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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营企业进入垄断行业的制度壁垒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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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分析了民营企业进入垄断行业面临的国家经济安全“红线”, 阐述了民营企业进入自然垄断行业的必要性,提出了打破行业垄断的改革措施。一是推进产权制度改革,二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三是建立健全垄断行业监管法律体系。

【关键词】 民营企业;垄断行业;制度壁垒;改革措施

当前,国有企业主要存在于所谓“关系国民经济安全和经济命脉”的行业。对于这些行业,国资委坚持认为:需要国有资本绝对控股,以维护经济安全和确保企业在必要时履行社会责任,同时还要在这一领域内短时期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那么,民营企业如何才能进入自然垄断行业?本文就此作一探讨。

一、民营企业进入垄断行业尚有国家经济安全“红线”

时至今日,还是常常听到国资委的领导们经常讲:民营企业进入一般性的竞争行业还可以,自然垄断行业是民营企业的行业进入红线;民营企业进入自然垄断行业将对国家经济安全构成重大威胁。

事实果真如此吗?让我们共同思考一个问题:是欧美国家的经济安全领域的工作做得好,还是我国的经济安全领域的工作做得好?

姑且不谈欧美国家的经济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已经形成体系,而我国尚处于经济安全体系初建阶段,也不谈我国的经济安全实际上尚未形成自己的法律支撑。只谈一个事件:中海油兼并美国尤克斯石油公司,未获得美国政府部门的批准,理由就是要维护美国国家经济安全。可是,美国并没有这个领域的国有企业啊?美国也没有这个领域的国有企业在控制国家经济命脉啊?由此可见,经济安全其实和国有企业在行业中是否占有垄断地位并无直接关系。事实上,从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看,欧美国家和几乎所有市场经济国家的国民经济安全主要是依靠完整的专门性监管法律体系作为支撑的,与国有经济的比重、国有经济是否掌握经济命脉行业并无制度上和机理上的联系。

还有一个问题:是欧美国家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做得好,还是我国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做得好?我国食品行业的问题企业,很多都是国有企业或者是以国有资本控股为主的企业,那么,这些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为何并不比民营企业好呢?事实证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主要是依靠政府引导、法律监管,同样与国有经济的比重、国有经济是否掌握经济命脉行业并无制度上的本质联系。

至于如何看待有些朋友在21世纪上半叶的第13个年头还在说“在短期内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我们提示一句,计划经济的本质特征之一就是国有垄断经济,建议这些朋友要学习党的十七大、十八报告中关于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有关论述,学习中央的《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努力做到与时俱进,客观看待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的历史局限性。

二、民营企业进入自然垄断行业符合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时至今日,国资委的领导们还是常常讲:现在的垄断行业不少是自然垄断,民营企业无法进入,或即使进入,如军工行业,也会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等问题。那么,民营资本为什么一定要进入垄断领域?现在民营资本在打破垄断方面面临着哪些障碍?

由国有资本对某些所谓自然垄断行业进行独占,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标准,也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民营企业进入垄断行业是WTO规则的对市场经济国家的要求,是一个国家是否真正建立市场经济的重要标志。欧美国家至今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这是一个重要原因。民营企业进入垄断行业面临的制度障碍是近似的,因此,仅以军工行业为例。

但从目前实际情况来看,民营企业进入垄断行业仍然障碍重重。主要是存在着进入军工行业的壁垒:一是军工行业存在客观瓶颈。同时,民营资本还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现阶段自身特点制约,如民营资本的分散性;技术水平有待提高;缺乏运营管理经验等。

因此,政府部门需要积极出台政策,大力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为民营企业扫清障碍。例如,军工行业具有很强的规模经济效应,这种规模效应表现在两方面:资本规模效应和技术规模效应。首先,军工行业具有很强的资本规模效应,投资巨大。由于资本规模较小,民营资本在股权结构中所占的比重可能微乎其微。其次,军工行业还具有技术规模效应即技术外部性的特征,坚持竞争、拒绝合作往往是在位军工产品厂商的选择,这一特性无疑是把新进的民营企业拒之门外。

虽然存在诸多障碍,但是从总体上看,军工行业打破垄断是必然的。因为目前中国军工行业正处于转换之中,从原来内部的融资和间接融资方式,越来越转变为直接融资。这就为民营企业入股军工企业提供了机会。造成投资机制转变的主要有三个驱动力:一是民营企业进入区域性的军工行业体系已成为可能;二是民营经济投资在企业信息化和技术建设方面还有很多的机会;三是军工行业业务转售,为民营企业进入打开缺口。因此,一方面,国家要继续扶植民营企业加强自身实力和竞争力;另一方面,国家要出台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政策法律体系,为民营企业提供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同时,对军工行业引入民营资本进行法律约束。

三、打破行业垄断要靠推进整体性改革

2005年,国务院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非公36条”),明确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金融、电力、军工、铁路、民航、石油等原国有企业垄断的行业和领域。此后,我国首部《反垄断法》的出台和实施,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垄断领域,加快推进垄断行业改革,已经成为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关键内容之一。

当前,解决垄断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进行“整体性改革”(“整体改革论”),即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立垄断行业监管法律体系三者的相结合。

一是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我国现阶段的垄断,包括经济垄断、行政垄断和自然垄断几乎都与产权制度有着紧密的联系。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是深化企业股权结构改革,即要采取多种形式,进一步实现企业股权结构的多元化、分散化和合理化。

二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核心是准确界定和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主要包括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

所谓经济调节,主要是宏观经济调控。所谓市场监管,主要是制定并监督执行各种市场规则,包括市场准入规则、市场交易规则、市场竞争规则和市场退出规则等。这些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必须有利于打破垄断,保护竞争。

三是建立垄断行业监管法律体系。目前,紧迫的是建立保证民营企业、民营资本进入垄断行业的配套法规,对制度壁垒和非制度壁垒进行制约。确立在垄断行业优先扶植民营资本、民营企业的立法导向。

总之,我国现阶段的垄断带有转轨经济的基本特征,企图通过某种单一的手段(如法律的)去解决垄断问题是不可能的,只有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和改革的手段,才能逐步解决我国的垄断问题。

【作者简介】

岳公正(1969-)山东临沂人,贵州大学国民财富分配研究院院长、经济学院副院长、武警警官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科学家,主要研究方向:劳动经济、宏观经济、产业经济、国防经济和公共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