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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集体协商化解劳动关系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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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市场经济,劳动关系矛盾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普遍存在是客观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如何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关键是要有一种办法促进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平衡,找到一种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的路径。近日,围绕劳资关系的“困局”与“突围”等话题,本刊记者对中华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部部长张建国进行了专访。

《现代企业文化》:当前我国劳动关系矛盾的特点和发展态势是怎样的?我国劳动关系矛盾多发、高发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张建国:当前我国经济增速下行压力加大,部分企业经营困难,劳动关系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突出表现在劳动关系矛盾呈现高发多发态势,局部地区劳动关系发展态势趋于紧张。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从1995年《劳动法》颁布实施到2006年,全国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每年约以20%的速度递增。2006年之后,劳动争议案件的增速非但没有减缓,反而攀升至年均增长30%左右。特别是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及《劳动合同法》正式颁布实施的影响,劳动争议案件呈“井喷”式增长,当年的劳动争议案件就较上年上升了98%。2010年和2011年劳动争议案件仍呈上升态势,分别达到128.7万件、131.5万件。另据北京市高院2010年的统计分析,劳动争议案件已经成为民事案件中增长最快、涉及范围最广、影响程度最深、社会关注最多的案件类型。

以劳动关系矛盾导致的冲突程度作为划分标准,可以依次分为企业内部纠纷、工人上访、游行示威、上街堵路、以致暴力冲突。特别是在当前我国协调劳动关系机制还不够健全的条件下,劳动者权利意识逐步增强和诉求渠道不够畅通的结构性矛盾短期内难有实质性改观,这有可能导致一些劳动关系矛盾冲突进一步升级,并且呈现出群体化发展趋势。劳动争议案件大幅攀升以及群体化发展趋势,反映的是我国劳动关系日趋严峻的社会现实,劳动关系矛盾多发将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种社会常态现象。事实上,我国劳动关系矛盾已经成为各种社会矛盾的主体,劳动关系矛盾涉及群体的数量是其他社会矛盾无法比拟的、上升的速度之快是其他社会矛盾所不能企及的、特殊性也是其他社会矛盾不可同日而语的。

当前,有很大一部分劳动关系矛盾是由于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甚至连底线标准都难以达到所致,但劳动关系发展的趋势是,企业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底线标准,但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改善程度和收入增加速度,与劳动者付出的辛勤劳动没有实现同步发展,也就是说,这种虽然企业没有违法,但对劳动者来说并不合理的利益分配关系引起的劳动关系矛盾。劳动关系矛盾正在从因劳动者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起向因合理诉求得不到满足所致转变,劳动报酬争议已经从简单的拖欠、克扣工资向最低工资争议、加班工资争议、扩大企业工资总额争议等复杂争议转变,劳动争议内容也越来越广泛,正在向争取社会保障权益、提高劳动保护条件等方面拓展。很多时候,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往往包含多种争议类型,纠纷日趋复杂,劳动关系矛盾也呈现尖锐化和群体化的发展趋势。

目前,导致当前劳动关系趋于紧张的原因是复杂的,也是多方面因素促成的,既有宏观层面的政策性因素,又有微观层面企业违法侵权且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因素。在这些内外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劳动关系呈现出趋紧的发展态势就是必然。究其直接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部分劳动者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切实保障;二是部分劳动者利益诉求没有得到合理满足。

《现代企业文化》:现在,为什么劳动关系问题影响越来越大?任由劳动关系矛盾泛滥,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将会产生怎样的危害?

