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画作真伪谁能一锤定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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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自己创作的美术作品,画家是否拥有真伪鉴定权?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背后却众说纷纭。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区法院”)对“赵建成诉北京琴岛荣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画家本人的鉴别结论具有较高的权威性。这是继2012年6月在京审结的“霍春阳画作真伪”案件之后再次将画家的鉴定结论作为法院认定的重要依据。近年来,拍卖行业发生了多起艺术家声称拍卖品系伪作的侵权纠纷案件。其中,以“吴冠中假画案”为代表的关于“谁有资格对画作真伪做出鉴定”的讨论一直延续至今。而近日朝阳区法院的这一判决结果又再次引发了业界对此类问题的讨论。

案情

2012年5月,赵建成发现,北京琴岛荣德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琴岛荣德公司”)在宣传其2012年春季拍卖会“中国书画(二)当代书画·齐鲁名家书画专场”时,拟拍卖的标的涉及自己的14幅作品。赵建成经过仔细比对后发现,琴岛荣德公司拟拍卖的包括《弘一大师》在内的9幅《先贤录》系列画作,并非其本人所作,属于伪作。据了解,赵建成作为我国国家一级美术师、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其所创作的作品曾在多种国家级专业刊物及大型画册中发表、出版,并被众多博物馆收藏,在美术市场上具有良好的声誉和评价,其最有影响的作品为《国共合作1924·广州》、《先贤录》系列等。

由于赵建成认为参拍画作系赝品并侵犯了其知识产权,他于2012年5月21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琴岛荣德公司,要求其将上述伪作撤拍。但据赵建成所说,直至同年5月27日拍卖会结束,琴岛荣德公司仍未对其给予回应,且9幅伪作在拍卖现场均已成交,成交金额总计约30万元。

虽然在拍卖会结束的次日,琴岛荣德公司以上述拍卖品真伪存在异议为由成功撤销了拍卖交易,但是赵建成依然向朝阳区法院递上了民事状。在诉讼过程中,赵建成追加涉案伪作的拍卖委托人赵心为被告。原告赵建成认为,被告赵心假冒其署名,仿制其作品并委托拍卖;被告琴岛荣德公司经其通知,仍执意拍卖侵权赝品,二被告侵犯了其对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和发行权。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琴岛荣德公司和被告赵心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复制品;消除影响,并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新浪网、雅昌艺术网、《美术》杂志等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共同对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6万元。

对于原告的,被告琴岛荣德公司答辩称:第一,原告赵建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拍卖品系伪作;第二,琴岛荣德公司系依照《拍卖法》的规定拍卖了委托人委托的作品,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赵建成无权要求其赔偿损失;第三,琴岛荣德公司对于委托拍卖品的真伪情况以及赵建成所称的伪造情况并不知情,赵建成也没有以法定的方式通知拍卖公司。原告赵建成称已经通过电子邮件要求把将要上拍的作品并非赵建成所作这一信息传达给了被告公司,但这种性质的通知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告知方式。而且,在拍卖过程中,原告方面有人交了保证金,领了号牌,进了拍卖现场,但在拍卖过程中始终未表明身份,没有就拍品是否存在瑕疵做出任何表示。因此,琴岛荣德公司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请求法院驳回赵建成的诉讼请求。另外,目前我国对于书画鉴定方面,并没有一个具有法律上的合格资质的鉴定机构,所以在案件审理中,应由法庭来决定如何鉴定。当然,按照常理来说,书画作者是应当比普通人更有资格来鉴定一幅作品是否系本人所作,但赵建成本人作为本案的一方当事人,他的意见不应作为正式的鉴定结论。更何况,书画家出于各种原因,不能准确鉴定署名为自己所作的作品,这类情况在书画领域是时有发生的,不久前,香港的一家拍卖行就出现过类似情形。

被告赵心答辩称:首先,赵建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拍卖品是赝品;其次,其委托琴岛荣德公司拍卖的涉案作品是从他人处购买,并不知晓其真伪,如果是赝品,其本人也是受害者,不构成侵权;第三,如果涉案作品是赝品,赵建成对其就不享有著作权。综上,赵心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故不同意赵建成的诉讼请求。

判决

在庭审过程中,画家本人是否有资格鉴定作品的真伪成为了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朝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画作本身真伪的鉴别不同于其他作品,既需要有相当深厚的专业功底,也需要对画作创作者的创作特点、风格等有深入的了解。在这一点上,画家本人的鉴别结论具有较高的权威性。除此之外,被控侵权画作与赵建成的原作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别。因此,法院认定被控侵权画作系赵建成涉案作品的侵权复制品。

