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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曝外遇史就能离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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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对簿公堂,丈夫坚决要求离婚,妻子执意不肯。最后关头,丈夫抛出“杀手锏”,曝光了自己与第三者长期同居的隐私。“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然而,准予离婚无异于让过错缠身的丈夫阴谋得逞,让默默奉献的妻子雪上加霜。

是纵容丈夫的花心,还是保护妻子的痴情?自曝外遇史等于离婚通行证吗?

2009年10月中旬,湖南省洪江市法院审理的这起普普通通的离婚案,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思考。

婚姻生活,曾经温情

时间回溯到1991年,在湘西南一个小镇里,相貌英俊的何若川对与他同龄的高兰兰展开了激烈的爱情攻势,几个月后便相拥着步入了婚姻的殿堂。第二年女儿出生,给这个家庭平添了许多欢乐。

平静的生活过了一段时间,1994年初的一天,何若川突然提出进大学读个成人班。高兰兰支持丈夫学习的想法,但又有些犹豫:丈夫辞了工作读大学,学费谁来付?女儿谁来养?“到了大学,我会想办法勤工俭学。等毕了业,我一定好好报答你。”高兰兰最终同意了丈夫的请求。

当年9月,何若川进入长沙一所大学就读。然而他勤工俭学的收入远远不能满足求学的开支,于是,妻子成为了他的精神后盾和经济靠山。高兰兰带着年幼的女儿,起早贪黑,省吃俭用,把一点一点攒下来的钱,都寄给了丈夫。

三年后,何若川大学毕业回到了家乡,决定下海经商。恰好镇里有一个饮料厂要转让,何若川便与妻子商量,以房屋作抵押,到银行贷款,把饮料厂承包下来。

初涉商海,没有经验的何若川一切都不顺利,没到半年,就碰得头破血流。饮料厂倒闭了,还欠下一屁股债。高兰兰没有埋怨丈夫,而是以女人的温柔安慰丈夫,帮助他从失败的阴影中走出来。

在家帮人打了两年工,还清贷款之后,何若川的心思又动开了。这时,有个大学同学从浙江温州打来电话,说是开了家公司,盛情邀请他前往加盟。高兰兰没有阻拦丈夫,不过,外面的花花世界,没有了家庭的束缚,他能抵得住诱惑吗?“如果好,就在那边干,天天向你汇报,挣了钱寄回家里;如果不好,回来就是。”似乎读懂了妻子的心思,何若川拍着胸脯保证。

2000年初,何若川来到温州同学的公司,从事管理工作,月薪4000多元。他时不时给家里挂个电话,与妻子说说相思的话,听女儿亲热地叫声爸爸;发工资时,除了留下千儿八百用于日常开支,其余的钱都悉数寄回了家。

高兰兰带着女儿,听着丈夫温情的话语,数着数目不菲的钞票,日子过得既充实又简单。

丈夫变心,妻女伤心

然而,当时光流逝到2006年,高兰兰感受到了丈夫的变化。以前,丈夫每月都准时寄钱回家,现在,寄回家里的钱突然缩水了,从5000元一路狂减到500元;原来,三天两头打电话回家,现在,十天半月也难得听见丈夫的声音。高兰兰打电话询问,何若川每次都搪塞说公司出现经营困难,收入下降。

日子依然过着,欢乐却没有了。就在高兰兰对婚姻还抱有幻想的时候,2008年初,一纸诉状将她彻底打入了深渊―――何若川向湖南洪江市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离婚诉状上白纸黑字写着:何若川与高兰兰相识不久即登记结婚,婚姻基础不牢;婚后长期两地分居,亦未能建立夫妻感情,现诉请离婚。那一刻,她惊呆了,是她省吃俭用供丈夫读大学,是她用温情慰藉生意失败的丈夫,是她独自一人承担着抚养女儿的重担……可她换来的是什么?

一个月后,法院开庭审理何若川和高兰兰离婚案。法庭上,夫妻两人只隔着几米的距离,可何若川的目光是那么冷漠,高兰兰的眼神是如此凄迷,四目相视,已经找不出半点柔情。何若川斩钉截铁要离婚,可他离婚的理由是那样苍白,没有半点事实证据来支持。法律的天平倒向了高兰兰,何若川铩羽而归。

走出法庭,何若川没有回家,径直踏上了开赴浙江的客车。高兰兰伤透了心,可为了家,为了女儿,她只能把眼泪往肚里吞。一个月后,高兰兰只身来到温州。可丈夫依然没给什么好脸色,三言两语后谎称公司有事一走了之,便再也没有出现。回乡的列车上,高兰兰流着泪水给丈夫发了条短信:“老公,我不知道你为什么要这样对我。这段时间以来,我总想起曾经的幸福生活,那点点滴滴,都令我无法忘怀。我不知道,你是不是做了对不起我和女儿的事。这些,我都不想去追究。渴盼着你重新回到我的身边。爱你的兰兰。”

