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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费用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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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索赔是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作为合同中合法的权利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受到损失,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这一赔偿要求可以是费用补偿或时间延长。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常发生的重要业务活动,是签订合同双方各自享有的权利,是合同各方为了保护自己,避免和减少由于对方违约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维护自身经济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推行,对索赔管理、费用索赔等问题提出了新的要求。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计价索赔管理费用索赔

中图分类号:TL372+.3文献标识码: A

工程实施中的索赔机会是客观存在的,承包商要发现和及时抓住索赔机会,必须要学会对比分析,抓住主要矛盾。工程承包实践表明:合同条款的分析与运用,工程进度分析,工程成本分析和索赔具体事件分析,是搞好索赔工作的重点所在。

1国内外索赔现状分析

工程承包是一项风险事业,它包含着获利的机会,又存在竞争和挑战。由于受“买方市场”规律制约的影响,承包风险主要落在承包商一方。为了弥补风险引起的经济损失,承包商必须索赔。可以说,在当今建筑工程承包市场上,索赔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项目的经济效益。

面对市场竞争日益剧烈,国际上一些承包公司,能够依据先进的技术及高水平的管理,连续在国际市场上保持良好的业绩,这与其经营管理中的索赔工作不无密切关系。尤其是美国、日本、德国、英国的承包公司,有这多年的经营经验,具有较强的索赔业务能力,索赔额可以达到原合同标价的50%或更多。分析国外承包公司成功的索赔经验,发现他们普遍具有如下共性:

(1)在报价上下功夫。索赔工作不是在夺标之后,而是始自作标之时,仔细研究标书,抓住可索赔的漏洞。

(2)抓好合同的签订和运用,注意保护自己的权利和明确对方的职责,为后来的索赔提供合法依据。

(3)对项目进行严格的管理,项目负责人一般都参与从投标、签约、施工及竣工整个过程,施工现场各部门责权划分严格。

(4)把先进的技术和现代化的管理运用到工程中去,建立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一方面监督控制合同的执行,另一方面将施工中的函件和记录输入计算机,系统地进行处理、归纳和分析,以便随时调用。

(5)重视索赔工作。许多建筑公司都制定了一整套合同索赔管理工作体系,将多年来项目合同索赔案例加以整理归纳,建立公司内部的索赔案例制度等。

2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索赔管理

2.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索赔的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索赔的主要内容可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7.1条至第4.7.9条规定确定;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费用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发包人协商确认后,给予补偿。索赔的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为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两种,有的工程在索赔中只有费用索赔或工期索赔中的一种,有的工程在索赔中既有费用又有工期索赔,二者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分割的。

2.2索赔的原因

引起索赔的原因较多,索赔工作贯穿于施工过程的全过程,在施工准备、施工的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管理控制及其他因素中都存在索赔,FIDIC条款中承包商可引用的索赔条款和可调事项较明确和具体,对于按FIDIC条款以外的索赔一般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1)发包人违约。表现为: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施工场地;发包人未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土地征用、青苗补偿、拆迁等工作;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将施工所用水、电、电信线路从施工场外接至约定地点,但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发包人没有按合同规定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或不能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或提供资料数据不真实准确;发包人未及时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审报批准手续,影响施工;发包人未及时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商;发包人未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承包商进行图纸会审,未及时进行技术交底;发包人没有妥善处理好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路,和邻接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影响施工顺利进行;发包人未按规定提供应由发包人提供的建材及设备;发包人拖延合同规定的责任,如图纸的批准、隐蔽工程的验收,拖延对其承包商所提问题的答复,造成工程施工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或发包人提前占用部分永久工程;发包人不能及时拨付工程款或拖延工程结算和结算后拖付工程款。

(2)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不当行为。表现为: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没有按合同规定将有关决定提前通知承包商,对施工造成影响;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或通知有误;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商发出指令、批准图纸或未履行其他义务;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不合理干预。

(3)合同文件本身的缺陷。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合同缺陷给承包商造成费用增加、工期延长。

