位是北京某旅游设备有限公司,于是,于先生将该三家公司诉诸法院,要求该三家公司连带赔偿医疗、二次手术费、误工损失、家属及本人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伤检以及精神损失等各种费用共计13.5万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由滑道娱乐有限公司和大峡谷旅游服务公司共同对于先生赔偿除二次手术费外两万余元,并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驳回于先生对游艺设备有限公司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

法律分析:

于先生购票乘坐滑道娱乐有限公司滑道车,双方即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滑道娱乐有限公司有义务保证于先生滑乘时的人身安全。而滑道娱乐有限公司违反管理制度,在阴雨天滑行,致滑道车刹车失灵相撞,造成于先生身体受到伤害。对此,滑道娱乐有限公司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大峡谷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向于先生出售包括滑道娱乐项目在内的旅游区通票,亦有保证于先生滑乘时人身安全的义务,故大峡谷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应与滑道娱乐有限公司共同对于先生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但于先生所要求的大量的二次手术费,实际尚未发生,法院未予支持。另外,由于两种以上法律关系不能在同一案件中一并处理,因而,法院也未支持于先生主张由游艺设备有限公司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请求,均是正确的。

律师建议:

作为旅游服务企业,一定要严格执行行业管理制度,对设计应有的岗位,决不能出现缺岗的现象。在类似禁止滑行的情形出现后或即将出现时决不能解禁,以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减少企业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作为游客,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在有兴趣享受刺激性活动时,要了解该活动的禁止性情形,考虑是否符合条件,即使旅游服务企业因某种原因而执行管理制度有误,也可发现问题,以避免不必要的损伤发生,扫了游乐的兴。另外一旦发生事故后,可通过咨询法律人士,找准赔偿责任人、赔偿项目及数额,以避免加大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律师简介:

王钰奎律师,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业17年,主要致力于民事、刑事案件研究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