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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市场交易的农产品品牌价值评估方法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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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适用性分析

按照资产评估理论,目前针对市场交易目的下的品牌价值评估方法主要有三种即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下面根据农产品品牌价值评估特点,分析其适用性。

(一)市场法的适用性 采用市场法评估农产品品牌价值,应注意市场法的适用前提是否具备,如是否拥有一个活跃且公开的交易市场,在公开市场上,能否找到参照物使得其与被评估资产可比,且选定参照物的相关指标和数据是否易于获得和处理等。当这些条件都具备时,评估人员再根据宏观经济、行业和权属变化情况,考虑交易条件、时间因素、交易地点和影响因素等方面的差异,调整确定评估值。但在实际操作中,市场法的应用往往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如交易市场不活跃、交易案例较少,导致交易信息的可利用性较差;参照物及相关参数很难得到,差异因素的确定和估算取决于评估人员的经验等。因此,就目前我国的市场条件来看,应用市场法评估农产品品牌价值的条件还不够充分。

(二)成本法的适用性 采用成本法评估农产品品牌价值需要用到重置成本,所谓重置成本,就是在现有的技术和市场条件下,将重新开发一个同样价值的农产品品牌所需的投入作为其评估价值。这种方法表面上看起来省去了对历史成本的修正,充分考虑了开发品牌的成本投入,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重置成本难以界定,而且所有的资料都是基于过去,并未反映品牌的未来盈利能力,更何况有些投入是根本不能用货币计量的,比如严格的质量控制、战略决策、营销手段等;尤其是对一些驰名品牌,成本费用的计算时期根本就难以确定;同时计算成本费用时需要适当地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等。因此,目前成本法的应用也存在很大难题。

(三)收益法的适用性 收益法即确定预期收益额、折现率和预计获利年限后,将一定时期的预期收益额按一定的折现率折算为现值即被评估资产的价值,是对其获利能力的实现程度进行量化,将获利能力量化为预期收益,并将其作为被评估对象的作价基础,充分体现了农产品品牌的内在价值。收益法使用灵活、适应性强,能够克服市场法和成本法所面临的难题。

综上所述,市场法对被评估资产的现时状况具有很强的依赖性,成本法看重的是被评估资产的历史信息,而收益法评估值的确定主要取决于预期收益额、折现率和预期获利年限的确定,而这些参数的选取都是基于对未来状况的预测。对于基于市场交易农产品品牌价值评估而言,其评估值的确定应当关注品牌资产的未来使用状况、获利能力等,以便得出合理的评估结果。因此,本文选取收益法,研究在基于市场交易的农产品品牌价值评估中的应用。

二、收益法在农产品品牌应用中参数指标的确定

运用收益法对被评估资产价值进行评估的数学公式为:

其中,P表示被评估农产品品牌的价值;Ft表示农产品品牌为所有者或拥有者带来的第t年收益;i表示折现率;n表示被评估农产品品牌带来收益的总年数。运用收益法对农产品品牌进行计量时,必然会涉及到三个因素,即预期收益额、折现率、收益年限等。能否准确地预测这三大参数是运用收益法评估农产品品牌的关键,直接影响到到评估价值的质量水平。

(一)预期收益额的确定 预期收益额的确定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未来现金流量法,即将企业在未来经营期内经营过程中的净现金流量(即现金流入量与现金流出量的差额)作为被评估资产的收益;一种是净收益法,即将企业在未来经营期内所获得的归资产所有者拥有和支配的价值金额(即收入减去成本、费用、税金后的税后利润)作为被评估资产的收益。

农产品品牌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它本身其实也是一种商品,农产品品牌作用的发挥往往要借助于具有生命力的农产品来体现,即农产品品牌在使用、创造收益时是物化在有形商品中的,一般情况下是与其他资产一起产生总收益。但影响农产品产生收益的因素有很多,要预测农产品品牌的起来收益就存在很大的风险性。

