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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践教育中质量监控问题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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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现代职业教育的发展要求,在开展深度校企合作的基础上,创新高职教育理念、构建人才培养新模式、打造新型人才培养平台,切实关注校企互动、共赢,帮助学生在不同层次的实践中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鼓励教师参加企业见习,已被高职院校普遍接受。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有两个问题困扰着大家:首先,如何对教师、学生的实践过程进行有效监控?其次,如何对师生的实践质量进行科学评估?本文拟结合实际对此进行探讨,并借鉴德国职业教育的有效范式,寻求解决实践教育中质量监控问题的方法。

关键词:实践教育;质量监控;管理规范

中图分类号:G64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17-0213-03

一、导言

在职业教育领域,大家对高职经管类专业建设中增加教师、学生企业实践的机会,全面提供师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取得了高度共识,一致认为,根据行业人才需求的变化和高职教育的发展要求,在开展深度校企合作的基础上,创新高职教育理念、构建人才培养新模式、打造新型人才培养平台,较好地解决了长期困扰我国高职教育中存在的校企两张皮、供需不匹配的问题,切实关注校企互动、共赢,强调师生在不同层次的实践中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这种方式将实践教学与为企业提供服务紧密结合,企业在为教师、学生提供技能学习平台的同时也能得到教师、学生的帮助,变单方需求为双方互利。

但是,无论是教师参加企业践习,还是学生参加企业实践、顶岗实习,都有两个问题困扰着大家:首先,如何对教师、学生的实践过程进行有效监控?其次,如何对师生的实践质量进行科学评估?如何通过有效监控,保证实践过程的有效性;如何通过科学评估,能够及时发现问题,调整方案,并对师生的企业实践活动做出准确的考核?

二、存在的问题

在职业教育的改革不断推向深入的今天,开展深度校企合作,派教师到企业进行见习(实践),派学生到企业顶岗实践(实习),已经是一种得到广泛认同的人才培养途径,许多教师与学生也得益于这一途径,职业技能、实践能力、社会服务能力得到了明显的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教学质量显著提高,学生的岗位技能、适应社会的能力明显加强,就业竞争力的提高表现得尤为突出。事实证明,这种人才培养方式符合职业教育的内在规律,有利于多出人才,出好人才。

但是,任何事情都有其两面性。在开展实践教学的过程中,无论是教师的企业实践,还是学生的顶岗实践、实习,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效率低下、流于形式的问题,教师去企业走过场,不能真正参与到企业的实际工作过程中,走马观花,把到企业实践变成了长期带薪休假;学生不能严格执行企业的规章制度,迟到、矿工现象屡见不鲜,岗位意识淡薄,技能锻炼缺乏,实践效果较差。

出现上述情况,究其原因,无非以下几种:

1.学校的规章制度中对于实训、实践、实习活动的管理制度不完善甚至完全缺位,规则不严谨,没有相对应的行为规范,缺乏合理有效的奖惩措施,参与者难免不重视、走过场;

2.实训、实践、实习活动目标不明确,教师也好、学生也罢,多不明确自己到底需要做什么,做到什么程度,于是对自己的行为缺乏约束;

3.管理者缺位。教师、学生到企业实践、实习,谁承担直接的管理责任,谁来约束他们的行为,谁来检查他们的实践情况和实践质量,均不明确。多数情况下,校企合作协议中都会规定校企双方共同管理,但是却都没有明确管理的权限和评判标准,结果是双方都疏于管理。

三、德国职业教育提供的借鉴

1.德国的双元制教育模式及其特点:德国的双元制教育大部分为3年,部分专业或者由文理中学转来读书的学生会需要读3.5年。学校和企业的授课时间大约是1∶3。在学校,学生学习的是公共文化课、经济、宗教和基本技能,每周有一天至一天半在学校学习,每天9节课。教师每周24节课。在企业的实习过程中,根据选择的工种不同,企业将会给学生发放每月50~1100欧元的工资。企业是按照公共的、统一的行业规范进行培训,学习结束后,企业和学生可以进行双向的选择,学生即使不选择企业也不会产生任何纠纷。

