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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提单质押下银行在提单上质押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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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权利的实现保障要依靠各种担保,银行方对进口单据至少应享有质押权利。而享有质押权方式在于银行不直接占有货物而实际占有全套单据。或者开证行,或者保兑行占有全套单据。这种质押权的实现是各大家银行统一惯例做法。信用证专门研究学者的学说研究认为其理论根据是,质押权为确保在进口人破产不能偿付的财产而迫使其在单据上设定的权利,是一种必然。

质押单据银行设在上的权利,不仅是银行控制单据物,而且并不仅是到时要求开证申请人付款,而必须明示,明确表示这种方式有时做不到。而设计者在担保信用证融资时,主要问题质押单据如何保证各方资金正常收付。一方作为银行通常要求进口方在得到代表进口货物单据之前首先付款。双方合约即开证之前银行与开证申请人签定开证申请合同同意质押物体的时候,进口商到银行赎单得到及时信息,对单证单单相符合时候单据,开证行已兑付。若如开证申请人不去付款,银行可以追及货物行使垫款融资得到补偿。在未交单的情况下,银行可以不交单,这种默示的单据质押权在双方不明示时谨慎负义务。

银行在买方不赎单的情况下,可以处理货物。按象征货规定,银行失去货物的控制权是在交付单据之时。为理清楚信用证各方义务。不至于使某方担保权益仍存在于已失去控制货物权之中,在法律单据上设定质押必不可少。有一种情况是,进口商在偿付不能或破产的银行偿付难以保障的问题。如保兑行在单据上具有质押权,所贷款项全部或部分受偿,保兑行这样做是为了防止开证申请人与进口商不付款赎单时风险防范措施。保兑行破产质押单据产生风险,因而在于开证行兑付不能。卖方根据货物的权利,可以运输途中将在不付款情况下在卸货港货物转卖中,并收回单据。买方只要未得到单据,不视货物一般财产权归属买方。在这种形式时,如果货物单据不经银行因而货物无法设定质押权,因为信用证下单据权利直接转移给银行控制。这时,交单一步到位。不形成阶段到位了。

融资法律风险之―银行质押提单的问题

一、提单可质押性不一致

可用于银行质押的提单,一般只能是即期信用证等银行能控制货权,而对远期信用证下的提单银行难以质押。远期信用证(L/C)下,受益人通过议付行取得开证行的远期付款,更是一种银行贷款。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有时期限较长,一般为60到90天不等。银行预先将单据交给开证申请人,之后取得付款,无法设定抵押权。在这种情况下,船货一般于60天至少90天以内到港口。延迟交单的情况比较少见。不能采取单据质押的银行,或作出承诺前应至少考虑把单据提前交给开证申请人获得风险情况,采取保障措施。存在法律风险前提下,银行也不能对所有即期信用证下提单都质押。例如,记名提单银行不能质押,因法律上对提单记名仅限记名人享有提货权,银行经常质押的是指示提单。买方指示提单与不记名提单银行较少质押。

二、提单质押具有时间性

因为银行质押单据的留置权受到货物运输时间性制约,银行设定上单据质押权时,它作为一种债权凭证,银行在一般货物到港享有时必须按时提货凭单提货权。留置的单据具有时间性,银行对运输时间掌握不很好;对提单背面承运人制定的格式条款,银行不负审查义务,这是信用证UCP600的这一规定决定,当出质人不付款时,银行凭单提货有诸多不利,因为承运人免责责任有许多,银行提货是有限制条款的,

三、有可能存在虚假单据许多等不利于银行行使提单留置功能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惯例UCP600的规定,受益人负有递交全套清洁已装船提单义务,这实际上有利于银行合法保护开证申请人的法律精神。但而且国际上有单据欺诈的一方经常发现。根据UCP600银行审核单据仅核审查单据是否一致,这里不问真假,单据真假审核并不是银行责任,开证申请人的付款也以此为根据。但若拿到银行虚假单据情况下,开证申请人常往争议银行持续占有,拒绝接受提单。另一方面,银行因不能收款不想继续占有提单而交付给虚假单据受让人。同时银行一般要求开证申请人即刻付款。开证行从受益人得到合格单据,是通过议付行转移占有。银行之所以视信用证为一般授信业务。因而提供信用和资金。出口商,假单据欺诈,不按表面一致原则,银行就违反了不介入国际贸易原则。银行为了取得一定的利润,在进口商托付时并不直接行使质权,而允诺周旋进口商与出口商协商延期解决问题。开证申请人的这些行为不利于银行信用证业务展开时,不少提单质押不得实行。从质押问题的角度上看,信用证下质押合同并不存在,也就是说,信用证制度本身默示质押权当然存在于进口单据上,我国第46条有质押合同必须与书面方式设定规定,开证行若主张质押单据上的质押权,我国担保法不允许。

综上所述,信用证业务中的提单质押是一种权利转移,在UCP600中得到了实现

参考文献:

[1]赵军.论出口发票融资方特征及权利义务关系 教科文苑2011.

12期

[2]赵军 论贸易融资的必要性及其主要特征 教科文苑2011.12期

[3]赵军 论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 教科文苑2011.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