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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频率中法制节目的创作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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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弘扬正义、普及法律知识为职责的广播法制节目是听众喜欢的节目类型之一。从1986年至今,广播法制节目已经走过了26个春秋。在这个过程中,广播法制节目的数量越来越多,节目形态多元化发展,成为听众接受、认可和喜爱的节目类型。根据央视索福瑞CSM媒介研究提供的2009年32个城市15岁以上听众最喜欢收听的广播节目类型的选择比例,法治类节目以10.0%排名第6位,高于财经类(8.9%),略低于体育类(10.1%)。①

近年来,随着专业频率的快速发展,许多电台对原来在综合频率播出的法制节目进行了调整,有的退出了新推出的新闻频率,如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在2009年再次改版时,由新闻综合频率转变为纯新闻频率,原有的法制专题节目《现在开庭》停播;有的节目因为其所在频率仍定位于新闻综合频率,节目通过调整形态,满足了频率的需要而继续播出,如北京人民广播电台新闻综合频率的《警法在线》;同时,随着财经、交通、都市、故事等越来越多不同定位的频率出现,这些频率或保留或新开播了一些与本频率节目内容有关的法制节目。以北京地区为例,当前主要有北京新闻广播、北京交通广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文艺之声、北京人民广播电台故事广播、北京城市服务管理广播等5个频率的4档风格各异的法制节目。(见表1)

通过对表1的观察和分析,归纳出4个结论。第一,法制节目所涉及的频率和播出时间大大增加。与改革前各电台通常只有一个频率、每天只有几十分钟播出法制节目相比,现在5个频率的5个专题节目使法制节目的播出阵地和报道容量大幅度上升,这更加有利于发挥广播收听便捷的优势,扩大法制宣传的效果。第二,报道范围扩大。虽然这5个频率的定位不同,内容与风格各异,有的以新闻谈话为主,有的聚焦城市服务,有的提供交通方面的宣传服务,但各家的法制节目从选题到节目形态都各有侧重,有的关注新近发生的有新闻价值的热点案件,有的侧重城市服务方面的案件,有的以交通领域的法律纠纷为主。第三,5个不同频率中法制节目的内容和风格与所在频率的整体定位基本一致,这说明节目创作者有意识地贴近频率的整体地位。第四,每个节目或多或少都采用了“讲故事”的叙述方法。

在看到法制节目所涉及的频率和播出时间大大增加,报道范围和报道容量扩大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随着专业频率的快速发展,类型比较特殊的法制节目如何与风格各异的专业频率融合,既满足频率的整体需要,又体现法制节目自身的特色,成为节目编创人员面临的一个现实课题。特别是近年来频率与频率、栏目与栏目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一些法制节目在激烈的竞争中迷失了方向,有的法制节目强化对作案细节、犯罪手段等负面新闻的渲染;有的只强调法律的强制惩罚功能,却忽略对维护公民权益的宣传,造成听众的错觉和对法律的片面认识;还有的节目在“讲故事”的过程中也陷入了渲染犯罪场景的误区,带来了负面效果。因此,探讨广播法制节目如何在专业频率中兼顾频率共性和法制节目个性,对法制节目的创作具有现实意义。这也是本文以用“讲故事”为主要叙述方法的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文艺之声《大家说法》为主要研究对象,从选题、节目形态等几个角度分析其创作经验的初衷。

一、《大家说法》的传播策略

2011年1月,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文艺之声对原有节目进行调整,引进了原来在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老年之声播出的一档法制节目《大家说法》。为了适应文艺之声以故事广播为主的频率定位,节目主创人员经过研讨后,对《大家说法》的节目形态进行了调整,删除了原有的新闻资讯,保留专题案例环节,以“讲故事”为讲述方式,并结合了记者采访和嘉宾点评。

1.融合频率共性,对案件作故事化包装

故事就是用生动的语言、曲折完整的情节,强烈的艺术感反映社会生活的一种形式。以讲故事的方式还原案件,可以避免机械地解读、讨论法律条文,从而使节目更生动有趣。

要把故事讲好,选题至关重要。对于新闻广播、交通广播和城市服务管理广播的法制节目来说,一期节目采用直播访谈的方式,还是录播讲故事的方式,选题是一个重要因素。同时,选题也是不同频率中广播法制节目贴近其所在频率定位的一个操作指标,比如北京交通台的《警法时空》,其选题主要是涉及交通领域的法律事件和法律纠纷。而对于故事频率的节目,因为频率和节目定位的不同,选择情节丰富,有争议、有焦点的案件是讲好故事的前提。

(1)选题:选择情节丰富,有争议、有焦点的案件。

以讲故事的方式来还原案件,首先需要案件有争议、有焦点,有足以支撑一个生动故事的丰富情节。广播法制节目在选择节目题材时,要在紧紧围绕法制的前提下增强其可议性。古语云:奇文共欣赏,疑义相与析。④因此,选择合适的案件是讲好故事的一个先决条件。正如曾经获得普利策新闻奖的美国记者富兰克林说:一个好的故事应该蕴含一系列情节、细节,当一个令人同情的人物偶然碰到一个复杂的情景,他的遭遇和反应就是情节的展开。用故事化手法讲述案件,就是要强调对事件的过程的展现及事件内涵的悬念、冲突的表现。⑤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案件本身情节简单,创作者很可能会陷入过度渲染作案过程的误区,以达到强烈刺激的效果。事实上,对于法制类节目来说,传媒不应该过于详细地披露犯罪分子的作案过程。一方面这些场景往往过于暴力、血腥,会对听众特别是青少年听众产生不良影响;另一方面还可能教会一些听众如何盗窃和诈骗,从而使他们模仿节目中“传授”的方法,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报业的良知》中对于“罪案的启示”所述:“新闻批评家有时用这个短语来指两种情况,一种是某件案子里的‘聪明手法’被报纸进行了详细报道,从而无意间给犯罪作了技巧指导;另一种不那么直接的‘课程’是报纸无意间传递给读者的某种暗示,于是在1个月或1年或10年之后,当综合环境合适的时候,这些暗示就会引发一系列的活动。”⑥因此,选择合适的案件不仅是讲好故事的基础,也能避免编创人员走向过度渲染作案情节的歧途。

(2)叙述方式:以“讲故事”的方式串联案件。

除了选题之外,节目形态也是不同频率中广播法制节目贴近频率整体风格、根据频率定位设计节目时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对于追求新闻时效性的新闻频率以及目标听众为汽车司机的交通频率来说,其频率中的大部分节目的形态都是直播而非录播,同时谈话节目占了很大比重。这样的安排是为了适应前者新闻节目追求时效性,后者的目标受众汽车司机是在移动中收听节目的状态,而以各种故事为主要内容的故事频率则更注重故事的完整性和生动性,所以通常采用录播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