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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为摔伤的孩子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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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在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场所摔伤,责任到底应由谁来承担,是监护人还是场所的管理者?

葳葳是一个9岁男孩,上小学三年级。每天放学后,他都和小伙伴在小区里玩一会儿,他们最喜欢去的地方就是观景台。观景台位于小区的中心,居民们都喜欢在这里休闲健身。

观景台高约4米,最南侧被修砌成了半圆形,整个观景台顶部贯穿南北开凿出一条人工小溪,小溪从半圆形处流下。因为向下有4米高的落差,就形成了飞流直下的瀑布,瀑布流到下面又汇集起来,形成一个小池塘,在池塘里还有一组喷泉,瀑布与喷泉上下呼应,成为小区独特的风景。这种美景并不能持续几天,一年中也只有五一、十一等重大节日才开启喷泉和瀑布,其余的日子都是没有水的。

观景台被栏杆围了起来,可以“凭栏远眺”,但是在半圆形处却没有护栏,有6-7米长的缺口。葳葳没有想到,正是在这个缺口处,他摔断了大腿,留下了终身残疾。

那天,葳葳和邻居家的孩子在这里玩。邻居孩子突然听到葳葳“啊”的一声惨叫,一回头发现葳葳不见了,他寻着声音去找,看见葳葳从4米高的平台缺口处摔了下去。那个孩子吓坏了,赶紧跑去告诉葳葳妈妈。妈妈急忙跑下楼,看见儿子正躺在血泊中。

葳葳的伤势非常严重,医院专家最后诊断为:右股骨干粉碎性骨折、颅骨骨折。这件事给葳葳造成了很大的心理阴影。每当妈妈问他是怎么掉下去的,他总是面露恐惧,说不记得了,不知道脚下怎么一滑就摔了下去。

事情发生后,葳葳妈妈总觉得孩子摔下去,不只是因为孩子好动淘气,难道小区的管理者就没有责任吗?于是,她向我们求助,我初步认为物业还是有一定的责任。

前,我亲自去事发现场查看,发现观景台有6-7米长的缺口,旁边没有人值守,没有护栏,也没有任何警示标志,任何人都可以轻易到达落差4米的缺口处。之后,我到法院立案,因为小区在设计、建筑上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将开发商也列为共同被告,同时为葳葳申请了伤残等级鉴定。

开庭后,主审法官也亲自去事发现场调查测量。第二次开庭时,伤残鉴定结论已经出来了,葳葳构成十级伤残。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小区设施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我依据建设部颁布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的规定,指出小区观景台临空高度是4米,却有6-7米长的缺口没有护栏,其余有护栏的部分,高度也不足1.05米,显然不符合设计规范,存在安全隐患,开发商及物管应当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承担60%的责任,赔偿葳葳各项损失约6万元,家长自负40%。对于这个结果,葳葳妈妈很满意。

案件解析:

一、小区物业没有尽到管理职责

本案事发地点属小区居民公共活动场所,在事发平台两侧均有通行引导的楼梯直通,任何小区居民都可以在平台上活动,其中也包括像葳葳一样的儿童,所以葳葳和其他小朋友到这里玩耍并不违法违规。

人在高处、因高空俯视会有恐惧感,所以需要安装护栏进行保护。阳台、外廊等临空处栏杆高度应超过人体重心高度,才能避免人体靠近栏杆时,因重心外移而坠落。因此,在国家标准《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中规定:防护栏杆的高度宜为1050mm。在离地高度小于20m的平台、通道及作业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得低于1000mm。而且我国《民用建筑设计通则》6.6.3条第2款同时规定: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