本文所讨论的评估业务是在企业具备持续经营条件的基础上计算出的品牌在最佳使用状态上形成的价值,它可以为利益主体带来合理的、正常的、客观的未来收益。重点在于农产品品牌所带来的超额收益,突出的是农产品品牌的特点,因此,就要在品牌产生预期收益的基础上确定一个调整系数,然后选取适当的折现率,将被评估农产品品牌产生的收益折为现值,作为农产品品牌的评估价值。那么,收益法的公式就演变成这样,即被评估的农产品品牌价值为:

其中:V表示被评估农产品品牌的评估价值;k表示调整系数; i表示折现率;Rt表示品牌第t年的超额收益;n表示收益年限;

对于式中的Rt,可以采用分成率法,即从总体收益中分割出品牌贡献的部分。目前,我国理论界和评估人员通常认为利润分成率在25%-33%之间较为合适,为保证具有可比性,可以选择同行业品牌产生的平均收益水平。假设这一变量是已知的,那可使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确定调整系数,即:调整系数=?蒡影响因素的权重×影响因素的分值。

首先对所有因素进行筛选,在众多影响因素中找出关键影响因素,并排除因素间的相互影响。并对关键因素进行定性分析对其赋予权重,得到各影响因素的权重值;其次,运用德尔菲法对各项指标进行定性研究,选择至少十名在相关领域有较深理论修养的专家组成专家小组,对各项指标打分,汇总对比之后再分发给各位专家,发现自己与他人的不同意见以便修改自己的意见和判断,如此反复操作之后,再对各位专家的意见进行综合处理,确定各影响因素的得分值。最后,用各自权重乘以得分值的加权平均即为所要求的调整系数。进而算出预期收益额。

(二)折现率的确定 (1)折现率的选择。目前折现率的确定方法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国际通用计算公式:R=Rf+?茁(Rm-Rf)。其中:R表示投资报酬率;Rf表示无风险报酬率;Rm表示市场报酬率;?茁表示风险报酬系数;

无风险报酬率Rf取决于资金的机会成本,该比例一般以政府发行的国库券利率或者银行储蓄利率作为参考依据;市场报酬率 Rm可以参考行业加权平均报酬率。可见,投资报酬率的最终确定取决于系数?茁;

另一种是风险报酬率法:折现率=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

无风险报酬率,也称为安全利率,一般为同期政府国库券利率或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折现率的确定取决于风险报酬率,由于不同的评估对象面临不同的风险,因此,该比例应在具体的评估实务中确定。

上述方法都有各自的局限性,但鉴于方法适用的广泛性,本文采用第二种方法,从风险报酬率入手确定折现率。同时,收益法各个参数的选用不能孤立地进行,必须遵循统一的原则,使各个参数的内涵和计算口径一致。

(2)基于市场交易的农产品品牌价值评估折现率的确定。风险报酬率是投资风险的额外补偿,需要在进行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运用综合评价法来确定。农产品品牌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自然风险。自然风险是指由于来自自然界的某些突发事件(随机事件)给经济造成损失的可能性,这也是农产品品牌自身的特殊性所在。对自然风险的评估,主要是对农业气象灾害的评估,我们可以运用定性的方法,聘请农业专家收集历史数据并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和环境进行估计,判断评估期间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可能性,再计算受灾指数即受灾面积占栽种(养殖)面积的比重,然后利用概率论的原理对自然风险进行加权平均得出自然风险报酬率。我们可以用公式表示:r1=i1m2+i2m2+……+inmn。其中:ij表示发生自然灾害的概率(j=1,2,…,n);mj表示受灾指数(j=1,2,…,n),n表示收益年限;r1表示自然风险报酬率

