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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质化下我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路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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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前,中国的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正处于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和全球化的复合进程中,它面临的市场竞争尤为激烈,同时由于国家政策、法律的导向作用激发了不同的社会主体参与的热情,导致了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的异质性逐渐凸显,经济实力较强的龙头企业、大户业主容易成为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导者,致使企业、业主与农民之间的利益平衡面临挑战。因此,在参与主体异质化的情形下,如何构建新的运行模式,维护更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让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更高更远,是其面临的必须突破的壁障。

关键词: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异质化;新运行模式

党的十报告对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作出了重要部署,明确指出要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着力促进农民增收,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快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对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允许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在这一政策的号召下,国家、政府、企业、大户业主、资本管理机构、甚至部分科研机构纷纷涌入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主体的异质化使得利益调节紊乱,出现了危害广大农民利益的问题。

1 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发展的背景

1.1 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大农民为解决生产经营中的信息、技术、资金、供销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在家庭经营基础上,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组建而成的经济组织”。它主要特征是以农民为主体、以农业为基础,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满足共同的经济、社会需求,具有较强的民办性、合作性、经济性、专业性。

1.2 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背景 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明确指出,“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允许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允许企业和社会组织在农村兴办各类事业”这些利好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目前全国各地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雨后春笋般涌现,成为连接农户和市场的有效载体,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单家独户农民进入市场势单力薄的弱势地位。扩大了农产品商品销售规模,使个体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在微观层面联合起来,以较高的组织化程度、一体的组织结构、适度的组织规模进入市场,实现分散生产与市场的有效对接,大大提高农户的市场谈判能力和竞争能力。然而,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并不是一帆风顺,在激烈的外部竞争和内部经营管理的制约下,它的发展背景不容乐观。第一,现有的农合组织经济实力不足、组织松散,集成规模较小,在抵御风险方面能力不足,往往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第二,人才匮乏、大部分农民社员科技素质较低,由于成员之间的作业协同能力差,部分产业开发执行起来困难,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严重阻碍了我国现代农业的转型。第三,内部机制不完善,“产供销”没有实现有机组合,在利益纷争面前,相互扯皮现象时有发生。

2 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异质化及其影响

2.1 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异质化 异质化是一个医学界名词,此处借用是为了突出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主体的“不统一、良莠不齐”的特征。多元化的参与主体在有机组合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困难,又加上各主体实力差别较大,势必造成弱势主体利益受损的情况。

2.2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异质化带来的影响 参与主体的异质化像一把双刃剑,对于我国现代农业体系的发展有利也有弊,是它促进了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转型,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新农合组织的发展。

一方面,它能有效解决我国农民长期单打独斗、势单力薄的生产现状。金融机构的参与能有效缓解农民缺乏资本,对农业投入力度较小或不敢投入的问题;科研机构的参与为农民提供科技支持,缓解农业生产科技水平低,农产品含金量低的现状;市场各销售平台的参与解决了农民市场信息闭塞,生产与市场脱节的弊端;企业和研发机构的参与延长了农产品的产业链,通过深加工增加了农产品的附加值。

另一方面,在农业经营体系的各参与主体中,对市场利益的追求是其根目的,单纯追逐自身利益必然导致利益平衡紊乱:农民为市场风险买单,影响农民增收;科技转化为农业生产力的周期长,无法抢占市场先机;企业见风使舵,农民丰产不丰收;缺乏法制保障,维权后患无穷;市场失灵情况下,政府介入滞后,损害农民利益。

3 应对异质化促进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的路径

3.1 政府做好“守夜人” 以政府为主导的参与模式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缺乏自主性和活力,但市场的盲目性和滞后性又要求政府必须做好宏观调控,因此政府必须首先明确与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关系,转变政府职能。将该下放的权力放给市场,把该给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权利归还,让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自主状态下充满活力的发展;第二,扶持、引导、规范,做好配套设置。设立一定的准入门槛,对参与主体的资格、权限和相关行为规范,把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下各参与主体的第一关;第三,注入强大的资金保障,有效缓解农民生产资本投入不足的窘境,同时又给农民增加敢于扩大投入的信心,从根本上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实力。

3.2 形成参与因子利益协调模式 从内部参与主体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必须秉持“民办、民营、民受益”的方针,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首先,在利益分配方面,遵循市场规律的前提下兼顾公平,防止企业、大户业主、销售商等层层克扣,设立最低保障制度,严把利益分配各环节。其次,在风险规避方面,建立风险共担制度,化整为零。目前农民主要面临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将可能在各个环节出现的风险责任分担的同时,又设立一定的专项基金,实现责任共担。从而应急管理重大事故及灾害,解决由农民为市场风险以及自然风险买单的现象,防止农民血本无归。第三,健全控制体系,完善治理方式和民主管理方式。优化合作组织内部控制环境,加强合作组织内、外部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做到社务公开、财务公开。

3.3 加大科技引入机制,完善相关法律规范体系

让科技保驾、以法律护航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必然选择。建立“产学研”一体的科技机制,积极鼓励高校及科研机构的参与,并通过定点培养和扶持,加大对农民的科技培训,提高农民的科技水平。同时科研机构在参与时应缩短科学技术转化为农业生产力的周期,最新产业开发可以配套相关技术人员,全程跟踪产品的生产以及相关技术的使用,从而提高我国农业生产的现代化水平。

在法律规范上,目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不能满足当前的需要,其调整范围需要进一步扩大,以规范不同参与主体的行为和保障各参与主体的利益;其次各参与主体要从主观上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依法行事、以法维权;同时相关法律部门更要为广大农民提供法律援助,为社员敞开拿起法律武器的大门。

4 结语

伴随着我国农业转型的发展,农业生产向市场化、专业化、现代化转变,我国农业也由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生态农业转型。在这一转型过程中,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任重而道远。目前,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成员、政府和市场等因子共同参与经营,将这些因子有机融合构成五位一体的发展模式是新农业经营体系的一个发展思路,也是协调各种异质化参与主体利益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 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网・关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定(B/OL)(2008-02-02)

[2] 《如何加快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中国经济网

[3] 《农业科技,还要迈几道关?》人民网

[4] 李玉勤《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与制度建设研讨会综述》,《农业经济问题》(月刊)2008年第二期

[5] 陈永平《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规模化的国际经验分析》 《安徽农业科学》2009,37(2):838―839

[6] 许月明 李强《中国农业合作经济发展论坛综述》2008年7月第15卷第4期

[7] 郭晓明 宋相涛《以制度创新促进农民合作组织可持续发展》《中国农村经济》2008年11月