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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青鸟健身事件”看我国健身行业发展的困境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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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引起广泛关注的北京青鸟健身俱乐部关门事件从深层次上折射出我国当前健身行业面临的普遍困境。由于经营模式单一,经营成本飙升,健身行业的成长空间受到抑制;行业规范和行业扶持政策的缺失,使健身行业存在着无序竞争的状况,阻碍了健身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因此,迫切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完善健身行业监管制度,制定完善行业标准,并尽快出台针对体育产业(包括健身行业)的优惠政策,提升健身行业的竞争水平,鼓励和扶持这一朝阳产业的发展。

关键词:青鸟健身事件;健身行业;发展困境;思路

中图分类号:G8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8-0285-02

1“青鸟健身事件”及其引发的思考

青鸟健身是一家成立已逾十年,在国内最早采用商业化连锁经营的健身企业,也是国内最具规模的健身中心之一。目前在全国开设有16家分店。这样一家堪称我国健身行业“航母”的企业,却于2011年初发生了“关门事件”――青鸟健身位于北京的五家门店突然对外通知暂停营业,一时间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各类媒体竞相报道。公众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健身场馆这类实行会员制和预付费消费方式的经营场所,一旦忽然停业,大量已先行付费的消费者的权利如何保障等问题。所幸的是,两天过后,经历了一场波折的青鸟健身中心重新恢复营业,青鸟健身通过给会员一定补偿的方式很快平息了这场风波。但是,从这一事件的起因以及事件发生后,青鸟健身乃至健身行业的其他企业对该事件的解释中,透露出相当多信息,这个看似发生在个别经营者身上的偶然事件实际折射出我国当前健身行业面临的普遍困境。

单纯从个案来看,青鸟健身停业的直接原因是资金问题。对此,在停业事件发生后不久,青鸟健身的管理人员就给出了解释,由于青鸟健身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到期的房租,不能按时交纳水电费,被所租用场地的出租者一方断水断电,从而无法继续营业。而之所以能在两天后恢复营业也是青鸟健身在紧急状态下获得了500万元的融资,补上了资金缺口。但是,其所面临的问题真的就彻底解决了吗?似乎并没有。在因资金短缺而停业的背后,实际上是企业持续亏损,经营陷入困境的一种表象,而面临这个严峻问题的并不是青鸟健身一家。对此,青鸟健身市场部的管理人员也对外宣称:绝不是青鸟健身支撑不下去,而是整个行业支撑不下去了。[1]而事实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健身场馆突然停业绝非个案,青鸟并不是第一家,之前,北京地区一批著名的健身俱乐部如宝迪沃西直门店、浩泰西直门企业号店以及马华健身等都传过关门停业的消息。著名的中体倍力最高峰时在全国开了四五十家门店,但现在慢慢地也在悄无声息地关掉。浩沙健身也由原来50多家门店到现在只剩下25家。[2]而青鸟健身事件后不久,位于北京的中体倍力阳光100店同样发生了关门事件,究其缘由依然是因为运营资金不足,拖欠水电费被停业。这些接二连三发生的事件反映出国内的健身市场所呈现出的萎缩态势,那么健身行业这一被喻为朝阳产业的体育核心产业缘何前景广阔而境况不佳,不得不引发人们的思考。

