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非寿险未满期保费准备金的计提研究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非寿险未满期保费准备金的计提研究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 要:通过对未满期保费准备金的不同计算方法进行比较分析,以及不同方法之间的联系,可以发现索赔膨胀和赔付经验的变化将导致准备金提留不足,使未满期保费准备金小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这就需要修正计算公式,或通过未到期风险准备金加以弥补。针对现行准备金制度的缺陷,应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关 键 词:未满期保费;准备金;计提

中图分类号:F840.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06)06-0062-04

偿付能力监管是当今各国保险监管的通行方式,而偿付能力=认可资产-负债,因此科学地计量保险公司的负债,对于确保偿付能力,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的主要负债,而从精算角度看,非寿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可分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两大部分:前者用于履行保单尚未经历的风险期内的赔付责任,对应于未经历的风险;后者用于已发生赔款的支出。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风险不便直接计量,而保费反映了风险,故一般通过保费来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将这种计算结果称为未满期保费准备金。一般来说,未满期保费准备金要占到财产和责任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总负债的四分之一左右,基本上是这类公司最主要的负债,因此其计提准确程度如何,对于客观反映经营成果和偿付能力有着很大的影响。

一、计提未满期保费准备金的基本方法

由于保费是在保险期开始时预先支付的,而保险人需要对发生于保险合同期内的所有损失负责,所以只有在保单到期后才能赚得全部保费。但财产保险单面临的风险通常会落入不止一个会计期,因此在会计期末,需要将承保保费的一部分提存起来,应付此后该保单的赔付责任。也就是说,未满期保费准备金代表保单保费中在会计、财政或日历年度末尚未为公司所赚得的部分。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也是保险人破产或在给定日期取消所有未到期保单时,向每一保单持有人退费所需的数量;或者在退出某一业务领域时,向根据协议接手其业务的再保险人支付的保费数量,这就是未满期保费准备金有时又被称作“分保准备金”的原因。

未满期保费准备金代表保险合同期未经历部分的保费,意味着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期未经历部分的比例来分别计算每一保单的准备金,计算机使得这种计算成为可能。然而逐单计算的成本太高,因而保险公司往往采用一些近似方法从总体上计算未满期保费准备金,其中最常用的是比例法。

比例法假设在某时间单位(年、季、月)内保单均匀地签发,从而保费也是均匀地流入的。很显然,其前提是保费的基础――风险在时间上均匀分布,从而未满期保费准备金与未经历的合同期的长度成正比。依假设条件的不同,比例法可分为(以一年期保单为例):

(一)年度比例法(1/2法)

年度比例法假设保险公司年度保费在全年内均匀流入,则各月的保费收入相等,且可认为所有保单的平均起保期为当年7月1日,在当年仅能赚得50%的签单保费,年末应提取余下的50%作为未满期保费准备金,其计算公式为:

R=Py

其中,R表示未满期保费准备金总量;Py表示公司年保费收入。

(二)季度比例法(1/8法)

季度比例法假设保险公司每一季度内保费均匀流入,则可认为该季所签保单均在季中开始生效,于是年末提取的未满期保费准备金不仅与年保费收入有关,而且与保费收入的季度分布有关。由于在第一季度签发的保单在当年仅经历了3.5季度,即7个半季度,而每一年有8个半季度,故应提取季度保费的1/8作为未满期保费准备金,故又名1/8法。其计算公式为:

R=Rs=Ps

其中,R为未满期保费准备金总量;Rs为第s季度签发保单相应的准备金数量; s为季度;Ps为第s季度的保费收入。

显然,当Ps=P(常数),即各季度保费收入相等时,R=P=2P=(4P)=,此即年度比例法。

(三)月度比例法(1/24法)

月度比例法假设保险公司每月内的保费均匀流入,则可认为所有保单都在月中开始生效,当月仅能赚得半月的保费,而一年有24个半月,故当月仅能赚得保费的1/24,故又名1/24法。其计算公式为:

R=Rm=Pm

其中,R为未满期保费准备金总量;m为月份;Rm为第m月签发的所有保单的准备金;Pm为第m月的保费收入。

当Pm=P(常数),即每月保费收入相等时,有R=P=6P=(12P)=,此即年度比例法。

(四)日比例法(1/365法)

这是一种准确的计算方法,在计算机运用日益普及的情况下,可以按日计算未满期保费准备金,无需任何假设条件就可准确反映未到期责任情况。其计算公式为:

R=TiPi

其中,R为未满期保费准备金总量;Ti为在时刻i签发的保单在年末时尚未经历的天数,假设i对应于保单在当年的j月k日,则Ti=30(j-1)+k-1;Pi为在时刻i签发的所有保单的保费收入。

