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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筹划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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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居民个人收入有了长足的增长,个人所得税在2011年之前成为了少数几个增长最快的税种之一。其纳税人数总规模也超过了其他任何一个税种。现行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单项纳税,规定的纳税范围有11个,纳税面广、纳税人数众多,各种范围有交叉重叠和模糊的地方,给纳税筹划带来了空间。当然,由于纳税筹划本质上有别于偷逃骗税,有许多值得我们深入了解和探讨的地方。对于我们实际工作更是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一、筹划的意义

纳税筹划顾名思义是指纳税人对纳税事务进行策划,以期达到减少纳税支出、降低纳税成本和依法纳税的目的。1.纳税人合法权益最大化;2.促进税法普及;3.促进税务机关纳税服务水平提高;4.完善税法。

二、筹划的方法

监狱系统属于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个人所得税的筹划主要涉及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纳税筹划相对较为容易,只要我们能在日常工作中按照税法规定的要求处理一切财务事宜,在此基础上既能保证国家有关税法的实施,同时又能有效规避防范法律风险,达到合理筹划实现个人效益最大化的目的,同时还能减少审计和税务稽查对单位的处罚风险,实在是一举多得。

三、纳税筹划在实际工作中的合理运用

总体来讲,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不外乎临界点法和利用优惠政策两类方法。其中临界点法又包括合理运用收入平均法、职工福利最大化两种方法;利用优惠政策必包括公积金优惠政策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优惠等。

(一)临界点法

众所周知,经过几次大的调整,个人所得税的最低扣除额从最初的800元/月渐次调整到1600元/月、2000元/月,2011年9月开始调整到3500元/月。也就意味着在现行的超额累进税率下,只有达到或者超过了3500元/月的纳税人需要缴税,其缴税额的大小与超过了3500元临界点以后基本成比例增长关系。现实工作当中,由于受到发放内容、任务考核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工资发放在年度内不一定是均衡一致的,有时受到资金到位的影响甚至出现大起大落的现象。比如上级发放的各种年度补贴、需要考核后才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发放的各种奖金。假如纳税人在一个年度内收入总额是一定的,那么筹划的原理就是尽量让收入在各个纳税期内均衡发放。从而达到合理筹划的目的。

(二)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是“三费一金”的合理运用。三费一金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税法允许扣除的住房公积金。

根据(财税[2006]10号)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其次,合理运用年终奖计税,降低税率从而达到筹划节税的目的。

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个人取得年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无疑为筹划带来空间,纳税人完全可以将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作为年终奖金的形式发放,实现避税。注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而言,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综上所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是一项系统复杂的过程,需要单位领导的高度重视、财务管理部门的合理筹划和广大职工的积极配合,从而达到合法纳税、合理筹划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