短信发出去了,却石沉大海。

女儿琴琴是个乖巧懂事的孩子,虽然母亲一直把闹离婚的事藏得严严实实,她还是感觉到了。2009年春节前夕,琴琴第一次给爸爸写了一封信: “……我生活在一个快乐的家庭,因为我有一个好妈妈,一个好爸爸……可是爸爸,你已经好久没回来看我了。2007年春节,你说工作忙;2008年春节,你说冰灾肆虐回不了家;现在2009年春节就要来临了,真希望你能回来……”

信投进了邮筒,琴琴翘首期盼,可春节过去了,爸爸的身影一直没有出现。

为离婚,自曝外遇

面对妻儿的呼唤,何若川心中也曾波涛翻滚。可他身边已经躺了一个比妻子年轻、漂亮的女人,让他无法舍弃。第一场离婚官司失败后,何若川一直寻思着对策。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一天,何若川特意到书店买了一本《婚姻法》,仔细揣摩。当看到这条规定时,他眼前一亮。自己既与妻子分居,又与他人同居,把这丑事摆出来,不就是离婚通行证吗?虽说家丑不可外扬,可现在妻子不肯离,情人天天催,也只能出此下策了。拿定了主意,何若川又找几个朋友出具了证明,于2009年8月,满怀信心地赶回家乡,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009年10月中旬,法院开庭审理何若川和高兰兰离婚案。法庭上,高兰兰提交了好几份证据,有同学、邻居等四人的证词,证明何若川和高兰兰婚后恩爱;有往返于温州的车票数张,证明何若川经常回家,高兰兰也曾到温州探望过丈夫;有邮电局汇款单复印件数张,证明何若川牵挂女儿,经常寄钱回家……一系列证据,把何若川打造成了一个“完美丈夫”、“完美父亲”。

何若川意识到离婚可能就此搁浅,于是孤注一掷地抛出了“杀手锏”。他向法庭提交了几份证人证言,并陈述了自己与情人自2006年以来同居的情况。

离婚诉讼中,指控对方有外遇已不是新闻,但自曝隐私休妻却十分罕见。随着庭审的深入,法庭上出现了奇怪的一幕:何若川竭力证明自己有外遇,高兰兰则努力表白夫妻恩爱。

情理与法理发生了激烈碰撞,难题摆在了法官面前。“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然而,该案中,准予离婚无异于纵容了丈夫的花心。

主审法官认为,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当事人陈述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一般来说,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婚外同居的事实,是对该方不利的事实,只要承认了,就可以确认,对方不用再举证证明,并可据此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但也有特殊情况,如本案,有过错的一方自曝外遇史,欲达到离婚的目的,这就不是不利证据,而是有利证据了。

因此,自曝外遇史,从情理上来说应当属实,但从法律上来讲,还需要证据来证明。当判决离婚以夫妻感情破裂为标准时,仅凭何若川提供的几份证人证言,要证明他有外遇,显然还不够,与高兰兰提交的夫妻恩爱的证据相比,也处于绝对劣势。因此,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

听到宣判,胜诉的高兰兰脸上掠过一丝笑容,可丈夫会回到她的身边吗?她不知道。败诉的何若川脸上写满了失望,他将在等待中提起下一场离婚诉讼,还是通过心灵的救赎回归家庭,也没有人知道……

律师说法: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对于走上法庭的离婚者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就不利的一面而言,这是一种既为道德所谴责又为法律所不容的行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对方有权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而且如果触犯刑律,构成了重婚罪,还可能遭受牢狱之灾。就有利的一面而言,这是一种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情形,如果这种情形客观存在且有证据证明,那么即便是过错方离婚,法律也应当支持。

然而,实践中却出现了何若川那样,宁可自曝外遇史,也要达到离婚目的的案例。此种情况下,准许离婚,是让何若川的图谋得逞。本案审理法官,毫无疑问是同情无过错方的,如果能给予无过错方以慰藉,无疑是最佳的判决。恰好,证据规则给何若川们设置了一道障碍,自曝外遇史必须拿出确凿证据。从这个层面上来说,法律和情理殊途同归。

当然,婚姻终究以感情为基础。如果何若川仍然不能醒悟并回归家庭,高兰兰恐怕还是得理性对待,在丈夫六个月后可以再次离婚时,不妨转变思路,向他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或者状告他重婚……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未经许可,不得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