2从“青鸟健身事件”所折射出的我国健身行业的整体困境

首先,经营模式单一,经营成本飙升,健身行业的成长空间受到抑制。健身行业是一个资金密集、人员密集、利润微薄的行业。作为一个新兴行业,我国健身行业的发展仅有十多年时间,但是,在初期的快速发展后很快遇到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经营模式的趋同化导致健身服务产品单一,降低了行业整体的利润。我国商业性的健身俱乐部的快速发展主要是靠会员的预付费,作为目前我国商业性健身场馆普遍推行的一种经营模式,通过会员的预付费,健身场馆可以大大降低投入成本和初期运营费用,并加快扩张速度,迅速占领市场。但是预付费制度也带有显著的缺陷,其运行机制相当脆弱,一旦企业收入减缓,就可能立即陷入财务危机,最终常因资金链断裂而关门倒闭。再加上,由于健身行业缺乏基本的准入制度,很多盲目的投资者蜂拥而入,各俱乐部为了争夺市场占有率,纷纷采取低价竞争策略和“拉客式”的经营方式,不仅使健身行业偏离了良性运行轨道,而且为健身行业乱象丛生、恶性竞争埋下了伏笔。由于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整个行业不可避免的陷入价格战的泥沼,价格战不仅大幅度降低了健身俱乐部的利润率,而且使得整个行业的发展受阻,使这一朝阳产业境况暗淡。

在外部经营环境也不断恶化的同时,健身俱乐部的经营成本却在不断升高。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城市公共体育设施和学校体育场地设施被纳入城乡健身规划,而营利性的体育健身设施在此方面没有特别的待遇,这就致使现有的体育健身娱乐设施大多采用租赁场地的经营方式,需要承担高昂的场地租赁费用。随着我国近年来城市房价的飙升,场地租金也在不断上调,健身场馆的经营成本在逐年推高,行业利润则被摊薄。北京几家起步早、规模大的品牌俱乐部,如青鸟、宝力豪、中体倍力等都明显地感受到这股冲击。以青鸟复兴门百盛店为例,五年前这里的商铺日租金不过每平方米一元钱,现在已升至十元,依此标准核算,开一个3000平方米的健身房,月租金就达90万元。[3]青鸟百盛店是2002年开的业,当时场地的年租金是250万元左右,而到今年已经涨到了700万左右。[4]健身场馆不像餐饮、娱乐业,除了需要相当大的场地投入之外,专业的教练以及管理人员的人力成本都相当高。按照行业的一般估算,其人力成本大致与租金为1:1的比例。再加上在水、电、煤等能源使用方面,我国的体育健身行业与普通工商业同等对待,多数健身场馆需要将营业收入的一半用于支付能源费用。这些都直接构成了健身行业的经营成本,使得经营成本居高不下。此次青鸟事件的直接起因就是因为无法及时偿付到期的高额房租和水电费用而被迫停业。

其次,行业无序竞争,加大了健身行业的整体风险。健身行业由其特殊性所决定,其向消费者提供的是无形的服务产品,消费者一般很难在作出购买决策前先行检验其性能或质量,这就需要完善的行业标准和服务标准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但由于健身行业本身的丰富多样性,健身项目门类多样,虽然目前国家体育总局相继出台了《体育场馆服务规范标准》以及健身教练的资格认证,对于规范健身行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从总体而言,我国健身行业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尚不完善,各类经营项目不仅在店面规模、器械方面没有行业准入标准,也缺乏细化的行业服务标准。我国目前对于从事体育经营活动仅仅规定了一些基本条件,要求有必要的资金,有符合治安、消防、卫生和环境保护条件的适宜场所,有符合国家体育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场所和设备,有经过岗位培训、具备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等条件。[5]但是这些要求非常模糊和宽泛,在实践中缺乏明确的具体规定,导致健身行业门槛较低,整个健身市场结构不清晰,没有良好的市场细分,各种类别的健身俱乐部面临同一市场,瓜分同一块蛋糕,不可避免的陷入价格战。以北京的健身场馆为例,据青鸟健身的内部人士透露,几年前一张6000元的年卡,现在1000元就能买到,价格战最疯狂的时候,甚至出现过300元的历史低价。没有合理的价格,相应服务自然也难以得到保障,低价年卡出现的直接后果就是健身会员迅猛增加。为了降低成本,健身场馆的面积必然缩水,而人数的增加,让健身房的服务质量下降。消费者的忠诚度降低,续卡减少,营业收入下降,经营者更难以为继。这种无序的竞争使健身行业陷入恶性循环之中。而且,健身行业在我国发展十多年来,作为服务性行业一直没有出现重要的技术革新,服务上也没有突破性改变。目前的中国健身市场,90%的健身俱乐部毫无技术优势,甚至缺乏最起码的经营理念、服务观念和运行模式,尤其是其利润率90%来自会费,这都无形中加剧了行业风险。[6]

