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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企业带来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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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改增”的意义

1.避免产生重复征税,有效减轻企业税负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等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税种。2009年,我国对增值税进行改革,允许企业缴纳增值税时抵扣其购进项目所含增值税,相关企业税负有效降低,但这项改革主要涉及制造业。而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不存在抵扣,也就不可避免会产生重复征税问题。虽然营业税是比较便于征收的税种,但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只要有流转环节就要征税,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税现象越严重,这不利于分工细化。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允许抵扣,将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

2.有利于完善和延伸二三产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所谓“营改增”,就是把产品和服务一并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将部分服务业纳入征收增值税范围,而不再征收营业税,并且增加两档增值税低税率。营业税是按营业额全额征税,不能扣除经营进项税,而增值税是销项税扣除进项税后的差额征税。可见,营改增从制度上解决了营业税税制下“道道征收,全额征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实现了增值税税制下“环环征收,层层抵扣”,改革使得税收征管服务更科学、更合理、更符合国际惯例。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税制安排

1.税率

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2.计税方式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计税依据

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服务贸易进出口

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将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虽然本次方案还没有明确将建筑业纳入试点范围,但是按照相关主要税制安排,建筑业将在未来逐步按区域纳入改革范围。其中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明确提出了建筑业适用11%的增值税率,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11%的增值税率与之前的企业调研情况和行业预测一致。本次税改将在建筑企业税负、建筑企业毛利润盈利情况以及现金流情况产生影响,而不同的成本结构与资产结构将决定影响方向与程度

三、“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的变化

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减少

(1)可扣除的流转税减少。“营改增”之前,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营改增”之后,企业缴纳增值税不能在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增加。这是“营改增”对企业所得税最明显也是最简单的影响。

(2)可扣除的成本费用减少。“营改增”之前,企业支付的运费或其他劳务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营改增”之后,企业支付的运费或其他劳务费用,由于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包含进项税额的那部分,就不能再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购进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变化。“营改增”还会带来购进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变化。比如交通运输业,原来按照3%税率缴纳营业税,现在按照11%税率缴纳增值税,但购进的运输汽车、汽油等生产工具和原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会计核算方面的变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账务处理时纳税企业的收入和成本核算应采取价税分离方法。纳税人取得的营业收入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应按规定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确定营业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外购货物和劳务的支出,如果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也应该以不含税价格确定存货、固定资产和成本费用等入账价值,同时确定相应的进项税额。

3.报表数据结构变化

增值税数据不反映在损益表中,与现行营业税的核算科目不同会影响企业财务报表的数据结构,使企业的财务分析数据发生变化。以及税率的变化、现金流量的变化、发票使用的变化等多方面的变化,需要财务人员及时地掌握。

四、建筑业营改增税负分析

1.建筑业试用3%营业税率,试点推出11%增值税率

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推出建筑企业试用11%的增值税率,而在之前,建筑企业营业税率一般定在3%左右,部分建筑上市公司因为涉及到相关设计服务、劳务服务提供、房地产销售服务等领域试用于5%的营业税率。

在增值税改后,包括建材原材料等含进项税的可抵扣增值税,而劳务外包、运输服务等成本则无法抵扣增值税。

2.进项税原材料占比为关键

营业税征收方式:企业营业税负担=营业额×营业税率。税负=营业税率=3%。1000元营业额的营业税=1000×3%=30元。

增值税征收方式:应交纳增值税=营业收入×销项增值税率—原材料进项税额—增量折旧进项税额。税负=应交纳增值税/营业收入。

情况1:增值税全部转嫁下游。假设建筑服务原营业额为1000元,毛利率10%,成本为900元。增值税全部转嫁下游;销项增值税率为11%;按照近年来投入产出表制造业对于建筑业的中间投入系数为60.87%,即原业务成本的67.6%可以实现进项税抵扣;按照近年平均新购设备固定资产/销售收入比例为1.75%,假设折旧率10%。应交纳增值税=1000×11%-(900×67.6%)×17%/(1+17%)-(1000×1.75%×10%)×17%/(1+17%)=21.34。税负=应交纳增值税/营业收入=2.13%

情况2:增值税无法转嫁下游。假设建筑服务原营业额为1000元,毛利率10%,成本为900元。增值税无法转嫁下游;销项增值税率为11%;按照近年来投入产出表制造业对于建筑业的中间投入系数为60.87%,即原业务成本的67.6%可以实现进项税抵扣;按照近年平均新购设备固定资产/销售收入比例=1.75%,假设折旧率10%。应交纳增值税=1000×11%/(1+11%)-(900×67.6%)×17%/(1+17%)-(1000×1.75%×10%)×17%/(1+17%)=10.5。税负=应交纳增值税/(营业收入/1.11)=1.16%

因此,按照假设条件的计算,同样的建筑服务,所需交纳的税负将从30元降低至10.5-21.3元,税负显著降低。值得注意的是,在计算过程中,建筑业中间材料投入占成本比重的比例与新增固定资产与收入之比对是否实现税负减少至关重要。

由结果可以看到,原材料中可抵扣进项税的比例占比对于本次税改是否达到减税目的至关重要,只要建筑企业购买的原材料中,含进项增值税的原材料比例高于60%,则减税的目的极有希望达到。

五、对建筑业企业的建议

1.加强对财务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由于长期接触营业税,对于增值税业务较为生疏,而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征收方式是截然不同的。故,必须加强对财务会计人员增值税纳税业务的培训,通过系统性培训和学习,使财务会计人员尽快掌握增值税业务,使企业合理降低企业税负水平。

2.充分合理选择供应商,以顺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建筑业原本是以提供建筑劳务而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建筑企业普遍不把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选择供应商的依据,但现在根据方案的有关规定,所以建筑企业应该重点考虑这个问题,否则可能会造成抵扣困难,从而增加税负。

3.加强企业的财务管理

做好采购货物和劳务的增值税发票进项税的认证工作,要求财务会计人员保管好有关凭证,及时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避免由于管理不善和超过认证期限所带来的损失。对于认证未能通过的发票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对于收到的预付账款,建筑业相关企业要和业主积极沟通,选择合理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避免由于抵扣不足造成税款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