(4)合同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追加或取消某些工作、施工方法变更、合同规定的其他变更。表现为:发包人对工程项目有了新的要求;施工中发现设计有错误,必须对图纸作修改:发生不可抗力,必须进行合同变更;施工现场的施工文件与原勘察有很大不同;由于产生新的施工技术,有必要改变原设计、实施方案:政府部门对工程项目有新的要求。

(5)不可抗力,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本项中有些项目承包商或承包商和发包人一同参加保险应按合同规定或投保内容向保险公司索赔)。

2.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索赔

从索赔的内容可以看出,可引起索赔的内容很多,甲乙双方的谈话记录、各种会议纪要、来往函件、施工日志、工资单据、付款账单、财务报表、各种原始凭证、施工图片、机械人员上场日期等其他有关的收据资料都能引起索赔,都是索赔的依据,所以在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索赔事件中,笔者认为应掌握好以下几点,才能获得成功。

(1)要找专业人员分专业对施工图进行工程量的数量审查复核,若发现工程量清单漏项,可索赔成功。

(2)根据图纸说明和各种选用规范对工程量清单的内容进行审查,若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人员专业水平不高,可索赔成功。

(3)根据技术要求和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对工程需要增加的内容进行审查,若工程量清单上要求增加的内容与技术要求或招标文件上的要求不统一,可索赔成功。

(4)《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增加了措施项目清单。若其在招标文件上技术要求低于实际工程技术要求,可索赔成功。

2.4索赔工作的体会及建议

(1)要敢于索赔和加强全方位全员索赔意识。

(2)从事工程索赔人员要保持一定时期的稳定性,有利于收集、整理、积累、保管资料,为索赔工作提供充分证据。

(3)索赔要及时进行,不能积累拖延。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索赔有其时效性,因此一旦发生引起索赔的事件,承包商要立即通知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办理有关签证并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索赔

(4)要充分熟悉工程承包合同条款及有关法律和法规,力争索赔主动权,即时把握索赔机会

(5)索赔要尊重事实,有根有据,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不可漫天要价、有意扩大索赔金额,否则不仅会导致本次索赔的失败,而且会给以后的索赔带来不便。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规范,尊重事实,有根有据,合理计价索赔已是一种必然发展趋势。

(6)要根据不同的发包人及其对索赔的不同管理办法进行索赔。例如,采取索赔专人跟踪且人员相对稳定的办法一般能取得较好的索赔结果。

(7)要增加索赔谈判法码。一旦发生索赔事件,不管事件大小承包商都要索赔。在索赔中,要把大大小小的费用损失通通找出来,按规定的计算方式报出;不能只算大项,忽视了小项。

(8)要注重工程结算后索赔,若工程结算后发包人不能付款情况下,应与发包人及时签订还款合同,并相应在合同条款中注明还款期限、延付损失如何补偿等有利索赔条款,为索赔做好准备,尽量减少损失。

2.5工程量计价模式下的费用索赔

工程量清单计价在计算索赔费用上比定额更合理、更具有可操作性。工程量清单计价,按承发包双方约定的单价直接计算,不存在价差调整;而定额计价,则是按承发包双方约定的价格与定额价相比,调整价格。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业主、工程师及承包商更倾向于用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费率作为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该法简单实用,易为三方接受:一方面,合同工程量清单单价是承包商认为较满意的报价,包含了直接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等内容,是一种综合单价:另一方面,作为业主,既然承包商的工程量清单已被接受,则用此评估索赔费用自然应是合理的、可以接受的:另外,在实际工程中,如按工程概预算方法计算索赔费用,可能在材料、机械费用及各项费率的取用上产生较多分歧,甚至双方发生争执。

在处理索赔费用过程中使用综合单价法计算索赔费用,会使索赔事件处理起来方便简洁。对于额外工程索赔,以额外工作量乘以已有单价作为补偿费用;对于损失赔偿,损失量可用实物工程量表示,则该部分金额也可以用已有单价估计。

对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费用索赔的研究,将成为继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投标报价研究、合同管理研究之后的一个新的热点。

参考文献:

[1] 金菁:工程量清单招标引发的新索赔及对策研究[J],建筑经济,2008,5

[2] 倪文伟:施工企业如何做好施工现场的费用索赔工作[J],价值工程,2012,17

[3] 吴玉芹:工程施工过程中费用索赔初探[J],才智,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