最后,行业规范和行业扶持政策缺失,阻碍了健身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目前,我国在对于健身市场的管理中还存在着不足,体育主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各自的管理职责并不明确,体育部门主要管理政府公益性质的体育健身场所,对健身俱乐部、健身中心这样的商业服务型场所,并不具备有效的管理权。健身场馆的审批条件和经营申报注册程序也极不规范,缺乏基本的经营许可的准入管理规定。这些都使得健身行业不仅没有业务上的指导,也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健身行业鱼龙混杂,管理上处于混乱的局面。除了监管上的不足,健身行业的行业自律机制也没有建立起来,虽然一些地方也在尝试通过成立行业协会,将分散的健身俱乐部组织起来,但是全国性的行业组织至今没有建立起来,通过行业内部自律公约规范行业内部竞争秩序,推动有关部门为健身行业争取相应政策的功能缺失。由于没有行业协会这一企业与政府之间的重要中介,使健身行业少了一个重要支撑,健身行业始终处于一种无序的发展阶段,经营模式、服务水平始终在低水平徘徊。

当前,虽然健身行业作为体育产业的核心层受到重视,在国家出台的相关体育产业政策中也一再的强调要积极培育体育健身市场,加强健身俱乐部建设,但是相应的政策依然比较宏观,对健身行业实质性的鼓励和扶持政策还很不明确,如在税收政策方面,以营业税为例,现行税法对游泳场馆经营等按照文化体育业经营收入3%的税率征税,而自娱自乐的营业项目,如台球、保龄球经营则按文化娱乐业经营收入5%的税率征税。对于体育场馆的个人或团体包场经营则按照租赁业、服务业营业收入5%的税率征税。[7]而对于高尔夫球、保龄球、射箭、射击、飞镖等体育运动项目,则按“娱乐业”税目依20%的税率征税。还有一大部分,如划船、溜冰、钓鱼、漂流等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规定税率,许多地方将它归入“服务业”中的“其它服务业”税目,依5%的税率收税。由此可以看出,健身行业不仅存在着征税标准的不统一,而且一些经营项目征税幅度较高,抑制了健身行业的发展。

3我国健身行业规范发展的思路

首先,建立科学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提升健身行业的竞争水平。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确立、审核和确认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市场主体资格的实体条件和取得主体资格的程序条件两个方面。其表现方式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市场主体资格的条件及取得程序,并通过审批和登记程序予以执行。针对我国目前健身行业缺乏健全的准入制度,行业进入门槛低,鱼龙混杂的状况,必须根据健身行业的发展需要,尽快建立科学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除了对健身俱乐部的经营地点、器材设施、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安全保障等方面做出强制性规定,还应该对健身教练的学历水平、技能、职业培训、职业道德等做出相应规定。通过从入口把关,提升健身行业的整体水平。

其次,完善健身行业的监管制度,规范健身行业的经营秩序。在准入制度完善的基础上,也应理顺健身行业的管理体制,加强对健身俱乐部经营运作过程的监管,明确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包括工商、技术质量监督、税务、物价等)和体育行政部门之间对于健身市场的监管职责,以工商部门为主的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对体育市场应以规范管理为主,将规范管理与促进发展相结合,逐步减少行政干预,建立起健身行业规范有序的竞争秩序。而体育行政部门与经济管理部门监管的侧重点应有所不同,作为行业管理部门应以促进体育市场的发展为主,切实加强健身市场管理的法规建设,通过为健身行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服务”,促进健身行业快速健康发展。