为便于说明日比例法与月比例法之间的联系,取每月为30天进行计算,则一年为360天,从而

R=Pjk

若第j月内每日保费收入均为Pj,即Pjk=Pj,则平均起保日为当月15日,于是

R=

=

=

此即月比例法。

在上述四种方法中,年度比例法假定年内每一天的保费收入相等,季度比例法假定各季度内每一天的保费收入相等,月度比例法要求各月内每一天的保费收入相等,而日比例法无任何先决条件。显然,日比例法是现实的真实反映,但工作量最大。而月比例法、季比例法、年比例法只有在满足各自的假设条件时,才能准确计量未到期责任,但现实情况大多不能满足这些假设,因而只能作为近似方法。这三种方法的准确性随假设条件对现实的背离程度增大而下降,但工作量也依次减小。在实践中,往往需要在计算量和准确性之间进行权衡,选定一种合适的方法。从下面两种不同的保费流入情况就可看出月比例法、季度比例法和年度比例法计提结果的差异。

从以上两表的比较可以看出,年度比例法对于保费流入的变化没有反应,因而是最不准确的,月比例法又比季度比例法对于保费流入的变化更为敏感,所以精确性更高一些,但差异不大。责任准备金计提不准确,必然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财务表现。如果保费收入集中于上半年,则实际的平均起保日在年中之前,而年度比例法假定平均起保日在年中,必然高估未经历风险,导致当年准备金提取过多,使部分利润推迟至下一年反映,低估本年利润;反之,如果保费收入集中于下半年,则会高估当年利润。所以在实践中,应尽可能选用更为准确的方法,以反映保险经营的真实情况。

除了比例法之外,还存在所谓的统一比率法。比如许多国家实行40%的统一比率法,就是假定公司的前期费用占总保费的20%,而将余下80%的一半提留为未满期保费准备金,可见,这实际上是一种年度比例法。以下是部分国家认可的准备金提取方法。

二、环境变化与方法调整

人们通常认为,计算未满期保费准备金的比例法纠正了通货膨胀效应,因为计算的基础是名义上的即上涨了的保费,但这未必是一种正确的论断,因为严重的通货膨胀会影响年度的保费流入,并扭曲未满期保费的计算。同时,除了通货膨胀之外,法律制度、法院判决倾向以及公民索赔意识的变化也会使索赔成本发生较大变化。这样,严重的经济和社会通货膨胀会明显改变风险(赔款)在保险期内的分布,从而导致按上述比例法计算的未满期保费准备金不足。

如果假设费率逐年修订,并在财政年年初生效(为简便起见),那么以这些费率签发的保单将在其生效后长至两年的时间内经历风险。令C(t)表示会计年度开始后的时刻t的每案期望成本,r表示期望赔付速度(假定为常数)。如果承保人估计C(0)=C,再假设索赔成本的膨胀率为i,在第m月签发了N(m)张保单,那么C(t)=C(1+i)t,则该业务所需的平均风险保费为:

P=

=

=

这样,索赔膨胀的影响就在取自不同时点的保单间取了平均。假定每一个月签发的保单数相同,就是说N(m)=N,那么

P=

(1+i)(2m-1)/24≈

因此P≈rC(1+i)

在会计期末,取自该年内时点t=T(0

R(T)=

该式可借助风险保费表达为:

R(T)=

将风险保费P加成变为毛保费Pg,就得出实际计提的未满期保费准备金:

R(T)=[(1+i)T-1]Pg

对于均匀的业务流入量和20%的年度索赔膨胀的情况,基于上述公式提取的准备金超过按年度比例法所提准备金的部分约为风险保费的5%。对于准备金总量来说,这一数额并不大,但与当年报告的利润相比,则这种影响是很大的。比如,假设保费利润率为15%,则使用年度比例法将虚增利润33%(5%÷15%),因此对于索赔膨胀给UPR带来的影响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除了上述的索赔膨胀外,赔付经验也可能会发生变化[即N(m)不再是常数],考虑了这种变化的新费率的实施往往存在时滞(对于一些中长期险种如信用和保证保险等尤为突出),从而使得相应于未到期风险的期望赔付责任大大不同于未满期保费准备金(此时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同于未满期保费准备金)。通过对在评估日之前签发的保单在未来面临的风险的总责任评估,就可以发现所需的准备金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大于还是小于未满期保费准备金。如果所需的准备金更大,那么就需要附加的准备金,即所谓的“未满期风险准备金(Unexpired Risks Reserve,URR)”(用这一名称来指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估计的总量似乎更为合理)。URR可以通过估计未到期风险的总责任并扣除已经以UPR方式提取的数量来算得。

未到期风险的总赔付责任可估计为:未赚得的保费×已赚得部分的期望赔付率。

而已赚得部分的期望赔付率是通过考察过去经验中的下列比率算出的:与已赚得保费有关的总的已发生的赔付责任 已赚得保费 。

在此基础上,还须考虑索赔膨胀和不同风险子群体经验,以及它们占总保费相对比例发生变化所带来的影响。

尽管方法和环境的变化可能导致未满期保费准备金提取不足,但同时其中也存在固有的富余因素。在实践中,未满期保费准备金是基于总保费而不是风险保费提取的,总保费中除了赔款和费用因素外,还存在利润附加,这必然使得按保费提取的准备金大于赔款和费用支出。此外,佣金、承保费用、保单出立费用以及其他招揽费用等前期费用是在当年全部加以确认的,并未配比于整个保险期,也使得次年的保费会大于期望赔付,从而未满期保费准备金存在着富余。