“双元制”特点如下:①职业培训有两个实施主体――企业和学校。企业和学校是双元制中的两元,其培训内容和课程互为补充,但以企业培训为主。②受训者兼有双重身份。一方面,受训者根据与企业签订的培训合同在企业接受培训,是企业的学徒;另一方面,受训者在职业学校接受理论教学,是学校的学生。③培训者由两部分人来担任:实训教师,在企业实践技能培训;理论教师,在职业院校教授公共文化课和专业基础课。④教学大纲由不同机构分别制定。企业的培训严格按照联邦政府职业培训处(BIBB)颁发的培训条例及培训大纲进行;职业学校的教学则完全遵循各州文教部制定的教学大纲。⑤管理体制上实行联邦政府和各州共同负责。企业的职业培训由政府主管,受1969年颁布的《职业教育法》约束;职业学校的组织、管理则由各州负责,其法律基础是各州的《学校法》或《职业义务教育法》。⑥教育经费来源于两个渠道:企业以及企业以外的培训费均由企业承担,学校的培训费则是国家负责的。

此外,在“双元制”教学模式下,德国职业院校中的教师、学生表现为以下特点:

首先,是职业教育的教师培养和选拔更系统、更有针对性。兰茨胡特应用技术大学和帕绍公立职业学校,分别作为高等职业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代表,他们对各自教师的要求是,高等职业的教师多来源于有企业工作经验的博士,而实验员则必须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工程师、技师和企业培训师。而中等职业教师主要来源则是职业教育教学专业培养的大学生,他们在成为正式教师前还需要经历两年左右的实习带教以确保完成大学生与教师身份的转变,在帕绍,我们也遇到了初中毕业有很长企业工作经验的实验员。由此可见,职业教育,实训教师学历不重要,重要的是实践经验。德国的教师一旦应聘为教师,则签署25年合同,享受公务员待遇。

其次,德国对与高等职业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教师队伍的建设虽有“具备实际工作经验和教学能力”这样的共性要求,更有不同的侧重。高等职业教育的教师需要有一定学历,又必须有工作经验,是因为职业高校更看重教师是否对行业的深入了解,或者掌握熟悉行业的前端技术,再或者拥有相关行业企业的人脉基础,同时也需要指导学生进入硕士阶段的学习。中职教师之所以要求职业教育科班出生,则由于中职教育更需要教师熟练掌握职业教育教学方法,具有组织课堂教学、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等能力。这样的师资构成其实是源自对不同教育层次主要挑战的系统考虑。

第三,在高等职业教育阶段,部分学生来源于已有一两年工作经验的技术工人,帮助他们获得更为系统的专业知识,了解更为全面的行业结构以及更为先进的行业技术,从而为他们铺平通往工程师的道路。

2.德国“职业培训合同”。

(1)德国“职业培训合同”简介。在双元制职业教育中的培训合同是由培训企业和受训者根据德国的《职业教育法》签订,培训合同中企业的责任与义务已由国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企业和受训者对培训的类别、内容和时间安排、教育期限、试用期、津贴和假期、解除合同的先决条件等多方面都有详细的说明和明确的规定,学生在企业接受培训时就可以享受企业的津贴补助。在合同结束后,学生可以留在本企业继续工作,也可以去其他的企业应聘,双方可以自由选择。

“培训合同”的格式由国家统一制定,培训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内容由国家以法律条款的形式做出明确的规定。培训者在与企业签署了培训合同后或合同的内容有根本性的变化时,会立即在德国工商行会(IHK)的登记册上注册登记,由IHK对培训合同数量和内容进行统一的管理和监督。

(2)职业培训合同的功能。“职业培训合同”是德国“双元制”教育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实施职业教育的重要依据了,其功能主要的表现有:在职业教育的操作层面上,重点提到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确保职业教育的实施有迹可循,在职业教育的实施方面,主要强调的是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关键之处,是实施职业教育的两个主体中的一个;在教学内容方面,着重提出了实践能力培训的重要之处,并且明确提出此培训主要由企业来组织实施;在教育的质量评价方面,不仅强调了企业参与其中的重要之处,而且保证评价的中立以及在生产中与一线的接轨;在教育的“供需”关系方面,强调不论是培训者还是受训者都是平等的,保障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双元制”培训合同的确定主要遵循的原则如下:满足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的要求,即培训岗位的数量和种类要满足由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所引起的经济结构和职业结构的变化对劳动力需求的改变。以人为本,照顾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国家和企业在确定培训岗位的数量和种类时,既考虑适龄青年对职业教育培训的需求,又照顾到移民及其他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状况,尽力满足这些群体对职业教育培训的需求。培训岗位与企业现有职业培训能力相适应,这是由德国职业教育保障制度决定的。

(4)德国《职业教育法》对培训企业的资质、培训场所、实训教师的年龄及专业条件等都有明确详细的规定。职业培训合同的条款受到《职业教育法》、《企业宪法》、《青少年劳动保护法》、《工商企业实训教师资格条例》、《职业教育促进法》等法律的监督。例如:《职业教育法》和《青少年劳动保护法》对学生接受职业教育的条件,对正在接受培训的青少年在工作时间、报酬、休息和休假都有详细的规定;《企业宪法》则规定,企业管理咨询委员会应协助企业做好徒工培训,不能将徒工当做单纯的劳动力来使用等。