同时,针对健身行业普遍推行的预付费经营模式,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做法建立有效的预付费监管制度。从法律属性来说,预付费制度是企业的一种融资行为,商家对预付款并没有完全的支配权,他们不能一次性地提走全款肆意挥霍;消费者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随时退卡,取回他们自己的资金。因此,应当也非常有必要建立一个由第三方负责的预付款监管机构或者保管机构,按照我国目前的市场监管体系,应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健身以及其他实施预付费式经营的行业进行统一监管,设定从事收预付费式经营的最低注册资本和最低保证金缴纳标准,依据企业注册资本额和能否缴纳最低保证金确定该经营者是否有资格从事预付费式经营,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从事预付费式经营。经营预付费消费的企业应当由监管部门依照经营性质、种类、行业和规模的不同,确定经营者应缴纳保证金的最低数额,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经营者一次性收取保证金,以后可根据情况追加。对收取的保证金由监管部门在商业银行开立专门账户存储,由监管部门指定商业银行进行托管。一旦发生类似“青鸟健身”这样的问题或企业破产、关闭、解散等,可以用保证金和利息对持卡人先行偿付,保证金不足的,以托管资金偿付。通过健全的监管制度不仅可以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约束,更好地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而且能够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消费者所受到的损失降到最低。

第三,推动成立全国性的健身行业协会,制定完善行业标准,充分发挥行业的自我协调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体育企业的健身俱乐部是我国市场主体的一部分,不仅需要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管,同时也需要对行业组织的自律机制的约束和协调。全国性健身行业协会的建立可以立足于我国健身行业的现实情况,结合行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健身行业的行规或相关的行业标准与规范,并依此对行业内的会员企业进行集体的自我约束,减少、制止和避免行业内部的恶性竞争,维护健身行业从业者的共同利益,优化健身行业的投资环境和消费环境,建立起正常的市场秩序和公平的竞争环境。行业自律组织的建立也将有助于加快健身行业各项标准的制度和完善,从而促进健身行业的健康、快速、有序的发展。

最后,国家应尽快出台针对体育产业(包括健身行业)的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这一有益于公众健康的朝阳产业的发展。这方面,国外经济发达国家的许多做法值得借鉴,如日本和美国的健身行业是和保险行业捆绑在一起的,尤其是与健康险联系得更为紧密。在日本,参加健康保险的投保人,如果去健身,其健身的费用可以在保险公司报销。[8]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被保险人对健康进行投资,其实是减少公司成本的绝佳办法。又如在美国的一些州,健身行业被列为提高公民健康的重要保障行业,政府给健身俱乐部的经营有很多优惠政策,包括免税、提供低息甚至无息贷款等等。[9]这些扶持政策极大地降低了健身俱乐部的运营成本,消费者支付的会费大幅下降,而健身俱乐部的利润并不降低,从而大大促进了健身行业的发展。由此可见,健身行业因其满足公众健身娱乐需求而具有的公益性是其应当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的基础,在我国当前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的关键时期,大力发展体育产业已经成为共识,而要真正促使这一目前尚显弱小的产业快速成长,国家在金融和财税等相关政策上的支持则是其发展的重要助推器。

参考文献:

[1]迟忠波.健身行业十年兴衰警示录[J].中外管理,2011(3):108-110.

[2]杨信.青鸟健身停业背后光彩,2011(2):16-17.

[3]“我是一只小小鸟”健身业前程似锦却面临窘境中国体育报2011年01月14日.

[4]刘铁民.度尽劫波青鸟在[J].科学健身,2011(2):12.

[5]苏义民.我国体育健身产业发展现状与政策建议[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0(6):662-665.

[6]迟忠波.健身行业十年兴衰警示录[J].中外管理,2011(3):108-110.

[7]翁飚,高松龄,诸斌.我国体育经济活动中费税问题研究[J].中国体育科技2004(1):11-14.

[8]陈红.京城健身市场硝烟弥漫.体育博览[J].2004(4).

[9]翁飚,高松龄等.国外体育经济活动税收政策研究[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2(4):1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