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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首先阐述了编制新标准的意义,接着分析了新的用地分类的特点,最后着重介绍了新的用地分类对控规编制的影响。
关键词:新《用地分类标准》:控规编制;
中图分类号:U41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引言
新《标准》编制的目的就是要在总结旧《标准》的不足与局限性,吸取国际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当前城市发展形势的城市用地分类体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我国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健康城镇化的政策要求,有效引导各类城市形成合力的用地结构,提高城市土地的集约利用水平,保证城市高质量、高效率运行发展,从而促进城市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实现。
2新的用地分类的特点
新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下面简称新《标准》),自2008年《城乡规划法》颁布以来,现已基本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80号了关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J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新用地标准是在总结和提炼原用地标准执行21 年来的经验和教训基础上修订而成,总体而言具有原则性更强、灵活性更大、适用面更广的特点。
2.1扩大适用范围
尽管新用地标准仍然沿用“城市用地”分类标准的名称,但实质内容已扩大到整个市域所管辖的城乡范围,这是结合当前城市发展和规划的需要而做的及时调整,也是配合城乡规划法所应有的法律落实与完善。我国正处在城市化的快速发展进程中,近二十年的发展事实告诉我们,上一轮规划的非城市建设区很可能成为下一轮规划的城市建设区,倘若城市仅局限于建设区进行规划,待城市真正需要拓展时,其可拓展用地很可能已为农民新村、乡镇企业、区域基础设施、临时建筑甚至违法建筑所占用,给城市规划和建设带来诸多不便。因此,新用地标准将适用范围由城市规划建设区扩大到整个市域用地,以便于全市域的用地规划管理,避免因规划缺位所带来的失误,而这一部分用地恰是以往城市规划中接触较少的内容。
2.2方便用地分类
新用地标准的划分充分考虑了在工作中的使用便利性和城市运作的实际状况,对城市用地进行了合理划分,有助于准确无误地界定用地使用性质。例如,居住用地明确为三类,形象地说就是高档的、普通的和需要改造的三类居住用地,从而避免了以往工作中为二类与三类居住用地、三类与四类居住用地的划分进行费时讨论的现象;取消居住用地中再细分道路用地小类,并将原对外交通用地与道路广场用地合并为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较好地与实际管理相结合,适应了城市交通发展内外衔接的大方向,杜绝了部分开发商拿地后再来规划管理部门为其中部分用地是道路用地而非其所买居住用地而争论的法律漏洞。
2.3考虑发展变化
中国幅源辽阔,城市从东到西、从南到北、从大到小各有不同。为应对多样城市的不同需求,新用地标准将原用地标准中仅靠人均建设用地面积来考虑用地发展变化调整值的办法,改为依据对城市(镇)现状人口状况、所在气候区及规划人口规模等三项要素的综合考虑来确定用地标准的调整值,并且规定今后再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时,应按照新用地标准来确定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控制标准,从而有效地指导各地确定远期规划用地标准,也杜绝了部分城市借远期规划之名随意调整用地标准的可能性。
3新的用地分类标准对控规编制的影响
新《标准》在制定时,从我国的具体实际条件出发,参考了外国的可取经验,并基于5个基本原则调整了分类体系:一是支撑新颁布的城乡规划法的实施,体现城乡统筹:二是满足城乡规划调查、规划要求的同时,兼顾规划管理的要求;三是适应政府职能的转变,结合市场的力量发挥调控作用,体现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四是对现有多种分类规范,包括土地现状用地分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城市绿地分类、居住区规划分类、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等的协调;五是对现有分类标准继承的同时调整发展。
3.1城乡用地分类
城乡用地分类中又划分了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这种分类的划分就是为了体现统筹城乡发展、切实保护生态资源的原则。建设用地中又划分了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以及采矿用地五种类。
其中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在旧《标准》的对外交通用地的基础上,考虑到这种用地与城市更加密切,在该用地中将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码头纳入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特殊用地则在旧《标准》的基础上,将外事用地纳入到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范畴内,这是基于这种用地需要占用城市的公共设施与市政公用设施的考虑。在“采矿用地”中,虽然露天矿区开采后均要做填复处理,改作他用,不是土地的最终利用形式,但是依然将他纳入“采矿用地”。
非建设用地在旧《标准》中主要是通过“水域和其他用地”来体现,但是,新《标准》考虑到,“水域和其他用地”的不同种类用地之间的功能存在很大的差异,并且像其中的“村镇建设用地”、“露天矿用地”等放在不做用地平衡和控制的“水域和其他用地”分类中并不恰当,所以在新《标准》中对非建设用地进行了重新划分,除了水域和其他用地之外,又多了“农林”用地的划分种类,这大类用地应是控制开发的重点区域。
3.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在新《标准》中,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社区级及以下级别的道路、绿地、配套服务设施等用地,而且还考虑到了政府发挥公共服务职能、便于实际管理等要求,将中小学用地划入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其他社区级及以下级别的服务配套设施仍属于居住用地。另外,在二类居住用地中对于保障性用地的划分体现了国家关注低收入群体的政策属性。
旧《标准》对于“公共设施用地”的划分在内容上仍然延续的是计划经济体制的思维模式,但是随着经济运行的市场化深入发展,新《标准》将“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分化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和“商业服务设施用地”两大
类,以适应新形势下“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控规编制。
旧《标准》中的“仓储用地”,因为考虑到物流、仓储、货运、大型批发市场这些功能等,在新《标准》中被分类为“物流仓储用地”,在内涵上增加了物质中转、配送、批发、交易等用地内涵,也包括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还有旧《标准》“市场用地”中的“大型市场用地”。
“城市交通用地”剥离了旧《标准》中与功能无关的“广场用地”中的“公共活动广场用地”,重新整合了城市通勤出行所需求的基本交通用地,包括“城市道路用地”、“综合交通枢纽用地”、“交通场站用地”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在新《标准》的划分中分为“供应设施用地”、“环境设施用地”、“安全设施用地”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四个种类,并且将旧《标准》中“交通设施用地”纳入到“城市交通设施用地”中。
新《标准》中对“绿地与广场用地”的划分,在旧《标准》分类中“绿地”大类的基础上增加了“广场”的内涵,而将“生产绿地”纳入到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中的“农林和其他用地”分类,“绿化广场绿地”分成了“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广场”三个种类。
4结语
新《标准》中用地分类的重新划分体现的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城市建设现状,吸取的是多个国家在城市建设中制定先进用地分类方法的经验,同时也为城市的规划和管理提供了一个更加可靠的依据,为控规的编制提供了更加明确和细致的表达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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