总之,未满期保费准备金的余缺,以及是否需要提取未满期风险准备金,取决于环境变化和计算方法共同的作用。

三、现行制度分析与建议

保险交易缴费在先、保障在后的特点决定了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必要性,因此它必然随着保险的萌芽和发展而出现。事实上,现行未满期保费准备金制度出现于1852年,并对各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鉴于它在非寿险业中的重要影响,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参见表3)。

由于保险公司经营涉及众多方面的利益,因而不同的机构会出于不同的目的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管。就财务方面而言,保险监管机构和证券监管机构及税务机构都要制定相应的监管制度,采用不同的会计准则。保险监管机构的目的在于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因而其采用的法定会计准则(SAP)基于业务清算假设,强调要有足够的谨慎度;证券监管机构及税务部门的目的在于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等方面的利益,依法纳税,采用的通用会计准则(GAAP)基于持续经营假设,强调真实反映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

正因为目的和基础不同,SAP和GAAP对于未满期保费准备金提取有着不同的规定。前者着[于保险公司清算的最不利情形,所以对于已发生的期初费用立即加以确认,未满期保费准备金基于全部保费收入计提;后者则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对期初费用并不全部加以确认,而是配比于整个保险期,所以未满期保费准备金基于扣除期初费用后的保费计提,这正是前述40%统一比率法的来源。

显然,法定会计制度下的未满期保费准备金被高估了,这种多余的数量出现于法定会计报告中,被称为未满期保费准备金“权益”,这种权益会侵蚀保单持有人盈余,这种情况在新组建的、增长迅速的保险公司中尤为突出。加上组织和经营费用的大量立即支出,新的保险公司的保单持有人盈余会出现大幅减少。而盈余的减少,必然影响公司的业务扩张。如我国《保险法》就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费收入,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四倍”。

如果保险人想停止开展所有业务,未满期保费准备金就流入盈余账户,而停业往往是不现实的,正遭受严重盈余侵蚀的保险公司只得将部分业务分保出去。在典型的分保安排下,分保人承担了未满期保费相应的义务,并向分出公司支付佣金以补偿与招揽业务有关的费用。这种协议释放了未满期保费中分出业务的“权益”,可以立即改善原保险公司的经营结果。

保单期的长度会影响未满期保费准备金的大小。一般说来,保单期限越长,未满期保费准备金越大,主要经营长期业务,像忠诚保证、信用保证业务的公司未满期保费准备金较高,因而对于承保了很大一部分较长期限业务的快速成长的新公司来说,盈余侵蚀问题更加严重,而转向短期业务可减轻法定会计制度的未满期保费准备金规定的影响。

除了法定会计准则带来的盈余侵蚀问题外,现行未满期保费准备金制度还存在另一个缺陷,即保费计收的准确性会影响其提留水平。准备金最重要的功能是支付未来的赔款,但现在的未满期保费准备金是按毛保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如果收取的保费不合理,则准备金也将不合理。同时,毛保费既包括赔款,也包括费用和利润附加,所以它与赔款没有固定联系,从理论上看也是不太合理的。

我国目前尚未颁布保险业法定会计准则,但《保险法》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都对准备金提留作出了规定,如后者明确“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当期自留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有条件的公司在执行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可按八分之一法、二十四分之一法或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在实践中,国内各保险公司均采用基于未扣除期初费用的二分之一法,因而具有一定的谨慎度。但是,鉴于这一方法较为粗糙,在现行条件下,应采用八分之一法或二十四分之一法。但是,如不同公司采用不同的方法,必然会影响不同公司间的可比性,带来监管上的困难,因此有必要加以统一。

为了修正法定会计制度带来的盈余侵蚀,并避免环境变化及方法粗糙可能带来的提留不足,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对现行的未满期保费准备金制度加以调整,将法定准备金定义为下列两个数量中的较大者:(1)毛未赚得保费减去展业成本;(2)赔付率应用于当前的未赚得保费得出的数值,加上毛保费的一定百分比(用来支付展业费用以外的其他费用)。这样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一般会低于按法定会计准则提取的数量,但可以更准确地描述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也能保证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基于实际赔付率的赔款,因此而释放出来的部分准备金还可用作巨灾或意外准备金。

参考文献:

[1]钱大林.非寿险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性质及核算[J].金融会计,2000,(6).

[2]杨再贵.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估算公式的数学推导[J].内蒙古保险,1998,(3).

[3]Terrie E.Troxel,George E.Bouchie,Lowell S.Young,Property-Li-ability Insurance Accounting and Finance,[M],CPCU8. Third Edition,1990.

: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