张建国:劳动关系问题的社会影响范围越来越广,诸多劳动关系问题已不再限于劳动关系双方博弈,而是越来越频繁地被置于社会的聚光灯下,被放大、评判甚至炒作,成为一个社会公共话题,有的成为爆炸性新闻。这是因为,一方面,人们越来越关注民生问题;另一方面,劳动关系矛盾网络化传播,加大了扩散范围。互联网作为开放的平台、信息的集散地和舆论的放大器,其虚拟性、隐蔽性、扩散性、非理性等特点,给劳动关系矛盾的运行带来了新挑战。从“黑砖窑事件”“通钢事件”“开胸验肺事件”到“富士康跳楼事件”“南海本田集体停工事件”“深圳古驰旗舰店虐待员工事件以及诸多由劳动关系矛盾引发的,无不成为网络关注的焦点。

现阶段我国劳动关系矛盾是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具体利益差别的矛盾,是完全能够在合作、协商、协调、依法调处的基础上得到解决的。但是,对这种基于经济利益而产生的矛盾应对不及时、处理不妥当,也可能会激化,演化成对抗性矛盾。如果不能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见微知著、主动应对、有效化解,小问题就有可能演变成大问题、简单问题就有可能演变成复杂问题,就有可能从企业溢出到社会、局部问题演变成全局问题。特别是在当前局部地区劳动关系矛盾趋于紧张的情况下,一些劳动关系矛盾更是存在激化的可能,从而溢出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当前劳动关系日趋紧张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一是企业发展不可持续;二是经济转型难以实现;三是社会和谐稳定面临威胁。

《现代企业文化》: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应对这种劳动关系矛盾?

张建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劳动者借助集体的力量,通过集体协商来使劳动关系双方找到利益的平衡点。西方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实践证明,化解劳动关系矛盾最为有效的制度就是集体谈判。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对集体协商均有规定。近几年来,中央一再强调,要通过协商、协调、沟通的办法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也明确提出,要按照“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的原则,形成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增长机制。然而,实事求是地讲,虽然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在我国已经有十几年的发展历程,但是从一项制度健全完善的全过程看,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大规模探索实践也仅有几年时间,这决定了集体协商制度建设还有诸多不完善之处。比如,对集体协商制度建设的认识还没有普遍提升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规范集体协商制度建设的制度规则还不够完善,集体协商制度的作用发挥还不尽如人意等。

按照到202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进度,建立比较完善的集体协商制度大致还需要10年的时间。这期间,随着劳动关系市场化转型的全面完成,劳动者权利意识的逐渐树立,他们将更习惯于借助制度化的平台理性有序表达自身利益诉求,这也使集体协商制度建设逐步完善不仅成为可能,更会是一种发展的必然。否则,没有这种制度安排,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是不完善甚至不公正的,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也注定难以全面实现。

《现代企业文化》:工会如何继续推动集体协商机制建设?

张建国:面对金融危机对我国劳动关系带来的冲击,全国各级工会组织采取了一系列应对行动,积极参与劳动关系的调整工作,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当前,面对劳动关系矛盾高发、多发,协调劳动关系难度加大的形势,工会作为集体协商制度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积极推动者,应当抓住难得的历史机遇,将开展集体协商作为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的重要手段,通过进一步加强源头参与、积极开展实践探索等途径,推动集体协商制度建设作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提升,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完善而同步发展。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工会应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和全国总工会《2011—2013年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划》要求,以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标,以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为重点领域,以一线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为重点对象,以行业性集体协商为重点形式,整体部署、依法推进、因企制宜、分类指导,不断扩大集体协商制度覆盖面、增强集体协商制度的实效性。一是积极推动地方党委和政府发挥在集体协商制度建设中的主导作用。积极争取将集体协商工作纳入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工作规划、社会发展方案,真正形成“党委领导、政府重视、各方支持、工会运作、企业和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二是努力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颁规章对集体协商做出更为明确和详尽的规定,为各地工会开展集体协商提供健全完善的制度保障;三是把开展集体协商工作作为工会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工作落实。着力帮助基层工会特别是企业工会开展集体协商,创新方式方法,在制度保障,政策扶助,人、财、物等各方面给予实实在在的支持,在要约行动、队伍建设、行业协商、业务培训等方面不断取得新进展;四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面向社会普及“化解劳动关系矛盾靠协商”“调整工资要协商”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