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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和法国埃克斯・马赛大学联合主办的国际税收竞争专题国际研讨会,最近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行,研讨会围绕税收竞争、与税收竞争相关的区域政策、税收和财政鼓励措施的控管和企业与税收竞争4个主题展开,其中最受关注的是对税收竞争的认识、税收信息交换与避税港的关系两方面的问题。
税收竞争使流动性税基税率降低
多伦多大学的杰克・M・密特兹教授指出,税收竞争通常被定义为政府为争夺税源和收入而竞相降低税率,是政府之间通过税收手段的一种博弈。他认为,政府间存在两种相互影响的税收行为:争夺税基和税负输出,税收竞争将导致流动性税基降低税率而非流动性税基提高税率。他根据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成员国的数据对税收竞争与税率、宏观税负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得出结论:除近几年OECD成员国宏观税负略有下降外,税收竞争似乎并没有导致“小政府”现象的发生,即政府支配占GDP的比重不降反升,从1976年的28%上升到2000年的36.8%(2004年降至35.6%);法定税率的差异影响利润分配导向,说明税基争夺导致公司所得税法定税率下降;公司所得税收入并没有因名义税率的下降而下降,主要原因包括取消大量优惠、因公司所得税税率低于个人所得税税率导致所得从个人环节转向公司环节、公司利润大幅增加以及利润转移至OECD成员国等。
欧盟委员会的两位代表认为,税收竞争存在如下弊端:影响资源和收入的正常配置、影响政府收入、影响税制结构、税负将更多地向非流动性税基转移、影响公平等。
Couzin Taylor LLP的罗伯特・库兹恩先生则从纳税人的角度对税收竞争问题展开论述,他认为,竞争的结果必然使税负从流动性税基转向非流动性税基,从而影响不同的纳税人。他还从企业的“不公平竞争”的法律规范出发,认为通常垄断型生产者类似“价格联盟”等方式损害消费者的行为是不公平竞争行为,应受到限制。政府的反有害税收竞争措施也应考虑纳税人的利益。
Stickman Elliott LLP的合伙人理查德・海先生从避税港的一般特征出发,认为OECD提出的通过加强税收信息交换以达成一个公平竞争平台的前景并不容乐观,原因有三:其一,OECD只是一个“俱乐部”,而不是能制定规则的正式权力机构。其二,避税港等非OECD成员如果按OECD要求采取措施,将面临巨大的经济挑战,相当于“商业自杀”。其三,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避税企业将很容易从一个避税地移往另一个避税地。也就是说,由于大国与小国管理方法的不对称性,OECD现行的一些将会抑制避税港活力的措施是不合时宜和存在歧视的。正确的选择应该是在消除对小型管辖区歧视基础上的双边对话,以实现互利共赢。
OECD税收政策和管理中心主任杰弗里・欧文斯则从防范离岸税收流失方面,介绍了OECD的主要工作和采取的相关措施。他认为,离岸税收流失问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而日益严峻,而离岸税收流失将造成诸多的危害:破坏税制的公平与完整,对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愿产生不利影响,降低了政府减税的承受能力,最终导致全球福利的降低,因为资源将更多地根据逃避税的难易程度而不是真实的经济回报进行配置。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加强双边和多边合作,加强税收信息交换,增大透明度。
税收优惠是税收竞争的重要手段。税收优惠从利益分配的性质上说,又是一种重要的政府补贴。因此,欧盟委员会专家皮埃尔・罗西从政府补贴的角度对税收优惠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在解决有害税收竞争问题方面,对税收优惠的补贴审查与国际税收合作的作用是不一样的,国际税收合作侧重于保护税源,阻止税收流失;补贴审查则主要是为了保障市场的统一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