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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县节约集约用地的几点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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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自然之源,是人类社会生生不息,代代相传的基础。作为我们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土地管理,大力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把“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这一基本国策落到实处。

一、严格土地管理,做到依法用地,合理用地

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执法,做到依法用地,合理用地,尤其在村民建房、新农村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各项公益事业用地上实施强力引导,尽量少占或不占用耕地搞建设。农村村民建住宅审批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到“三到场”。 即:宅基用地申请受理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农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位置和面积使用土地。

二、严格规划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管理中的龙头作用

近年来,国土资源部门积极参与政府的宏观调控,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龙头”作用。在制订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做到合理划定建设用地和耕地保护区,确保城市国有土地集约合理利用,使耕地占用数量得到有效保护,为盘活存量土地,控制新增用地,确保土地利用走内涵挖潜之路。

三、强化执法监察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开展清理闲置和浪费土地资源的专项行动,盘活建设用地存量,提高土地使用率,做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从而减少在总量上对耕地和土地资源的占用,以实现耕地总量不减少的保护目标。

对未批先建、少批多占、边批边建的违法用地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对未批先建的,要发现一起拆除一起,通过严格执法整肃农村用地秩序;实行“一户一宅”制度,防止以分户名义的“一户多宅”。

四、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

根据城镇化建设目标,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制定旧村庄改造和零散住宅整理归并的总体方案,并按计划、分年度组织实施;要实行“建新退旧”制度,经批准新建住宅后,建房户必须将原旧宅基地退出,逐步消灭散、乱、差的“空心村”。积极探索旧村改造、零散住宅整理归并的途径和方式,推广成功经验

五、严格土地使用标准,促进各项建设节约集约用地

强化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坚持“以项目定用地、以投资额定用地量”的方针;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时,应增加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土地置换实施方案。提高工业项目用地的投入产出率和集约利用水平。实行单位面积土地最低投资限额,工业项目单位面积土地的投资额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鼓励投资建设多层标准厂房,严格限制单层建筑物,提高土地容积率。以合同形式明确集约用地各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上一年度供地率达不到70%的,不能申请办理新报批手续。土地利用集约度不高、未达标的,不得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规模。推进土地市场化配置,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的内在机制。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允许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流转,也可以设定抵押。严禁私自将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变为建设用地。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租赁宅基地。不符合村镇建设规划的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不得以流转方式,再行确定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建、重建、扩建。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应依法签订合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年限由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集体建设用地在流转中的收益归集体土地所有者或转让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应专项用于农民集体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

六、加强监督检查,全面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责任

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要把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纳入市、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使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切实承担起推进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的监测,主要是做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土地变化状况监测。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地计划、结果及实际开发利用情况等动态信息。对批多用少、占而不用的土地,坚决依法收回,重新配置。做好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建立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全面掌握各类土地变化状况。重点监测各地新增建设用地、耕地减少和违法用地等情况,监测结果要向社会公开。

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的监管机制,批前要严格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用地指标体系等规定,对项目用地各项指标进行审查并提出预审意见,项目没有达到集约用地规定的,预审不通过,不予安排用地计划;批中要加强建设用地定额管理,严控新增用地总量,依据省规定的定额指标及市规定的单位面积投资强度等因素,综合确定供地数量,坚决核减超指标的用地,制止浪费土地、粗放用地行为;批后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实施全程监管,督促用地单位按集约用地的规定开发利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