二是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在实际运转过程中,由于外部社会经济环境变化或偶然性因素出现,使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背离的可能性。对于市场风险的评估,主要采用情景分析法,从企业自身出发,通过综合分析整个行业环境甚至社会环境,评估和分析自身所面临的市场状况,并将市场状况划分为良好、一般、不景气三种情况,估计出受益期内最有可能出现的状况的概率,并参考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运用概率论的原理进行加权平均估算市场风险报酬率。我们可以用公式表示:r2=a1b2+a2b2+…+anbn。其中:ai表示最有可能出现的市场状况的概率(i=1,2…n);n表示收益年限;bi表示同期银行存款利率(i=1,2…n);r2表示市场风险报酬率。

三是经济风险。经济风险是指农产品品牌的价值实现与其使用范围有着密切的关系,可使用的范围越大,农产品品牌的价值也就越大。对于这部分风险报酬率,我们可以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用公式表示:r3=rf+?茁(rm-rf)

其中:rf表示无风险报酬率,可以参照政府发行的国库券利率; rm表示市场风险报酬率,可以参考农业行业平均报酬率;?茁表示风险系数,可以参照农业行业风险系数确定;r3表示经济风险报酬率

四是政策风险。农产品品牌的研发与培育离不开政府的资金、科技和政策支持,交易市场的完善健全与否也离不开政府政策的保障。鉴于近年来政府对农业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加大对农业的保护和支持,这一风险相对稳定,因此,该风险可以忽略不计。

综上所述,基于市场交易的农产品品牌价值评估的折现率:

折现率(r)=无风险报酬率(rf)+自然风险报酬率(r1)+经济风险报酬率(r2)+市场风险报酬率(r3)

同时,适当借鉴同行业特别是同类上市公司的投资报酬率等情况最终加以确定。

(三)收益年限的确定 品牌收益年限是指品牌适于使用或有效地完成其职能的时间跨度。确定品牌收益年限主要有如下根据:首先,评估理论认为,资产能够给所有者提供价值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经营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称为持续经营价值;一是停止经营,出售资产产生的现金流,称为清算价值。这两种方式的评估方法和评估结果有着明显的区别。一项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应该是持续经营价值与清算价值中较高的一个。根据财务理论中的“自利原则”,当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大于清算价值时,投资人会选择持续经营;反之,投资人会选择清算。由于基于交易的农产品品牌价值评估中的交易各方都希望在公开市场中进行交易,以实现利益最大化,所以确定的评估假设为“持续经营假设”,而持续经营的基本条件就是持续经营价值大于清算价值。因此,进行的评估是资产的持续经营价值。其次,价值评估的预测期不能超过品牌的受益期间,虽然我国目前还未对品牌等资产做出受益期间的规定,但许多资产的受益期间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如合同规定年限、法定年限等。有关研究认为品牌的受益期间还与其在市场中存在时间的长短、目标受众对品牌的忠诚度、品牌未来可投入的营销资源、品牌受法律保护的程度等有关。因此,在确定品牌的收益期时,应当考虑上述因素或参考相关资产收益期间的法律规定。最后,基于市场交易的农产品品牌价值评估的目的是为交易价格提供参考依据,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应当从品牌能为受让方带来价值的角度评估收益期间。因此,评估收益期间时可以参考剩余经济寿命预测法,即直接依据被评估品牌尚可使用的经济年限进行预测。即可以通过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依据农产品的质量,品牌的市场竞争状况、消费者的反映情况、受法律保护程度等进行科学的预测和判断,来估计被评估农产品品牌的剩余经济寿命期限。

不同评估方法有各自的优点与不足,根据农产品品牌价值评估的特点,充分考虑其价值的影响因素,在说明成本法、市场法适用性不足的基础上,重点分析收益法在基于市场交易的农产品品牌价值评估中参数的确定及应用。在理论上,有助于完善以市场交易为目的的农产品品牌相关理论和农产品品牌价值评估应用体系;在实践上,有利于指导评估人员在该特殊评估目的下的实践活动,保证评估结果的可信性和科学性。

[本文系河北保定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农业无形资产评估理论与方法探讨”(课题编号:201103076)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尉京红、王淑珍、郭丽华:《经济评估理论与实务》,中国市场出版社200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