在庭审中,原告赵建成提出涉案侵权复制品系被告赵心自行仿制,侵犯其署名权;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侵犯了对其作品的发行权。法院认为,原告赵建成未就涉案侵权画作系被告赵心复制提供直接的证据,仅根据被告赵心委托拍卖的事实不足以推定涉案侵权复制品系被告赵心自行复制。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涉案侵权画作系对原告赵建成原作的复制品,其上显示了原告赵建成的署名,故原告赵建成的署名权并未受到侵犯,且在不能认定涉案侵权画作系被告赵心复制的情况下,亦不能认定其侵犯了原告赵建成的署名权。

被告赵心委托被告琴岛荣德公司拍卖涉案侵权复制品本质上属于以有偿方式销售涉案作品复制件的行为,二者构成了对原告赵建成发行权的侵犯。但是被告琴岛荣德公司与被告赵心签订的拍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侵权责任的划分,并且被告琴岛荣德公司在整个拍卖过程中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虽然原告赵建成在拍卖前向被告琴岛荣德公司发送了电子邮件,但仅根据其发送邮件的事实不足以推定被告琴岛荣德公司在拍卖时已经查看该邮件并知晓涉案拍卖品系侵权复制品。并且被告琴岛荣德公司在得知原告赵建成的质疑后,即于拍卖结束的次日主动撤销了相关交易并退还了拍卖标的物。综上,在现有证据情况下,不足以认定被告琴岛荣德公司对涉案侵权复制品的拍卖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不能认定其构成对原告赵建成著作权的侵犯。

朝阳区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赵建成作为涉案美术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被告赵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雅昌艺术网(网址:)上连续10日刊登声明,以消除其涉案侵权行为给原告赵建成造成的不良影响,并由其承担原告赵建成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和公证费共计1.6万元,驳回原告赵建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赵建成为避免炒作嫌疑,节约更多时间专心于创作而放弃上诉,目前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评析

在本案中,画家本人是否有资格鉴定作品的真伪是争议焦点。肯定画家对自己作品真伪的鉴定权,这无疑会对画家维权产生积极的影响。2012年法院审结的“霍春阳画作真伪案件”,就是以画家本人的鉴定意见作为判决依据从而认定了该案中涉案画作为伪作,这对本案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被控侵权画作与赵建成的原作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别。因此,法院认定被控侵权画作系赵建成涉案作品的侵权复制品。不过,笔者认为,在本案中,法院没有采取其他鉴定措施,而是根据优势证据原则,在被告无法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的情况下,就对画家的鉴定权持肯定态度是值得商榷的。对作品真伪的鉴定,在我国一般有司法机构鉴定和作者本人鉴定等不同方式,如果作者去世,其有鉴定能力的近亲属做出的鉴别意见也可作为证据。由于司法机构还没有鉴定书画作品的能力,我国目前又尚无一个具有法律上的合格资质的鉴定机构,因此往往是作者自己鉴定。然而,作者是否一定能准确鉴定署名为自己的作品?作者是否会出于某种原因有意作出虚假鉴定?作为当事人,作者的自我鉴定结果能否作为正式的鉴定结论?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都需要考虑。

针对本案判决,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平衡的结果,法院以“被告赵心并未因涉案侵权行为获得经济利益,也没有证据显示其给原告赵建成造成了经济损失”为由没有判决经济赔偿,这是值得商榷的。即使没有造成损失或产生违法所得,被告赵心的行为无疑已经对原告赵建成的艺术形象和画作价值都产生了负面的影响,这就是应该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法院没有支持销毁侵权复制品的诉讼请求,伪作就仍有可能再次进入流通领域,难以遏止侵权行为继续发生,这将不利于画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另外,法院判决免除了被告琴岛荣德公司承担责任,主要原因是琴岛荣德公司在举办此次拍卖之前,在合同中与委托人明确约定了侵权责任划分,并且尽到了一切应尽的义务,严格遵守了拍卖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因此法院免除其责任。

针对近年频发的书画家维权案,客观地讲,在辨别画作真伪方面确实存在一定困难,而书画家在维权中是否持有具有法律效应的证据是关键。第一,从艺术家角度考虑,如果书画家有足够的证据表明画作的确非自己所作,并且证据经法律认可,拍卖会应立即撤拍。第二,对于拍卖行来说,其不能保证每幅作品都是真品,但若明知有假还在拍卖,这就违反了《拍卖法》的相关规定。若拍卖行是在不知道有假的情况下进行拍卖的,按照《拍卖法》第61条规定拍卖行是受法律保护的。从法律上说,一件物品真假的鉴定权,是要经过一定程序确定的。法律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法院认为需要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部门鉴定的由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目前,国家针对文物艺术品真伪的鉴定还未建立起完善的机制,因此对文物艺术品的真伪一槌定音是比较复杂的事情,不能简单而论。笔者呼吁,司法鉴定机构应早日弥补书画鉴定方面的技术缺失,有关方面应早日健全艺术品鉴定人从业资格认证及司法鉴定制度,把高科技作为书画鉴定的主要手段,把鉴定工作纳入法制管理建设之中,以促进收藏及艺术界健康有序发展。

(本文由江西祥昀律师事务所独家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