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李某储存弹药行为应如何定性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李某储存弹药行为应如何定性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案情]2012年7月份,河北张家口市宣化区南大街派出所民警在查处一起案件时,依法对李某家进行检查时,在其家中发现子弹14发,李某称这些子弹是其多年前在垃圾中捡拾的。经鉴定,该子弹为我国生产的制式、军警用56式7.62毫米步枪弹,能够击发。

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李某是构成非法储存弹药罪、非法持有弹药罪,还是不构成犯罪?

[速解]本文认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第一,李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储存弹药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犯罪对象包括枪支、弹药及爆炸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相关解释,所谓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既可以藏在家中,又可以存在他处,如山洞中、他人家里等。不论地点如何,只要属于非法,就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所谓非法,就是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进行的有关行为。因此构成非法储存,必须同时符合三个关键要素:一是“明知”;二是“为他人储存”;三是“明知来源非法”。

但是在办理该类案件的具体司法实践中,又出现了新的问题:一是自己私自存放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如何定性;二是拒不交代或无法查清来源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如何定性。于是《刑法》第128条第1款又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我国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所谓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所谓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枪支、弹药无论是他人赠予的,还是拾来的,或者是曾经合法配带,以后应交未交的,只要是未经合法批准而私自持有、隐藏,都属于本罪要求的行为。这样就将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纳入了刑罚处罚的范围。但是对于为自己私自存放爆炸物的行为在刑罚处罚上仍然出现了漏洞,而此类犯罪又在涉爆案件中占有较大比例,特别是在我市周边,个体无证采矿户较多,各级部门屡禁不绝,他们经常将炸药、雷管等爆炸物存放在距离村镇较近的山洞中,甚至就存放在人口聚集的居民区,其安全隐患不言而喻,如不对其进行严厉打击,势必严重威胁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为了依法惩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审判实践情况,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该决定第一条将《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刑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或者非法存放爆炸物的行为。”该条修改意见明确将非法储存枪支、弹药和爆炸物的行为进行了区分,即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必须同时符合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而为其存放的条件,而对非法储存爆炸物的行为则没有了这样限制性的规定。由此可见,李某家存放的子弹没有证据证明系为他人存放,也没有证据证明其系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邮寄的来源,因此不符合非法储存弹药罪的构成要件,而是非法持有弹药的行为。

第二,李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李某虽然具有非法持有弹药的行为,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三)项的规定: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李某持有军用子弹十四发,显然没有达到非法持有弹药罪的追诉标准,因此其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

综上,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