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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中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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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告送达是送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基于现状,有必要重新审视公告送达,针对实践中和立法上的问题,从适用、确定、信息传递、时间的角度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关键词】公告送达

法律规定

实践特征合理化建议

送达是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权益维护的起点。公告送达是送达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适用对当事人权益维护也相当重要。但实践中,公告送达的功能发挥不尽人意,当事人出庭率极低,法院适用随意。随着当前案件纠纷的增多,公告送达适用的总量不断增长,有必要重新审视公告送达制度。

一、公告送达的特征

公告送达是一种诉讼行为,但这种诉讼行为必须通过媒介,其背后隐含的是诉讼信息的流动或者说传播。一般说来,公告送达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公告送达是民事程序中的一种信息传播方式;送达公告实为一种特殊的媒介广告;公告送达是拟制送达;公告送达是一种必要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只是民事送达制度的一种补充。

二、我国民事公告送达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实践中,不能正常送达的情况时有发生,但案件却不能因此无限期拖延,于是人们通过拟制送达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难题。公告送达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一)实践中公告送达适用的泛滥与随意性

实践中,法院在采用公告送达方式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并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严格执行,体现在:如何确定使用公告送达存在随意性。以及下落不明的判断方法,是否用尽其他送达方式必须用公告送达,一般都是法官确定,没有切实标准。是否真的找不到受送达人,真的除公告送达外其他送达方式不能送达,没有记录。公告送达方式选择也很随意,公告送达的使用没有标准,法律上也没有规定,一般是法官自己决定,形式化现象严重,使公告送达的作用微乎其微。

(二)对确定适用公告送达的审查

公告送达是拟制送达,难以避免错误风险。因而,立法上对其规定要严格: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且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适用。法院在适用公告送达时应进行严格的审查,可司法实践中,法院很少对适用公告送达的理由进行严格的审查,只根据原告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作出决定,几乎不调查核实案件实际情况,滥用公告送达。

(三)案卷中公告送达的具体记载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或经过。在实践中并没有很好地执行,是因为大多数公告送达的案件是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的当事人很少阅卷,这就使得法院在案卷记载时不是很负责任。

(四)公告送达的时间

从送达的次数来看,从受理到审结至少要经过三次送达。一般来说,如果开始时是公告送达,之后使用的也是公告送达。假设一个案件公告送达三次,每次时间为60天,光送达时间就是半年。

(五)滥用公告送达的法律后果

因适用公告送达案件绝大多数是缺席审判,公告送达的受送达人大多数不参与诉讼,也不会阅卷,法院难免有所懈怠,忽视公告送达的合法性审查。实践中借当事人不在家离婚损害他人的情况是有发生。

三、完善我国民事公告送达制度的思考

我们从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权力,减少其对审判公正的影响的的角度对公告送达的完善进行思考,提出合理的建议。具体说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对公告送达的适用严格审查

《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现行立法对其条件规定来说,宽严比较适度。但立法上没有规定对公告送达适用条件进行审查,司法实践中法官也很少主动审查。相对来说,我国台湾地区“由申请公告送达的当事人对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事实负证明责任,并由法院作适当调查以核对相关情况”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二)合议确定公告送达的适用

法院对公告送达组织合议庭,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和法院掌握的信息作为根据,对案件是否采取公告送达进行裁定。每个案件一般情况下都要多次送达,应当每次公告送达都要合议庭另外作出裁定,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案件的有关情况很可能发生变化。当且仅当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受送达人必须使用公告送达时才可继续适用。

(三)增强公告送达的信息传递

1.建立复杂化的送达方式。我国当前采用的送达方式是“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虽有选择性,但太过单一。可以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公告送达的文书由书记员负责保管,并公告提醒当事人来领取。若送达文书是通知书,则法院必须在法院公告栏张贴而且必须同时刊登于大众媒介,才具备法律效力。

2.增加公告送达的方式。科技飞速发展,公告送达的方式也需随着科技发展而多样化。例如可以利用网络进行公告,效果就比报刊好一些,而且管理方便。

3.公告送达刊登的报纸不可限定为人民法院报,可以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最能到达当事人为目的确定送达媒介。如,当事人是活跃在文娱界,就可以确定文娱界的报刊。

4.完善公告内容。送达公告常以字计费,法院为节省在公告内容上言简意赅,使公告内容不是很清楚明确。建议设立一种机制,若公告内容不全产生歧义,要追究责任。

(四)缩短公告送达的生效时间

当前立法公告送达的生效时间为60日过长,应适当缩短。而且,实践中的“送达难”问题很多是诉讼当事人恶意造成的,有些当事人拒绝签收法院直接送达的诉讼文书,导致诉讼文书送达不能,不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我们认为,国内有住址的受送达主体30日为宜,涉外(含港澳台)受送达主体60日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