(5)“职业培训合同”包含的内容主要包括:培训者与受训者的基本资料、培训职业、时间、地点、报酬以及其他的一些重点强调的附加条件;在说明这一块主要是保证培训者和受训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双方的义务、培训的时间、地点、假期、成绩、报酬与相关待遇,以及对合同的废除上和争议调解上都要有明确的说明。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及其配套的“职业培训合同”,以及德国人对履行合同所秉持的严肃态度,保证了其职业教育的质量,也为我们解决实践教育质量监控问题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四、解决问题的思路

由此可见,问题并非不能解决,无非就是需要我们真正按照职业教育的规律,围绕开展实践教育的目标,针对存在的问题,探索解决问题的有效办法。

1.明晰实践教育的目标。实践教育以岗位为平台,项目为载体,进行职业能力的培养。教学方案是组织实施教学的重要依据。为了能保证职业院校的教学工作正常开展,相关部门制定出了一系列分专业的教学方案,其方案主要是明确了招生的对象、学习的年限(学制)、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和教学要求、教学时间和进度等内容,这些教学方案都是在学校职业教育人才模式培养的基础上来制定的,但是它并不适用于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现实需要,这就需要对现有的教学方案重新进行解构,然后重新制定出“工学结合教育方案”。

对现有的教学方案解构,就需要对课程设置的功能和作用重新进行评估与明晰,据此来确定教学上新的要求、时间、进度以及场所等,也就是要明确课程的作用(为什么要设置)、课程的内容(学的是什么)、知识积累与技能形成序列(如何设置)、课程或作业实施主体(在学校实施还是在企业实施);在此基础上制定“工学结合教学方案(教学计划)”,要保证工作与学习的真正结合就要知道各个专业所面向顶岗实习的岗位,避免工学互不关联。

此外,还应针对现阶段我国职业教育的实际情况,结合职业院校和企业生产的特点,组织研究制定具有规范意义和可操作性强的“人才培养协议”,将校企间的合作上升到政府规范。

2.制定配套职业教育发展所需的政策、法规。虽然《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第(十)条明确:“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与企业紧密联系,加强学生的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改革以学校和课堂为中心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最后一年要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建立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实习期间,企业要与学校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理论教学和技能实训工作,做好学生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一方面,这项规定只是政府来制定的,没有上升到法律来明确此项规定;另一方面,此项规定只是要求职业学院加强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并没有强化企业职业教育的责任,这是职业学院一头热的主要原因;还有就是此项规定只是为学校职业教育拓展了合作伙伴,并没有改变学校的教学模式。

3.开展实践教育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与义务。①职业院校需要在合同基础上开展人才培养教学工作。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完善,需要根据我国职业教育的现状,建设符合企业需要的特色教育体系。职业院校在具体实践教学中,一方面要符合我国政府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也要积极探索、实践我国职业教育的新模式。探索过程中,需要结合学校、学生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签订三方协议。校企联合培养协议和使用人才协议:一是要保证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的一致性,以实现学以致用,理论和实践工作相结合,在工作中实践所学理论知识,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二是要保证学生的实习工作要符合国家的相关法规(《劳动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三是要明确所签订的学校、企业、学生及家长三方协议的权利和义务,既可以促进职业教育教学质量,也可以规范校企双方职责,保证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的健康发展。②提高企业持续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企业要强化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素质。让已有职业院校健康发展,一方面企业联合举办职业院校,另一方面职业院校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企业不能拒绝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政府要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对这样的企业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比如税收。可以借鉴国家促进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激励方案,出台激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企业持续参与工学结合人才培养的积极性。

4.建立严格的监控制度和考核标准并予以严格执行。由于德国职业培训合同带来的实践成果遵循学生认知规律及职业发展规律,循序渐进地进行职业综合素质培养,融项目运作过程于教学过程,融工作过程于学习过程,融实践过程于职业综合能力培养过程,它的理念符合企业对会展人才的要求,已得到业界专家和行业企业的广泛认可,较好地解决了长期困扰我国高职教育中存在的校企两张皮、供需不匹配的问题,切实关注校企互动、共赢,强调师生在不同层次的实践中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这种方式将实践教学与为企业提供服务紧密结合,企业在为教师、学生提供技能学习平台的同时也能得到教师、学生的帮助,变单方需求为双方互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